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5000吨电缆保护管道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5000吨电缆保护管道技改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南通皇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5000吨电缆保护管道技改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0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总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占比()1.5%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4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文件名: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名称及审批文号:关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188号)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根据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项目选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根据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优先、限制、禁止发展项目清单如下表所示:表IT开发区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优先、限制、禁止发展项目清单序号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不在下列范围的为允许类)优先发展限制发展禁止发展1装备制造产业海工装备、智能制造、汽车配件、信息技术、机器人、新材料、智能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纯电镀项目;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等有机溶剂的项目;除工艺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建筑等以及相关研发产业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要求;废气中氯化氢排放量大的项目和敞开式喷涂作业过程2汽车零部件产业汽车电子、汽车发动机、汽车变速箱等高附加值关键产品以及相关研发产业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要求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的项目3物药业生医产新型成品药、新型试剂等以及相关研发产业建设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生产装置;建设紫杉醇、植物提取法黄连素生产装置;建设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含化学合成工艺的项目:病毒疫苗类、使用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材料的实验室及项目;进行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不符合GMP要求的药品项目;农药项目;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生产项目4新能源产业太阳能光伏、新型动力电池核电装备、节能环保产品、电池组装等高耗能项目和过剩产业扩张污染严重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上游企业(单晶、多晶硅棒生产);铅蓄电池及极板生产项目5港口物流集装箱、件杂货/危险化学品、农药等,其中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对照表1-1,本项目属于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不在装备制造产业、汽车零部件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港口物流等行业优先发展、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的行业内,因此,本项目属于允许类发展项目;此外,本项目不在国家级生态红线、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清运至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相符性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8),本项目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8)相关要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与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海门市沿江堤防生态公益林,木项目距离海门市沿江堤防生态公益林1250m,不在其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不会导致海门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图见附图4。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文件中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重点管控要求,具体分析如下表:表1-2与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改害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确保全省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切实维护生态安全。.牢牢把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对省域范围内需要重点保护的岸线、河段和区域实行严格空间布局管控,管住控好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产业,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大幅压减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环境敏感区域、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工园区外和规模以下化工生产企业,着力破解重化围江”突出问题,高起点同步推进沿江地区战略性转型和沿海地区战略性布局。对照江苏省环境管控单元图,项目不位于优先保护单元及管控单元内,符合苏政发(2020)49号相关要求。物管染放控污排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以环境容量定产业、定项目、定规模,确保开发建设行为不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全省二氧化疏、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为66.8万吨、85.4万吨、149.6万吨、91.2万吨、IL9万吨、29.2万吨、2.7万吨。本项目建成后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需能在海门区范围内平衡。故不会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环境风险防控强化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分区域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和企业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应纳企业内储备有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入储备体系。强化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按照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力度、统一应急等级、协同应急救援的思路,在沿江发展带、沿海发展带、环太湖等地区构建区域性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实施区域突发环境风险预警联防联控。联防联控,故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资源利用效率要求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不得超过524.15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到2020年,全省矿井水、洗煤废水70%以上综合利用,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o土地资源总量要求: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6.87万公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90.67万公顷。禁燃区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府规定的期别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本项目不新增用地,满足土地资源总量要求;生产过程中使用电能,未使用高污染燃料,故符合禁燃区的相关要求。本项知(苏本20214目的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十政发202049号)的相关要求。项目与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号)相符性分析如下:表1-3与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比分区管控方窠的通通知(通政办规案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空间布局约束1 .严格执行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南通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7)55号)、南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通政发(2018)63号)、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南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6)35号)等文件要求。2 .严格执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禁止引进列入南通市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业、列入南通市工业产业技术改造负面清单严格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3 .根据南通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通政办发(2018)42号),沿江地区不再新布局石化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区域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现有高风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逐步拆除己有的各类生产设施以及危化品、石油类泊位。禁止向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重油以及不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海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4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本项目不属于淘汰类、禁止类产业,不涉及禁止的技术改造工艺装备及产品;本项目不属于石化项目,不在保护区内。