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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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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编制说明.docx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修订DB37/3416.1)修订说明(报批稿)编制组2023年7月目录1工作简况11.1 任务来源11.2 起草单位、起草人及任务分工21.2.1 主要起草单位21.2.2 主要起草人21.2.3 任务分工31.3 起草过程32标准修订的目的和意义51.4 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63.1 编制原贝1I63.2 主要技术内容73.2.1 关于术语和定义的修改说明73.2.2 关于流域控制分区的修改说明83.2.3 关于核心保护区域内排污口管控的修改说明133.2.4 关于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的修改说明173.2.5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的修改3.2.6 233.2.7 关于部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修改说明.333.2.8 关于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的修改说明.493.2.9 其他方面的修改说明503.2.10 据50(1)主要依据50(2)地方性法规51(3)技术文件514与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515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526实施效益分析53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538对地方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53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541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1)落实国家关于统一四省南四湖流域标准的要求根据2021年3月南四湖水环境治理保护座谈会议精神及生态环境部工作安排,由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淮河流域局”)牵头,会同山东、江苏、安徽和河南四省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编制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2021年4月12月,淮河流域局会同四省召开多次会议就标准基本思路、主要内容、推进机制等进行研究讨论,修改形成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报批稿)(以下简称四省南四湖标准)。2021年12月30日,淮河流域局向四省下发关于请尽快推进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报批工作的函(环淮河函(2021)35号),要求各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推进相关工作。目前,我省辖区内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以下简称山东省南四湖标准),为落实环淮河函(2021)35号有关要求,需要对DB37/3416.1-2018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相应衔接最新环境管理要求。(2)衔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行业标准2022年4月1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印发山东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明确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加快提标改造,明确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地表水准IV类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总氮控制在10-12mgLo为落实文件要求,我省正在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行业标准,制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管控要求。山东省南四湖标准修订需要与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控要求进行衔接。根据以上两项工作任务安排,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对我省流域标准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立项计划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2023年3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规范等61项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鲁市监标函2023)39号),确立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修订,2023-Q-16)的制定项目。该项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1.2 起草单位、起草人及任务分工1.2.1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1.2.2 主要起草人谢刚、彭岩波、李玄、李昕靖、韩子叨、张传兴、李鹏飞、管旭、史会剑、张春香。1.2.3 任务分工项目负责人,谢刚,负责组织开展标准编制工作,确定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重要技术内容,汇总、处理各有关方对标准提出的意见,对项目成果质量进行把关。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玄、李昕靖,负责编制开题论证报告,文本和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汇总、处理各有关方对标准提出的意见。标准技术指导,彭岩波、韩子叨、管旭、史会剑,对标准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开展标准修订工作。标准主要参与人,张传兴、李鹏飞、张春香,协助开展标准资料收集、调研及标准编制等工作。1.3 起草过程2022年2月-3月,省生态环境厅暂定以修改单的形式修改5项流域标准。省环境规划院成立修改单编制组,对照四省南四湖标准和山东省南四湖标准逐条梳理差异内容,形成标准内容对比表,初步确定山东省南四湖标准修改思路、修改内容以及下一步安排。2022年3月.4月,受疫情影响,编制组通过资料调研的方式,收集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排企业等方面的基本信息、处理工艺、监测数据等资料。根据资料情况,编制完成修改单初稿和开题论证报告。2022年5月,南四湖办组织召开山东省流域标准修改单开题论证会,经专家组讨论、质询,修改单开题报告通过审查;编制组赴南四湖、东平湖开展现场调研。2022年6月-8月,因前期四省南四湖标准正在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修改单需等待与新要求进行衔接。2022年9月,淮河局下发修改后的四省南四湖标准,编制组对照新要求,修改完善了修改单和编制说明。与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对接交流,衔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相关要求。2022年10月-12月,经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本次流域标准修改以修订模式开展。按照最新要求,编制组修改完成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的修订文本和修订说明。研究讨论控制区划分、养殖尾水管控、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等重点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1月-3月,流域标准公开征求生态环境部、淮河局、省直有关部门、16市生态环境局、科研院所、高校、有关企业等的意见,同期,与省住建厅就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要求进行座谈对接。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2023年4月,流域标准修订通过专家审查,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2023年5月-6月,流域标准修订情况报厅党组会审议,根据会议要求,进一步对全盐量指标限值、水产养殖尾水开展专题论证研究。淮河局组织召开四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讨论会,就南四湖标准编制过程中的水产养殖、城镇污水处理厂管控要求、全盐量指标限值等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协商一致。