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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型电机和变频电机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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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型电机和变频电机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中小型电机和变频电机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华滨电机(海门)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年0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中小型电机和变频电机生产线技改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819其他电机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35、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建设性质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0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总投资(万元)100O环保投资(万元)83环保投资占比()8.3施工工期无是否开工建设0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33333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文件名: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8)8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选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发展项目:一、装备制造业(纯电镀项目;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等有机溶剂的项目;除工艺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过程);二、汽车零部件产业(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的项目)使:三、生物医药产业(含化学合成工艺的项目;病毒疫苗类、使用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材料的实验室及项目;进行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不符合GMP要求的药品项目;农药项目;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生产项目);四、新能源产业(污染严重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上游企业(单晶、多晶硅棒生产);铅蓄电池及极板生产项目)。五、港口物流(危险化学品、农药等,其中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本项目属于C3819其他电机制造,均不在开发区禁止发展项目类别,属于允许发展项目,符合开发区规划。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与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建设项目距离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约1900m(距离长江2400m),不在红线管控区范围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要求。与地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相符性分析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中“南通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录”,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为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范围: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I(X)O米范围内的水域,和准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建设项目距离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约190Om(距离长江2400m),不属于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因此,项目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南通市规定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见表14,建设项目与南通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位置关系见附图四。表1-1海门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一、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地区态护线称生保红名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平方公里)与本项目关系海门市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用水保区饮水源护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IoOO米范围内的水域,和准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4.76与本项目距离1900m,符合要求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地区线域称红区名导态能主生功红线区域范围面积(平方公里)国家级生态保护缸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总面积海门市门江用水保区海长饮水源护源质护水水保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国: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Io(X)米范围内的水域,和准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木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4.76-4.76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文件中“(五)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政策,准确把握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建立完善并落实省域、重点区域(流域)、市域及各类环境管控单元的“1+4+13+N”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包括全省“1”个总体管控要求,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沿海地区等“4”个重点区域(流域)管控要求,“13”个设区市管控要求,以及全省“N”个(4365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J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属于长江流域及沿海地区,为重点区域(流域)。对照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分析如下表l-2o表1-2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一、长江流域空间布局约束1 .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 .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勒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 .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 .强化港II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 .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为其他电机制造项目,厂址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属于石油化工等对应的禁止行业,不涉及码头。污染物排放管控1 .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 .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建成后将大气、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固废零排放,项目建成后办理排污许可证,项目不设长江入河排污口。环境风险防控1 .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建成后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企业内储备有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故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到2020年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国家要求。本项目依托园区原有厂房,不新增岸线要求,满足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四、沿海地区空间布局约束1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2 .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本项目为其他电机制造,金属表面不涉及酸洗电镀,不涉及禁止类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按照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实施重点海城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建成后将大气、废水达标排放,固废零排放,项目建成后办理排污许可证。环境风险防控1 .禁止向海洋倾倒汞及汞化合物、强放射性物质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废弃物,2 .加强对赤潮、浒苔绿测、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及海洋核辐射等海上突发性海洋灾害事故的应急监视,防治突发性海洋环境灾害。3 .沿海地区应加强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应急管控。本项目建成后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企业内储备有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故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资源利用效率要求至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全省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25%«本项目依托园区原有厂房,不新增岸线要求,满足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的相关要求。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重点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方面: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空间布局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相符性分析:对照江苏省环境管控单元,项目距离长江直线距离约2400m,但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生产项目,符合苏政办发(2021)3号中相关要求。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相符性分析见表1-3。表1-3与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南通市域生态环境总体准入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 .严格执行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7)55号)、南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通政发(2018)63号)、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等文件要求。2 .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引进列入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业、列入南通市工业产业技术改造负面清单严格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3 .根据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沿江地区不再新布局石化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现有高风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逐步拆除已有的各类生产设施以及危化品、石油类泊位。禁止向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重油以及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海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4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禁止建设属于国家、省和我市禁止类、淘汰类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从严控制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审批,原则上不再新上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中间体及高产出、低污染项目除外,分别由科技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定沿江化工园区不再新增农药、染料化工企业。本项目为其他电机制造,不涉及酸洗电镀,不涉及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淘汰禁制类产业,不使用淘汰禁止类设备,不属于石油化工等对应的禁止行业,不涉及码头,是不用重油、柴油类物质,不属于化工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 .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建成后将大气、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固废零排放,项目建成后办理排污许可证,项目不设长江入河排污口。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细颗粒物(PMi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3.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及配套的实施细则中,关于新、改扩建项目获得排污权指标的相关要求。环境风险防控1 .落实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通政办发(2020)46号)。2 .根据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通政办发(2019)102号),保留提升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制订整治提升实施方案。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企业须在环评报告中准确全面评价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在安评报告中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3 .根据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钢铁行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按规定实施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有条件的鼓励创建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设备和设施。本项目建成后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企业内储备有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同时落实固体废物的处置,故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 .化工行业新建化工项目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过程连续化、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钢铁行业沿海地区新建钢厂、其他地区钢厂改造升级项目必须符合江苏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标准要求。3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苏政复(2013)59号),在海门区的海门城区、三厂、常乐等乡镇共计136.9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禁采;在如东县的掘港及马塘、岔河、洋口、丰利等乡镇,海门区除三阳、海永外的大部分地区,启东市的汇龙、吕四、北新等乡镇,通州区的东社镇、二甲镇,通州湾的三余镇等地2095.8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限采。本项目主要使用能源为电,不使用高污染物燃料,不进行地卜.水开采,满足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南通市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各分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开发区内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统筹开发区内现有金属加工及制品、电子机械等产业的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商务城用地布局,优化、整合滨江工业城各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与结构,减缓对区域人居环境、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为其他电机制造,不涉及酸洗电镀,不涉及禁止类项目。