因此,本项目符合通政办规202IM号相关要求。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禁止建设属于国家、省和我市禁止类、淘汰类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从严控制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审批,原则上不再新上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中间体及高产出、低污染项目除外,分别由科技部门和环保部门认定)。沿江化工园区不再新增农药、染料化工企业。污物放控染排管1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 .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燃燥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3.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及配套的实施细则中,关于新、改扩建项目获得排污权指标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建成后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能在区域内平衡。环境风险防控1 .落实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通政办发(2020)46号)。2 .根据南通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通政办发(2019)102号),保留提升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制订整治提升实施方案。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企业须在环评报告中准确全面评价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属性及产生、贮存、利用或处置情况。在安评报告中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3 .根据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钢铁行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有较大变更的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论证。企业必须按规定设计、设置和运行自动控制系统,按规定实施全流程自动控制改造,有条件的鼓励创建智能工厂(装置)。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本项目建成后企业内储备有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实现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故能满足环境风险防控的相关要求。设备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安全距离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坚决淘汰超期服役的高风险设备和设施。资源局用效率要求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 .化工行业新建化工项目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生产过程连续化、密闭化、自动化、智能化;钢铁行业沿海地区新建钢厂、其他地区钢厂改造升级项目必须符合江苏省钢铁行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项目建设实施标准要求。3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苏政复(2013)59号),在海门区的海门城区、三厂、常乐等乡镇共计136.9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禁采;在如东县的掘港及马塘、岔河、洋口、丰利等乡镇,海门区除三阳、海永外的大部分地区,启东市的汇龙、吕四、北新等乡镇,通州区的东社镇、二甲镇,通州湾的三余镇等地2095.8平方公里,实施地下水限采。生产过程中使用电能,不使用高污染燃料,故符合禁燃区的相关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规20214号)中相关要求,(2)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根据2020年南通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海门区除6外的其他基本污染物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为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南通市人民政府特制定南通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通过推进以下十项任务: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能源结构、着力调整运输结构、不断优化用地结构、推进VOCS治理攻坚、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实施精细化扬尘管控、全面推进生活源治理、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联防联控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以下五项重点任务:推进万项工程(2021年全市共安排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1228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8206项)、建立治气专家团队工作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实施三大行动(豁免企业培育行动、创建治气达标示范区行动、VOCS排查整治行动)、提升三项能力(提升溯源预警能力、提升监测监控能力、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南通市环境质量现状将的得到进一步提升;地表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HI类、IV类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南侧、西侧、北侧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东侧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项目建成后,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均有效处置,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所在地的环境功能质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本项目利用自有生产场所建设,不占用新的土地资源,能源电、水消耗较少,本项目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根据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优先、限制、禁止发展项目清单如下表所示:表1-4开发区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优先、限制、禁止发展项目清单序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不在下列范围的为允许类)优先发展限制发展禁止发展1备造业装制产海工装备、智能制造、汽车配件、信息技术、机器人、新材料、智能建筑等以及相关研发产业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要求;废气中氯化氢排放量大的项目纯电镀项目;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等有机溶剂的项目;除工艺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过程2汽车零部件产业汽车电子、汽车发动机、汽车变速箱等高附加值关键产品以及相关研发产业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要求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的项目3物药业生医产新型成品药、新型试剂等以及相关研发产业建设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生产装置;建设紫杉醇、植物提取法黄连素生产装置;建设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新开办无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含化学合成工艺的项目;病毒疫苗类、使用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材料的实验室及项目;进行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不符合GMP要求的药品项目;农药项目;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生产项目4新能源产业太阳能光伏、新型动力电池核电装备、节能环保产品、电池组装等高耗能项目和过剩产业扩张污染严重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上游企业(单晶、多晶硅棒生产):铅蓄电池及极板生产项目5港口物流集装箱、件杂货/危险化学品、农药等,其中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本项目属于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不在装备制造产业、汽车零部件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产业、港口物流等行业优先发展、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的行业内,因此,本项目属于允许类发展项目,符合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选址合理性分析建设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港大道388号,根据企业提供的土地证,项目地属于工业用地,木项目符合当地土地规划要求;通过对本项目的影响预测分析,项目建成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不会降低项目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综上,本项目选址合理。3、基础设施依托可行性分析拟建项目租用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港大道388号的厂房。项目用水来自市政供水管网,由海门长江水厂提供,本项目用水量约为L5td,项目区所在市政供水管网能够满足本项目需求。拟建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清运至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标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尾水达标排入长江。本项目排水量为1.2td,处于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收水范围内,故木项目排水可以依托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4、“两减六治三提升”相符性分析对照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见下表1-3。