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和安全及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和安全及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提升验收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o1.3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安全和验收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为依据。1.4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职责,对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质量,安全和验收工作负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安全和验收管理工作。2质量管理2.1 质量管理体系2.1.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2.1.2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监理任务。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质、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应根据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要求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检测设备,制定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全方位的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工程师应当持证上囱。监理单位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2.1.3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及现场服务工作。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应在验收工作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2.1.4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不得将其承接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检测和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2.1.5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各苴训Z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情况成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配置相应的工作人员,同时制定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检查时,必须有检查书面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中执行规程规范不统一时,应及时要求各方按照现行规程规范进行统一。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抽样检测。22质量评定2.2.1项目划分(1)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2)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同时明确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负责人对项目划分应签字认可,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以书面材料报质量监督部门确认。若施工中划分的项目发生变化或有增减时应报质量监督部门再次确认。(3)单位工程根据设计及施工部署和便于质量管理等原则进行划分。一般划分为堤身、堤岸防护、交叉联接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单位工程。在仅有单项加高加固或基础防渗处理等项目时、也可单独划分为单位工程。工程规模较大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需将对工程的安全、功能、效益发挥起决定作用的单位工程确定为主要单位工程。(4)分部工程应按功能进行划分。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投资也不宜相差太大。堤身单位工程可划分为堤基处理、堤身填(浇、砌)筑、堤身防渗、压浸平台、填塘固基、堤身防护、堤脚防护等分部工程。对工程的安全、功能、效益发挥起决定作用的分部工程确定为主要分部工程。(5)单元工程按照施工方法、部署、以及便于进行质量控制和考核的原则划分。不同工程按下述原则划分单元工程:土方填筑按层、段划分;吹填工程按围堰仓、段划分;防护工程按施工段划分;混凝土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22012戈IJ分;砌石堤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2012戈IJ分;交叉联接建筑物和管理设施等工程按相关标准划分。对工程安全、功能、效益有显著(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需确定为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单元工程。222施工质量评定(1)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通过复验后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监理单位抽检,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备。(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前应进行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评定标准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A。外观质量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有关代表共同进行,参加人员总数不宜少于5人。(5)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6)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评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2.2.3工程质量评定标准(1)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1)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L2012、SL6322012、SL6332O12及SL6342012)或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质量评定应及时、真实、准确。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执行:全部返工合格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只能评定合格。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2)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1)合格标准: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2)优良标准: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22%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生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1)合格标准: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2)优良标准: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ZQ%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分部工程质量优良,且施工中末发生过较大及其以上质量事故;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质量必须优良;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4)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1)合格标准: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优良标准: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血以上的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3)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23施工质量检验2.3.1基本规定(1)承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置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4)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5)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平行检测。检测数量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执行。(6)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7)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性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测计划,检测计划在工程开工前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后实施。2.3.2质量检验要求(1)水泥、钢筋、外加剂及其他原材料检测数量及质量要求应满足QK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L2012、SL632-2012、SL6332012及SL634-2012)、水工混凝上施工规范SL6772014及有关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2)砂石骨料、石料、土料、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量及质量要求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2012SL6322012、SL6332O12及SL634-2012)、水工混凝上施工规范SL6772014及有关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3)混凝土、砂浆强度等中间产品检验评定标准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附录要求。(4)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I-2012、SL632-2012、SL6332O12及SL6342012)相关规定。(5)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L2012、SL6322012、SL6332012及SL6342012)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6)工程项目中如遇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规范中尚未涉及的项目时,其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7)监理单位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或合同约定执行Q(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9)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检测计划及大纲,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42012)°检测工作应符合相关检测规定及规程的要求。2.生工程质量事故与质量缺陷的处理2.4.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242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作好事故处理工作。2.4.3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2.44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4-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2.4.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3安全管理3.1 安全管理体系3.1.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项目法人应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2)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应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费用。同时,工程完工后安全生产费用产生结余的,由建设单位收回并使用于本工程。(3)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县安监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号)第九条要求并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4)项目法人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以书面形式明确监理、施工、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5)项目法人应组织制定本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6)项目法人应编制施工期的年度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并报批。3.1.2 勘察(测)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勘察(测)主体责任。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3.1.3 设计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设计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1.4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理主体责任。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报告。3.1.5 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3.1.6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施工主体责任。(1)从事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5)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结合工程项目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8)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和现场实际,对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I,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L-U冈。3.1.7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安全监督实行属地为主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行业专业监管和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每月安全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在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省水利厅负责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3.2 施工安全管理3.2.1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安全,应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统一领导,监理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为主体的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施工安全管理,应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建立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3.2.2 各单位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第一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3.3 安全生产事故3.3.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4类。3.3.2 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3.3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3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3.3£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确定、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执行。4工程验收4.1 工程验收组织与管理4.1.1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主要有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主要是竣工验收。4.1.2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4.1.3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4.1.4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4-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4.1.5 验收委员会(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4.2 法人验收4.2.1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4.2.2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423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分部、单位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4.2.4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4.2.5 法人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验收资料及文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件A要求提交。4.2.6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在验收通过之日10个工作日内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备并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建设单位)。427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市(州)水利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近皿水行政主管部门(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核定时应结合对本单位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过程、质量抽检及资料检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428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应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T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42012及相关规范进行。4.2.7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4.3 政府验收4.3.1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政府验收主要是竣工验收。由项目所在市(州)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主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验收委员会(组),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组长)负责验收全面工作。4.3.2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4.3.3 竣工验收资料及文件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件A要求。4.3.4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进行审计,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435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4.3.6 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4.3.7 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检。工程质量抽检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438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委员会(组)可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和方法由验收委员会(组)确定。4.3.8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42012及相关规范进行。4.3.9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任务的凭据。4.3.10 验收鉴定书应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核备。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