污染物排放管控以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及批复文件为准。本项目建成后将大气、废水达标排放,固废零排放,项目建成后办理排污许可证。环境风险防控1 .建立健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2 .建立完善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做好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3 .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本项目建成后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企业内储备有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同时落实固体废物的处置,故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 .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衔接区域水资源、能源利用总量管控目标,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能源结构,提升水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2 .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III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砰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省、市产业转移的重大项目和产业布局优化火电项目除外。本项目主要使用能源为电,不使用高污染物燃料,满足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本项目位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1800号,符合南通市域生态环境总体准入管控要求,符合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故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相关要求。(2)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本次环评对区域环境质量的现状监测结果:环境空气: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9年)中的监测数据,So2、No2、PMlo、PM2.5、CO、03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n2)中二级标准。水环境:根据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9年)中对长江的监测数据,项目长江(南通段)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II类水质标准。声环境:根据噪声监测报告,项目厂界四周各监测点噪声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要求,无超标现象。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食堂油烟、浸润废气、喷漆废气及晾干废气(喷漆西线)和喷漆废气及烘干废气(喷漆东线)。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浸润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oOI)排放;喷漆废气及晾干废气(喷漆西线)收集后经水帘除尘+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O02)排放;喷漆废气及烘干废气(喷漆东线)收集后经水帘除尘+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oO3)排放,对周围空气质量影响较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由海门市环保局依据本环评建议的总量指标,在区域范围内平衡。木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海门市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减轻项目废水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水污染物在海门市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总量范围内平衡;各类高噪声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经预测厂界噪声达标;项目产生的固废分类收集、妥善处置,零排放。因此,本项目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项目位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1800号,产品为中小型电机和变频电机,所使用的能源主要为水、电能,物耗及能耗水平均较低,不会超过资源利用上线。木项目用水水源来自市政管网,能满足本项目的供水需求。本项目用电由市政供电系统供电,能满足本项目的供电需求。(4)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本项目位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1800号,由于项目所在地没有环境负面准入清单,本次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进行说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见表14。表1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一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H年本)(2013年修订)中的限制及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修正经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项目不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修正中的限制及淘汰类,为允许类,符合该文件的要求。3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本项目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和产品均不属于目录中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符合该文件的要求。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在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5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6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该文件的要求7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改体改(2019)1685号)经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改体改(2019)1685号),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8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对照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本项目不在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本项目为中小型电机和变频电机生产线技改项目,属于其他电机制造行业类别,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2、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品产业政策符合性项目主要从事电机的生产。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限制类、淘汰类,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淘汰和限制项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限制类、禁止类的项目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1800号,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符合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本项目的选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选址合理。3、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相符性项目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中相关内容的相符性分析情况如下:表1-5项目与省政府令第119号文相符性分析省政府令第119号本项目相符性分析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C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本项H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及排污权交易的工作方案(通环办(2021)23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要求,项目环评报批前进行总量平衡申请。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防治技术指南,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等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可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当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进行:禁止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相关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种类、浓度以及排放量。项口建成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将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挥发性机物进行监测,记录、保存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项目制定了运营期环境环境监测,委托监测机构进行例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并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名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项目建成后,若被列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将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并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项目生产中采用密闭化、自动化生产设备,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密闭储存、运输、装卸。4、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相符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与本项目相关的内容如下:(二十五)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项目采用水性漆进行喷涂。故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的相关要求。5、与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与本项目相关的内容如下: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与本项目相关的内容如下:(三)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加大汽车、家具、集装箱、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区域应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加快实施其他行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重点区域汽车制造底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钢制集装箱制造在箱内、箱外、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在确保防腐蚀功能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特种集装箱采用水性涂料。木质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粉末等涂料和水性胶粘剂;金属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粉末涂料;软体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工程机械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体分涂料。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粉末、水性、辐射固化等涂料。项目使用的原料为水性漆等低VOCs含量的原料;项目设置密闭的喷漆室进行喷涂,喷漆、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进入水帘除尘+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处理装置对有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都不低于90%o总体而言,本项目建设符合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的相关要求。6、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相符性分析(四)表面涂装行业根据GB/T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21家具制造业、C2223加工纸制造涂布纸)、C33金属制品制造、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不含C3825光伏)、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和0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行业的表面涂装工序参照以下要求执行。(1)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2)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混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3)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原则上禁止露天和散开式喷涂作业。若工艺有特殊要求,不能实现封闭作业,应报环保部门批准。(4)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5)喷漆废气应先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等工艺进行预处理,再采用转轮吸附浓缩+高温焚烧方式处理,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蜂窝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填料塔吸收、活性炭吸附等多种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6)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应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7)溶剂储存可参考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项目使用的原料为水性漆等低VOCs含量的原料;项目设置密闭的喷漆室进行喷涂,喷漆、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进入水帘除尘+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故符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7、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相关要求:(一)明确控制重点,分步推进VOCS污染防治(二)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VOCS的新增排放量新、改、扩建VOCS排放项目在设计和建设中应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原辅料、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实现设备、装置、管线、采样等密闭化,从源头减少VOCS泄漏环节。(三)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强化VOCS源头削减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强化对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坚决淘汰落后和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易挥发性物料,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减少物料与外界接触频率。(四)加快重点污染源整治,有效控制VOCS排放(五)确保VoCS处理装置运行效果,实现达标排放企业应确保VOCs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和ORP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热力燃烧装置应定期记录运行温度、气量、压力等参数;浓缩吸附+催化氧化应记录温度、运行周期及再生记录;对不可生物降解、污染物总量较大、恶臭、毒性较高的污染物等特征因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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