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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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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环规(2023)3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规范我市碳普惠体系建设、运行、监管等工作,根据武汉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武政办(2023)26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武汉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18日武汉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规范碳普惠体系建设、运行、监管等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碳普惠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益普惠、惠民利民”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湖北省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碳普惠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包括组织制定碳普惠管理配套政策,监督管理碳普惠方法学、场景及减排量等。东湖高新区环境水务局、长江新区环境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和各直属单位负责协同推进碳普惠体系建设、管理和宣传引导工作,结合我市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组织协调碳普惠方法学开发、碳普惠场景创建和减排量消纳等。第四条武汉市碳普惠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承担碳普惠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组织开展碳普惠减排量交易、碳普惠场景评估、碳中和公益活动等工作。第五条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由市生态环境局组建,为碳普惠方法学、场景及减排量的审核、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评估和政策建议。第六条碳普惠平台由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营。碳普惠平台包括碳普惠登记平台、企业在线碳核算平台和个人低碳生活平台,具备碳账户开立服务、碳普惠减排量登记管理、碳排放在线监测与核查、个人减排行为激励等功能。第七条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碳普惠管理配套政策文件和方法学等技术文件进行评估与修订。第八条市生态环境局、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国内其他城市碳普惠工作的交流与对接,支持武汉市对口帮扶地区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及减排量,助推乡村振兴。第二章碳普惠方法学管理第九条碳普惠方法学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额外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减排量的核算边界与量化规则,便于碳普惠项目的审定及碳普惠减排量的核证,避免重复计算。第十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征集、委托编制等方式组织开发碳普惠方法学。鼓励各类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发碳普惠方法学。重点鼓励开发具备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突出地域特点的碳普惠方法学。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对征集或委托编制的方法学开展技术评估,通过评估的予以公布。第三章碳普惠场景管理第十二条碳普惠场景评价规范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和可行性等原则,由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碳普惠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后,予以公布。第十三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场景运营主体依据碳普惠场景评价规范开展场景创建和自评,完成自评后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评估申请。第十四条运营管理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组织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对碳普惠场景开展评估。通过评估的场景,由运营管理机构予以公布,授予武汉碳普惠场景标识,并纳入碳普惠平台。第十五条纳入碳普惠平台的场景运营主体应在确保数据安全和不泄露用户隐私的前提下,将有关信息及时推送至碳普惠平台。第十六条碳普惠场景的运营主体可根据自身需求,制定正向激励措施,对场景内消费者的碳减排行为给予碳普惠减排量等奖励。第十七条已纳入碳普惠平台的碳普惠场景应通过购买碳普惠减排量等方式按年度实施碳中和。第十八条鼓励绿色消费、资源节约、能源替代、林业碳汇等领域的碳普惠项目开发主体,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开发碳普惠减排量,并向市生态环境局登记。第十九条项目开发主体在登记碳普惠减排量前,应编制碳普惠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符合国家或湖北省要求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碳普惠减排量核查,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第二十条项目开发主体应将项目情况、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项目开发主体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登记资料后,组织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的减排量核查报告开展技术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碳普惠减排量,由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公布,运营管理机构在碳普惠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发放至机构碳账户。第二十二条个人碳普惠减排量开发主体需向运营管理机构推送碳减排行为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运营管理机构依据碳普惠方法学,通过个人低碳生活平台在线核算减排量并予以登记,发放至个人碳账户。第二十三条纳入全国及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得在其履约边界内开发碳普惠减排量。第二十四条已经公示或签发的碳普惠减排量,不得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或环境权益。第二十五条碳普惠减排量交易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二十六条碳普惠减排量交易品种包括经碳普惠登记平台登记的碳普惠减排量和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产品。第二十七条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为碳普惠减排量的交易机构,负责为碳普惠减排量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制定交易规则。第二十八条符合有关规定的碳普惠减排量可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与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等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实现链接。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购买或自愿注销碳普惠减排量等方式参与碳中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申请注销碳普惠减排量的主体,应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运营管理机构予以注销确认。第六章激励、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市生态环境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碳普惠方法学、场景及减排量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运营管理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及省交易监管等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碳普惠场景、碳普惠减排量交易情况等信息进行披露。运营管理机构和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出现违反国家及省交易监管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审定与核查机构在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省相关规定,不得出现篡改、伪造相关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出现违反国家、省相关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碳普惠场景运营主体、碳普惠减排量开发主体及参与碳普惠的其他主体违反本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出现提供虚假、伪造不实内容等不诚信行为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泄露用户信息等行为的,运营管理机构、交易机构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暂停或终止服务和交易的措施。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运营管理机构、交易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或其他碳普惠参与主体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市级或所属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同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五条市生态环境局对碳减排效益显著、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碳普惠场景、减排量开发主体进行激励与宣传推广;推动将碳账户有关信息共享至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碳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碳普惠:是指为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以政策激励、商业奖励和碳普惠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二)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特定领域碳普惠项目或个人碳减排的基准线识别、额外性论证、减排量核算和监测计划制定的技术指引文件。(三)碳普惠场景:是指在衣、食、住、行、用等生活消费及特定领域,符合碳普惠场景评价规范要求,为场景内用户记录碳减排行为并给予碳普惠减排量等奖励的商超、餐厅、酒店、景区、公共设施等。(四)碳普惠减排量:是指对碳普惠项目、个人所产生的碳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后的碳减排量。项目碳普惠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02e)”计,个人碳普惠减排量单位以“克二氧化碳当量(gCO2e)”计。(五)碳账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碳普惠平台开立的账户,分为个人碳账户、机构碳账户,用于碳普惠减排量的登记及管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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