表卜3“两减六治三提升”相符性分析表类别方案内容本项目与其相符性两减减少煤炭消费总量本项目不涉及煤炭,符合减少落后化工产能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六治治理太湖水环境本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符合治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符合治理黑臭水体本项目不涉及黑臭水体,符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本项目不涉及畜禽养殖,符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制使用水性涂料,2017年底前,印刷包装以及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性涂料、胶黏剂替代原有的有机溶剂、清洗剂、胶黏剂等。”本项目不涉及溶剂、胶黏剂等的使用,符合治理环境隐患符合三提升提升生态保护水平符合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符合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两减六治三提升”的要求。5、与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目标指标中提出的“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重点区域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2020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FQ-01排放,与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对VoCS作业的管控要求相符。6、与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政策文件相符性分析(D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对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应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包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FQ-Ol排放,最终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表9标准要求。因此项目符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相关要求。(2)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对照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要求: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PVC制品企业增塑剂应密问储存,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生产环节应设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配料、投料、混炼尾气应采用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装置处理,过滤、压延、粘合等尾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对有机物进行回收处理,发泡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其他塑料制品废气因根据污染物种类及浓度的不同,分别采用多级填料塔吸收、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处理。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FQ-01排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可达90%,因此,项目符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中相关要求。(3)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对照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FQ-Ol排放,预计捕集率达90%,收集的废气送“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置效率可达90%,因此,项目符合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4)与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对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FQ-Ol排放,预计捕集率达90%,收集的废气送“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置效率可达90%,因此,项目符合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相关要求。(5)与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的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对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皤,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n1,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FQ-Ol排放,预计捕集率达90%,收集的废气送“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置效率可达90%,因此,项目符合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中相关要求。(6)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对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FQ-Ol排放,预计捕集率达90%,收集的废气送“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置效率可达90%,因此,项目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7)与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相符性对照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997号),本项目属于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本项目挤出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烽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符合气七)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相关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相关要求。(8)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中要求“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及“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7月15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高VOCs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FQ-Ol排放,预计捕集率达90%,收集的废气送“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置效率可达90乐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生态环境部发表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中的相关规定。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随着国家城市化建设的日益加快,传统的供电模式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原有的竖电线杆拉架空线的时代将一去不亚返了,取而代之的是地下管线网式的输电方式,大城市及发达的一线城市因受土地的限制,己经开启地下管廊送电方式,而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均采用地下埋管式输电方式,故电力电缆保护管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南通皇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港大道388号,企业于2007年申报了“水泥制品项目”(电线杆),由于市场不景气,企业于2010年停产并将设备搬离厂区,自2010年至今,厂区处于闲置状态,未进行生产,且今后现有项目不再进行生产。现企业利用原闲置空厂房,投资IoOO万元购置高低速混料机2台、切割机4台、牵引机4台、扩口翻管机4台、双螺杆挤出机4台,建设电缆保护管道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为:PVC树脂粉、碳酸钙。工艺流程:原料一混合一挤出一冷却一裁切一成品,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5000吨电缆保护管道的生产能力,预计新增2000万元产值,新增250万元利润,新增税收约200万元。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南通皇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在对项目建设进行现建范场勘察及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统计的基础上,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内第6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主席令第48号)、建容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本项目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53塑料制品业292,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类项目,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请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审批,为项目实施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1、主体工程本项目主体工程依托现有厂房,占地面积为4000,主要包含生产车间、办公室、仓库。本项目主体工程内容见表2-1。表2-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内容一览表类优建设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备注改建前改建后变化情况主体工程生产车间750m2750m2无依托现有生产用房,原生产车间闲置仓库400m2400m2无依托现有仓库办公区域5IOm2510m2无依托现有办公用房2、公辅工程2.1 供水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由区域自来水厂供给。本项目用水量为594ta,依托出租方现有,现有供水管网(DWOOmm)可以满足需求。2.2 排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360ta,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清运至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由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尾水排入长江。2.3 用电本项目总用电量为100万kWha,设备仅使用电作为动力,由市政电网集中供给。3、环保工程及依托情况本项目环保工程一览表如下:表2-2本项目环保工程一览表类别建设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备注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