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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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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2023)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21日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促进审批与监管协同联动(以下简称审管联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有关行政许可、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审管联动实施工作。第三条审管联动实施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协同推进、便民利企、风险可控的原则。第四条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审管联动的制度和能力建设,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转办)负责其日常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驻武汉市民之家窗口单位的管理,负责行政审批政策标准制定、事项统一规范,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履职尽责等工作。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会同市司法局统筹全市审管联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审管联动的具体实施,健全审批与监管体制机制,明确审批与监管职责边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审管联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综合行政审批的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第二章综合行政审批第六条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领和报送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事项清单,牵头做好审批与监管事项映射、审批与监管环节关联等工作。第七条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的行政许可类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材料清单,做好行政相对人信用、告知承诺书等方面的审核工作;(三)建立健全容缺受理服务机制,编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事项清单,在作出审批决定时收齐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并予以审核;(四)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技术评审等工作;(五)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信息和结果及时推送至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综合执法部门。第八条需要多部门联合勘验的,由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牵头,区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成立联合勘验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联合勘验工作。有明确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设有专家评审(论证)环节的,由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单独或者联合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专家库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为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技术支援。第十条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复杂事项的,根据需要开展联合勘验或者召开会商会议。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第十一条对跨区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跨区协同审批。第十二条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发空白证照的,应当及时向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空白证照;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空白证照标准或者模板的,由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制发空白证照。第十三条严格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在许可证上加盖公章后,区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再次加盖本部门印章。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多头盖章行为。第十四条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在承诺期限内对告知承诺的内容进行检查;无承诺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不明确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区行业主管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承诺不实确需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将撤销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函告或者通过审批与监管一体化信息交互平台(以下简称审管一体化平台)将带电子签章的函件推送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由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等相应处理。第三章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五条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领和报送监管事项清单,配合做好审批与监管事项映射、审批与监管环节关联等工作。第十六条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一)建立和完善区、街道(乡镇)的监管体系,明确与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对接的监管责任和监管人员;(二)对行政审批、行政备案等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监管细则;(三)根据监管事项的风险程度和监管要求,确定相应的监管频次和监管内容;(四)加强对筹备或者预审环节行政审批的事中监管,及时查处未批先建和无证经营等违法活动;(五)加强与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协同,积极配合做好现场勘验、技术评审等工作;(六)认领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审批信息,及时开展事后监管工作,并向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监管信息。第十七条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特点、社会信用等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和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第十八条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预警提示、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进行包容审慎监管。第十九条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托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向市信用平台推送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行政许可、承诺书、撤销处理等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履约践诺等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第二十条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托自建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市信用平台等向武汉市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及时推送行政处罚、履约践诺等执法监管信息,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第四章审管联动机制第二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衔接,并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证照分离”“一事联办”“一业一证”等改革措施纳入审管联动范围,提升审批服务质效。第二十二条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协同管理:(一)对纳入审管联动范围的事项的审批与监管职责边界划分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提请市机构编制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研究确定;(二)对下放由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集中行使的事项,指导区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有关政策法规培训指导、现场勘验、评审论证、业务系统对接、档案管理等工作;(三)对委托区级实施或者审核转报(初审)的事项,明确委托职责、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报材料以及审查要求,并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区行业主管部门、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涉及的审批、监管等行政管理信息。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负责审管一体化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用户意见收集和系统更新升级,推动与其他监管业务系统的对接连通和信息共享。第二十四条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审管一体化平台实现跨部门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落实审批与监管事项全覆盖、事项要素规范统一、审批与监管责任科室(站所)和人员匹配工作。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确认时间为准。证照颁发与信息推送确认时间不一致的,以信息推送确认时间为准。第二十五条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传达有关行政审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并通知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参加。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管一体化平台等途径接收区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统一答复和指导。对重大复杂的审批事项进行会商研判,必要时可以与市职转办共同研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将审管联动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工作考核指标。市职转办对审管联动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和评估检查,定期汇总纳入审管一体化平台审批与监管事项落实情况。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者其他违法情形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在推进本办法实施及相关改革制度探索和先行先试过程中,对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不违反禁止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根据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审管联动、实行综合执法管理的审管联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审管联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区职转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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