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系列药品检查员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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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系列药品检查员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docx
甘肃省工程系列药品检查员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药品)检查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激发药品检查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药品检查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条本条件标准仅适用于通过甘肃省高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取得高级药品检查员资格,依法对管理相对人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活动进行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的非临床人员。包括从事药品检查、审评审批、检验检测、标准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上市后监测和评价等药品检查相关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药品检查专业领域做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药品检查员、高级药品检查员。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正高级药品检查员实行评审方式,高级药品检查员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参加甘肃省高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参加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第四条本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中级药品检查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药品检查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本专业不设员级职称。第五条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药品检查工作满2年,可参加初级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药品检查工作满3年,可参加中级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药品检查工作满4年,可参加高级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第六条本专业人才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第七条品德条件标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职责。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第八条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用人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一)存在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二)存在不遵守职业道德,存在违反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廉洁自律管理办法规定有关行为的。(三)存在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第十条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三章正高级药品检查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第十一条专业能力。全面掌握药品检查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熟练运用药品法律法规、质量规范标准、检查流程、检查方法等专业技能,精准把握产品工艺质量管理、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在药品检查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以及引领药品检查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第十二条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工作业绩突出,参与研究药品检查领域重大改革与发展决策;主持药品检查工作发展规划等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药品检查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等文件编写;参与研究现场检查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为重特大安全事故或事件的应急调查方案和结论提出决策建议。(二)科研能力强,能够解决本领域相关关键技术难题;公开出版或发表药品检查专业领域相关的专著、论文;取得药品检查领域研究成果,推动了本行业发展。(三)技术帮带作用明显,是药品检查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指导中、初级药品检查员取得较好业绩。第十三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高级药品检查员满5年。第十四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事业单位年度考核须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第十五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第十六条学术水平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二)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1部。(三)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研究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四)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五)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第十七条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十八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药品检查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十九条帮扶基层经历。除县以下基层(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二十条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1 .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列入国家级的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国家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程2项。2 .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7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3 .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7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规程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1 .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3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至少有1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药品安全较大事件调查、技术鉴定、报告编制等工作2起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2起以上药品领域相关产品重要缺陷的鉴定、安全评估与处理,负责编制分析、评估报告或缺陷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报告,其结论被负责组织鉴定和评估的单位认可。3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起草编制国家药品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等1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起草编制省级药品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等3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附证明材料)。4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2项,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5 .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6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7 .担任检查组长在药品现场检查中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被评为年度优秀检查报告3篇以上;或主持(第一名)编写高水平年度分析报告3篇以上。8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相关主管单位举办的本专业全国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以上。9 .担任检查组长在药品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5次以上,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附证明材料)。10 .任期内参加国家级或区域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5次以上。或担任组长参加省级现场检查年平均12次以上,且有2篇现场检查报告被评为优秀检查报告。或完成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报告审核年平均50份以上,且未出现审评、审核结论被推翻的情况。11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12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中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13 .获市厅级表彰2次以上。14 .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或担任国家、行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3年以上。15 .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药品检查员(培育期1年以上,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在培育期内或结束后1年内,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16 .任期内担任国家或省级以上主管单位举办的药品检查员、药品监管人员培训班授课主讲老师8次以上,每次授课不少于2小时(提供培训班正式通知、课程安排及现场培训资料)。以上业绩条件6-16项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申报。1 .任职年限。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3年。2 .业绩条件。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利等不得累计计算。破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在岗3年以上正高级药品检查员推荐,每人每年同层级推荐人数不超过3人。第四章高级药品检查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第二十二条专业能力。掌握国内省内产业发展整体状况及本专业领域学科发展动态和趋势。准确运用药品法律法规、质量规范标准、检查流程、检查方法等专业技能。准确把握产品工艺质量管理、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具备较好的发现分析问题能力。作为检查组长牵头开展较高难度和较高风险品种的现场检查任务。第二十三条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药品检查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等文件编写;参与建立或完善本专业领域药品检查工作体系;参与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导原则的起草工作;能牵头开展高风险品种的检查任务,对本专业领域检查工作中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二)科研能力较强,能够解决本领域相关技术难题;取得药品检查领域研究成果,推动本行业发展;公开出版或发表药品检查专业领域相关的专著、论文。(三)技术帮带作用较明显,善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具有对中、初级药品检查员培训教学的能力。第二十四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中级药品检查员满5年。(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任中级药品检查员满5年,并通过甘肃省高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第二十五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事业单位年度考核须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和政务处分期间的。()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第二十六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第二十七条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优秀检查报告、技术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技术推广总结、技术报告、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标准规范、专利成果等。第二十八条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二十九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药品检查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第三十条帮扶基层经历。除县以下基层(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艰苦条件单位,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须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1 .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3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4名)完成国家部委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2 .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2名);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地方标准或由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技术规范、规程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3 .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7项业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市厅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7项至少占1项)1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省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市厅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药品安全较大事件调查、技术鉴定、报告编制等工作2起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2起以上药品领域相关产品重要缺陷的鉴定、安全评估与处理,负责编制分析、评估报告或缺陷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报告,其结论被负责组织鉴定和评估的单位认可。3 .参与(前3名)起草编制国家药品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等1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起草编制省级药品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等3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附证明材料)。4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1项,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5 .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2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6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7 .担任检查组长在药品现场检查中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被评为年度优秀检查报告2篇以上;或主持(第一名)编写高水平年度分析报告2篇以上。8 .个人获相关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9 .担任检查组长在药品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3次以上,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附证明材料)。10 .任期内参加国家级或区域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3次以上;或担任组长参加省级现场检查年平均8次以上,且有1篇以上检查报告被评为优秀检查报告;或完成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报告审核年平均30份以上,且未出现审评审核结论被推翻的情况。11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12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中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13 .获县区级以上表彰3次。14 .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药品检查员(培育期1年以上,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在培育期内或结束后1年内,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15 .任期内担任国家或省级以上主管单位举办的药品检查员、药品监管人员培训班授课主讲老师5次以上,每次授课不少于2小时(提供培训班正式通知、课程安排及现场培训资料)。16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以上业绩条件6-16项每达到1次计算为1项,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破格申报。1 .任职年限。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3年。2 .业绩条件。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利等不得累计计算。3 格申报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在岗3年以上正高级药品检查员推荐,每人每年同层级推荐人数不超过3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该时间结束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申报人员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第三十四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第三十五条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感、成就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第三十六条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照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第三十七条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一)“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鉴定验收报告为准。(三)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四)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肯定性批示:肯定性批示以完成的批示抄清或转办通知为准;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五)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指授权专利。(六)重大风险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缺陷存在主要缺陷2条及以上存在区域性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系统性风险导致产品缺陷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等情形。监管措施是指以下情形之一:限期整改暂停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消备案资格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情形。(七)优秀检查报告:由省药监局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评定,比例不得高于参评报告总量的10%。(八)高水平年度分析报告:对全省药品检查、审评、监测等年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药品监管提供有效支撑。由省药监局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评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九)帮扶基层经历须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基层包括:县(市、区)级以下单位和甘南、临夏州属单位。(÷)药品安全较大事件的界定依照甘肃省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22)87号)。(十一)完成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报告审核,指审核经办人、主办人和业务复核人各1人,不包括审核领导。第三十八条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必须持全省范围有效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正高级专家。第三十九条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扩展期刊、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以期刊中标注为准)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l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公开发行”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的专业期刊。第四十条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第四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