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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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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x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建筑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范围内的基本建设主要是指学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筑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工程等。第三条学院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学院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经学院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校园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审计、项目管理的委托等都要按照招投标制度执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院领导担任,其中分管基建工作院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总务处、财务处、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基建项目的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方案、初步设计与概算等;(二)审议基建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合同等;(三)审议和审批基建项目的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四)审议基本建设工作管理的各种相关规章和制度。第五条总务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实施、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维保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基建管理工作;(二)组织编制学院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报审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并结合学院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三)负责编制、执行学院基建年度工作计划;(四)负责办理学院基建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工程报建审批手续;(五)组织基建项目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招标准备工作及合同的订立与执行;(六)严格执行基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规范,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七)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八)负责办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等工作;(九)组织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十)负责基建项目竣工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建设项目审批报建档案等)收集、审核、归档的全部工作;(十一)负责处理基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内的基本建设均应按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实施,并按国家及省、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后勘察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校园规划编制遵循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经济、适用的基本原则,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校园规划各类指标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校园规划应通过招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校园规划编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和评估论证。要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征求师生员工、校友及社会公众意见,经教代会审议后报地方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论证批准,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XX备案后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第九条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学院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第四章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第十条学院根据基建规划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拟定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并于年底前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局备案。未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第十一条总务处按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及校园基本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根据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要求,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立项前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上级部门审批,项目获得属地发改委批复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深度,以确保主管部门顺利审批。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第十四条在建设项目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须根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合肥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证办理指南等有关内容,在合肥市相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白蚁防治、审图等各项前期报批手续,领取项目规划许可证。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五条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第十六条学院所有新建公共建筑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单位及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和相关建设法规,进行公开招投标。第十七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应以学院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本建设项目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八条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代表学院签订各类基本建设工程合同。总务处负责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签订的相关手续,并负责落实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第十九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总务处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时,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即为建设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和院内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第二十一条项目责任人及项目组成员应深入现场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促项目参与各方认真履行合同。监督指导监理单位依据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安全、优质、高效、经济。第二十二条项目责任人应要求项目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应按程序逐级上报。第二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基建材料、设备的选择与确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选择,严禁选用不合格材料。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第二十五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务处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进行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有下列材料:(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二十六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总务处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对工程实物和施工资料进行认真仔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的要求,施工资料齐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总务处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将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至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备案机关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自身的质量问题,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责成原承建的相关施工单位限期完成维修。第二十九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依据施工图、图纸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编制竣工图。第三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总务处应根据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收集、整理、汇总相关资料,并移交至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第三十一条总务处保存的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原则上只供查阅且原件不得外借。在档案资料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登记,防止档案资料丢失和缺损。第三十二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存档备案后,总务处应根据XX学院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收集和整理从工程立项到竣工决算所涉及各个环节的全部文件和资料,汇总后移交至院档案室。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交付使用。第六章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财务处负责对已批准基建计划资金的及时筹措和落实,保证基建项目正常实施,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第三十五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工程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工程款的7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审计价款的97%;审计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于质保期满且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后支付。第三十六条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保证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真实、准确、完整;基建工程款的支付按学院相关财务规定逐级审签支付,决算审计后属大额资金支付应提请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有关规定的;(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第三十七条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总务处要及时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第三十八条从事工程现场管理、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及结算审核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职称。第三十九条总务处负责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结算的初审工作,财务处负责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单位确定和配合工作。第四十条总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控制,全过程监督和跟踪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第四十一条学院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要按照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省级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建设项目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三条学院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甲方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院纪检监察室对基本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并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第四十四条学院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项目评价报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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