6月30日,通过第二次专家审查。2标准修订的目的和意义南四湖是我省最大的淡水湖泊和我国第六大淡水湖,具有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养殖、航运及旅游等综合功能,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南四湖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关系着大运河文化带、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同时,作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上的重要调蓄水库,南四湖水质问题对南水北调工程的成效具有重要影响。南四湖流域涉及山东、江苏、河南和安徽四省,湖区绝大部分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境内。近年来,南四湖流域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差距,尤其是流域四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统一,地域划界不清,我省与江苏省界关系复杂,给南四湖流域环境保护和治理带来一定困难。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统一,是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战略在环境管理中的量化和落实,也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从实现流域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的角度,有必要形成统一的南四湖流域标准,进一步提高南四湖流域保护整体成效。四省南四湖标准是基于我省现行的山东省南四湖标准和其他省有关标准情况制定出台的,山东省南四湖标准与其管控思路和重要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在流域管控分区划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管控、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方面存在差异,山东省南四湖标准需要开展修订工作,与四省要求进行衔接。3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3.1 编制原则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深入研究四省南四湖标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南四湖流域实际,明确山东省南四湖标准修改内容,并与我省其他流域标准做好充分衔接。合法与支撑原则。根据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四省南四湖标准有关要求,以保护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推动四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统一。同时,标准的制定也应支撑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体系协调性原则。与其他行业型、综合型国家、省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相衔接,避免交叉和冲突,满足环境管理对标准的要求,做到标准体系严密、协调。客观公正性原则。标准制定应客观真实反映排放源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充分吸纳国家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地方生态环境局、相关企业协会、公众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做到客观、公平。3.2 主要技术内容根据四省南四湖标准规定的标准要求,结合我省南四湖流域管理现状及最新环境管理要求,确定了主要的修订内容,修改说明如下。3.2.1 关于术语和定义的修改说明根据标准主要的修改内容,增加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术语定义。表3-1新增术语和定义的情况术语和定义来源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integratedtreatmentplant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1 .四省南四湖标准;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3.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industrialwastewaterintegratedtreatmentplant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1 .四省南四湖标准;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978-2018),3.4,有修改聚集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删除了再生水的定义,因技术要求的修改,不再涉及再生水的要求,因此删除其术语和定义。修改了间接排放的定义,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2522018)规定的进行统一,即“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范了术语和定义的格式要求,按照GB/TLl2020要求,明确了来源。3.2.2 关于流域控制分区的修改说明3.2.2.1 南四湖流域控制分区的修改说明范围调整情况山东省南四湖标准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实行分区分级管控。四省南四湖标准沿用此分区方式,在考虑环境管理需求、南四湖历年水位、江苏省徐州市地势等情况的基础上,对南四湖流域核心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的范围划分上有所调整。表3-2控制区划分对比表控制区四省南四湖标准山东省南四湖标准(DB/373416.1-2018)核心保护区域南四湖大堤(环湖道路)内全部区域,没有大堤(环湖道路)的区段以不低于正常蓄水位线(上级湖34.5m,下级湖33.0m)为界南四湖、东平湖大堤、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渠大堤和所流经其他湖泊大堤内的全部区域,没有大堤的区段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作为大堤位置重点保护区域核心保护区域边界外延15km的汇水区域核心保护区域沿汇水支流上溯15km的汇水区域一般保护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外的其他汇水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其他调水沿线汇水区域对于核心保护区域:此次不作修改,与山东省南四湖标准说法保持一致。四省南四湖标准要求“没有大堤(环湖道路)的区段以不低于正常蓄水位线(上级湖34.5m,下级湖33.0m)为界”,山东省南四湖标准要求“没有大堤的区段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作为大堤位置”,其中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上级湖37.0m,下级湖36.5m)高于正常蓄水位线,符合四省南四湖标准要求。对于重点保护区域:南四湖有53条入湖河流,且较为均匀地分布在湖周边,其中有30条注入上级湖,其中15条位于湖西,15条位于湖东;23条注入下级湖,其中10条位于湖西,13条位于湖东。入湖河流上支流密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上溯的方式较难明确管控范围。为了便于生态环境部门划界监管,将南四湖流域重点保护区划分要求进行修改,即将“核心保护区域沿汇水支流上溯15km的汇水区域”修改为“核心保护区域边界外延15km的汇水区域”。图3-1南四湖东平湖水系图重点保护区直排企业达标情况南四湖流域重点保护区范围调整后,与原有范围相比有所扩大,需对范围内直排企业达标情况进行分析。重点保护区域主要涉及济宁市和枣庄市,根据2022年底排污许可登记信息,调整后的范围内共有58个排污口,其中36个工矿企业排污口、2个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2个、16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3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及1个其他排污口。36个工矿企业排污口中除2家食品企业和2家造纸企业外,均为采矿企业。主要分布在南四湖的北部和东部地区,其中济宁市23个,枣庄市13个。图3-2调整后的重点保护区内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分布除长期停产企业外,编制组收集了有在线监测数据的直排企业进行达标分析,共涉及25家企业且均为采矿企业。对25家直排企业的2022年1月至10月在线数据进行处理分析,结果如下。