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1500公里电力电缆、年产10万公里布电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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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1500公里电力电缆、年产10万公里布电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1500公里电力电缆、年产10万公里布电线技改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831电线、电缆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35-77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囱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总投资(万元)550环保投资(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4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用地(用海)面积(m2)8884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海门区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审批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省政府关于海门区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熨201468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评: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审查文件名称:关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文号:环审20188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为:结合开发区现有产业基础优势,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同时伴随新型城镇化发展科教研发、文化休闲等现代服务业。规划范围包括中央商务城、骞公湖科教城、滨江工业城与江海港物流区三个分区,滨江工业城是开发区工业发展的主体空间,滨江工业城又划分为江海港物流区及其配套加工区、海宝工业园、复华高新产业园以及现代装置制造产业园,本项目位于海门区经济开发区滨江街道龙江路1号,位于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园,该产业园重点发展海工装备、智能制造、汽车零部件等装备制造产业,以及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和商贸功能。本项目产品主要为电力电缆、布电线,主要应用于通讯行业和领域,产品类别属于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属于开发区该产业园重点发展的智能设备,符合开发区规划。其他符合性分析1、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红线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与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为江海风景名胜区。江海风景名胜区范围见表I-Ie表项目周边生态空间保护区域规划表线域称红区名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方位距离m家生保红范碧国级态护线由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总面积家生保红面只国级态护线科态间控域积生空管区面海景胜X一江风名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沿江风景区,范围为:东至青龙河以西700米,西至浒通河以西700米,南临长江,北至长江堤岸100-800米处;自然人文景观区,范围为:快活林山庄、张骞故居、证大感官公园、东洲公园、江海风情园、海永镇鸽笼河水系景观带、海永镇生态休闲度假区7.3407.34SE223结合项域为江海风J间管控区域F间管控区域)根据3全省陆域生;能7个分区,用水水源保1.5km,项目家级生态保4孑地理位置和区域水系,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保护区及名胜区,距离约为223m,根据上表可知本项目不在其生态空o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如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的要求。工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公保护红线分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3大功南通市海门区只划定了1个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海门长江饮户区。本项目与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最近距离为不在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覆盖范围内,与江苏省国户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相符。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南通市海门区共划定了江苏海门蛎财山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海门蛎鲂山国家级海洋公园禁止区等2个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为江苏海门蛎山国家级海洋公园,本项目与江苏海门蛎财山国家级海洋公园的最近距离为51.7km,项目不在江苏海门蛎蛛山国家级海洋公园覆盖范围内,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j)相符。(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0年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海门区除O3外的其他基本污染物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根据监测报告,项目所在地非甲烷总煌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限值。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南通市人民政府持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实施燃煤控制,在用煤量实现减量替代的前提下,扩建热电项目,加强供热管网建设。治理工业污染,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以家具制造行业为重点进行整治,推进油烟净化和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防治移动污染源,推广使用200辆新能源汽车,淘汰500辆高污染车辆。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整治面源污染、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深化秸秆"双禁”,强化"双禁”工作力度。采取上述措施后,南通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长江海门段3个监测断面中海门港东断面、日新河交口和大新河交口断面近岸水质均符合In类标准,水质较好。建议通过加快镇区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建设生态农业等多方面综合治理等措施,对河流水质进行进一步改善。项目建成后,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均有效处置,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所在地的环境功能质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利用现有生产场所建设,不占用新的土地资源,用水由市政自来水管网提供,用电由市政电网供给,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土地规划要求,亦不会达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所在地没有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次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进行说明,具体见表1-2。表12本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相符性分析内容相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该文件的要求。2江苏工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修正经查本项目产品、所用设备及工艺均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苏政办发20139号)修正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该文件的要求。3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本项目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和产品均不属于目录中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符合该文件的要求。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在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符合该文件的要求。5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符合该文件的要求。6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该文件的要求。7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拟建项目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属于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项目。由表1-2可知,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要求。(5)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根据苏政发202049号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衔接街道(乡镇)边界形成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本项目位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重点管控单元,相符性分析具体见下表。表1-3本项目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苏政发202049号是否相符与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等),应优化空间布局(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采取无害化方式(如无害化穿、跨越方式等),依法依规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相符,本项目不涉及染排管空污物放冲1、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I境承载力。相符,本项目按要求执行2、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11.9万吨、29.2万吨、2.7万吨。相符,本项目按要求执行环境风险防控1、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入储备体系。2、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监管力度、统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相符,本项目按要求执行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源用率求资利效要1、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o相符,本项目按要求执行2、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相符,本项目按要求执行3、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己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相符,本项目按要求执行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相符,本项目按要求执行2、在太湖流域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相符,本项目按要求执行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相符,本项目按要求执行染排管以污物放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符,本项目按要求执行境险控环风防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相符,本项目不涉及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相符,本项目不涉及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相符,本项目按要求执行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太湖流域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相符,本项目按要求执行2、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相符,本项目按要求执行根据上表可知本项目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管控要求相符。(6)与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相符性分析表1-4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的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一相符性间局束空布约L严格执行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7)55号)、南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通政发(2018)63号)、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等文件要求。2.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引进列入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业、列入南通市工业产业技术改造负面清单严格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3.根据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沿江地区不再新布局石化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现有高风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逐步拆除已有的各类生产设施以及危化1 .拟建项目严格执行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H7)55号)、南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通政发(2018)63号)、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等文件要求。2 .拟建项目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拟建项目不属于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业、不属于南通市工业产业技术改造负面清单严格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3 .拟建项目不属于石化符合品、石油类泊位。禁止向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重油以及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海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4.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禁止建设属于国家、省和我市禁止类、淘汰类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从严控制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审批,原则上不再新上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中间体及高产出、低污染项目除外,分别由科技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定)。沿江化工园区不再新增农药、染料化工企业。项目,不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内,符合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文件要求。4.拟建项目为电缆制造,不属于化工项目。染排管控污物放拄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对照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及排污权交易的工作方案,自2021年4月7日起,1、新增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因新、改、扩建项目建设需新增排污权,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不含污水处理及环境治理业),应在环评文件获批后、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江苏符合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3.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及配套的实施细则中,关于新、改扩建项目获得排污权指标的相关要求。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交易取得排污权。因此,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应实施总量指标审核。环境风险防控1 .落实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通政办发(2020)46号)。2 .根据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通政办发(2019)102号),保留提升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制订整治提升实施方案。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企业须在环评报告中准确全面评价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在安评报告中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3.根据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钢铁行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按规定实施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有条件的鼓励创建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施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设备和设施。1 .拟建项目建成后及时修编应急预案。2 .在本次环评报告中全面评价固体废物的种类、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符合资源利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燃区禁止新建、L拟建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率求效要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化工行业新建化工项目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过程连续化、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钢铁行业沿海地区新建钢厂、其他地区钢厂改造升级项目必须符合江苏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标准要求。3.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苏政复(2013)59号),在海门区的海门城区、三厂、常乐等乡镇共计136.9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禁采;在如东县的掘港及马塘、岔河、洋口、丰利等乡镇,海门区除三阳、海永外的大部分地区,启东市的汇龙、吕四、北新等乡镇,通州区的东社镇、二甲镇,通州湾的三余镇等地2095.8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限采。2 .拟建项目为电缆制造,不属于化工项目,也不属于钢铁行业。3 .拟建项目不使用地下水。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两减六治三提升”相符性分析对照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见下表l-5o表两减六治三提升”类别方案内容本项目与其相符性两减减少煤炭消费总量本项目不涉及煤炭,符合减少落后化工产能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六治治理太湖水环境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符合治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符合治理黑臭水体本项目不涉及黑臭水体,符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本项目不涉及畜禽养殖,符合治理挥发性有机2、开展印刷包装、家具、浸胶手套等行业VOCs整治。浸胶手套企业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气治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强制使用水性涂料,2017年底前,印刷包装、家具等行本项目不属于印刷、包装、家居等行业,属于电缆制造行业,不使用涂料及胶黏剂等,符合物业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性涂料、胶黏剂等。治理环境隐患符合三提升提升生态保护水平符合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符合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两减六治三提升”的要求。3、用地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及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省委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本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街道龙江路1号,项目用地在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中属于工业用地,符合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规划。根据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结合开发区现有产业基础优势,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伴随新型城镇化发展科教研发、文化休闲等现代服务业。本项目属于电缆制造,符合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定位。4、三年蓝天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对照国务院下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见表1-6。表1-6本项目与三年蓝天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序号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条文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条文相符性分析I优化产业布局,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优化产业布局,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烧结成瓦行业仅保留年产昂:3000万本项目为C3831电线、电缆制造,不属于“两高”行业。块以上的隧道窑生产线,人造板加工行业仅保留1万立方米/年以上的生产线。2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省范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省火电、水泥、砖瓦建材、钢铁炼焦、燃煤锅炉、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无组织排放较为严重的重点企业,完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任务。本项目不属于火电、水泥、砖瓦建材、钢铁炼焦、燃煤锅炉、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中无组织排放较为严重的重点企业3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本项目无燃煤锅炉4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比例,大幅提升铁路运输比例。发挥铁路、水运在大宗物料长距离运输中的骨干作用。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本项目所使用的原料为车运,不涉及大宗物料5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本项目不涉及工业炉窑6深化VOCS治理专项行动,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深化VOCs治理专项行动,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本项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的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替代。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7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长江办发现史号)相符性分析一序号负面清单是否符合要求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森林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地质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禁止在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所列保护区内,符合2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一)禁止擅自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条件,严控炸岛、炸礁、采砂、围填海、采伐林木等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二)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预留区内禁止实施改变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三)海洋公园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工程设施,禁止开设与海洋公园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本项目不在海洋保护区,符合3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禁止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使用化肥和农药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游泳、垂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四)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符合4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二)禁止网箱养殖、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四)禁止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禁止冲洗船舶甲板;(五)从事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符合5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禁止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符合6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垦河道、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因江河治理确需围垦河道的,须论证后经省水利厅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围湖造田的,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退田还湖。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符合7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三)禁止挖沙、采矿;(四)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涧游通道,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本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8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符合9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准入条件采用正面清单管理,禁止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友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禁止不符合主导功能定位、对生态系统功能有扰动或破坏的各类开发活动,禁止擅自建设占用和任意改变用途。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符合10禁止新建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化工园区,符合11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该产业,符合12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2019年本)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能,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符合13禁止核准、备案严重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本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符合14禁止备案新建扩大产能的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项目。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项目确需新建的,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公告,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本项目不属于所列行业,符合6、与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相符性分析与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相符性分析见表1-8。表18与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相符性分析序号负面清单是否符合要求1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及时移出“散乱污”清单,对新发现的“敌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不属于“散乱污''企业,与文件符合。2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本项目不属于钢铁行业,与文件符合。3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各地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本项目不属于钢铁、建材、焦化、化工行业,与文件符合。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依法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江苏省全面完成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年度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全部依法退出或搬迁;对确实不能搬迁的企业,逐一进行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采用“一企一策”抓紧改造提升;对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逐企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2020年底前,与所在园区无产业链关联、安全和环保隐患大的企业依法关闭退出。4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c)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