表3-3采矿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现状企业序号化学需氧量(mgL)氨氮(mgL)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标准值最小值最大值平均值标准值11.8529.96.25煤炭工业40;其他500.0050.7700.120521.5031.75.150.0360.7110.13330.0142.4100.0043.320.11740.120.48.170.0451.090.11750.4339.210.5/61.9522.35.090.2222.880.39470.3144.211.20.4031.970.79381.1041.922.3/91823200.00000.0010.000264100.0920.36.750.0130.5210.08110.643187.230.0071.170.486120.017218.010.0190.4590.116130.03426.26.910.0190.5920.088140.00556.56.700.02030.3850.152150.42930.48.050.03640.5650.156161.1525.19.700.00080.3740.171170.00835.1110.0033.220.302180.27128.87.040.00221.670.154190.01120.47.620.00411.670.189200.07624.75.090.06821.160.143210.56617.56.160.00771.540.163221.3427.87.290.02272.650.255230.008517.25.170.02140.2860.0782240.19315.52.870.01811.180.0743250.79238.67.670.0062.310.208注:25个采矿企业中属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8个,属于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的4个,属于稀土金属矿采选的1个,未明确具体行业细类的12个。图3-32022年1-10月典型煤矿企业COD排放图从现状排放情况来看,直排企业绝大多数为采矿企业,其废水中COD、氨氮的排放水平能够满足标准限值要求,仅有个别数据超过排放限值。3.2.2.2 东平湖流域控制分区的修改说明本次不对东平湖流域控制分区进行修改。对于核心保护区,东平湖已绕湖建成整圈大堤(环湖道路),核心保护区控制范围明确;对于重点保护区,东平湖汇水支流主要为大汶河,且15km长度范围内无支流,控制范围的划定采用“沿汇水支流上溯15km”的说法更为科学。3.2.3 关于核心保护区域内排污口管控的修改说明为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明确了排污口分类,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对排污口实施分类整治,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表3-4排污口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其他排污口山东省南四湖标准自2006年首次发布至目前的2018年现行版本,对核心保护区的要求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该排污口主要指工业排污口。自标准发布实施以来,地方人民政府开展了大量的排污口整治工作,取得巨大成效,核心保护区内已无工业排污口。受历史因素、部门协调等因素影响,核心保护区内仍存在除工业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根据2020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数据显示,南四湖核心保护区域内识别排污口76个,其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67个,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2个,城镇雨洪排口1个,农村生活污水排口1个,种植业排口2个,其他排口3个。图3-4南四湖核心保护区内排污口分布图四省南四湖标准规定“南四湖流域核心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工业排污口,排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该区域水体排污。”结合我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排污口实际情况,衔接最新排污口管理要求,将其修改为“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业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该区域排放废水。”核心保护区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及的要求进行严格管理。表3-5核心保护区内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污染源管控要求所在文件工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业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该区域排放废水。本次修订(修改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并增加氟化物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指标,排放限值为2mgL°DB37/3416.1-2018(已有要求)拟定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限值为化学需氧量30mgL、氨氮1.5(3)mg/L、总氮IO(12)mg/L、总磷0.3mgLo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中,加严要求)水产养殖第二十二条在南四湖流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其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南四湖流域从事下列行为:(八)采用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已有要求)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东平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三)在东平湖主体水域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山东省东平湖保护条例(已有要求)污染源管控要求所在文件从事渔业养殖或者在禁止垂钓区域内垂钓;第四十三条禁止在南四湖、东平湖湖区进行人工投饵性的网箱养殖、围网养殖。已有的人工投饵性的网箱养殖、围网养殖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限期拆除。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已有要求)畜禽养殖第三十二条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有要求)农业第三十一条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有要求)船舶严禁船舶向核心保护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直接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国家GB3552标准。DB37/3416.1-2018(已有要求)第十一条南四湖内的机动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备,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未配备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设备的机动船舶,不得在南四湖停靠或者航行。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已有要求)旅游、娱乐设施第三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输水干线排污的饭店、旅馆或者其他旅游、娱乐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迁或者关闭。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有要求)3.2.4 关于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的修改说明3.2.4.1 排放限值制定依据四省南四湖标准对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提出了加严要求,为落实四省统一要求,本次修订与四省南四湖标准的要求衔接一致。与DB37/3416.12018规定的要求相比,设计处理规模2500m3d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氟化物的排放限值有所加严,其他指标与原要求一致;对于设计处理规模V500m3d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仍执行表1、表2。表3-6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中表3)单位:mg/L序号污染物限值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1化学需氧量(CODct)40502氨氮(以N计)3(5)a4(6)3总氮10(12)a12(15)a4总磷(以P计)0.30.55氟化物(以F一计)226硫酸盐(以S(V计)650650“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书F放限值。3.2.4.2达标情况经调研,大部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执行GB18918一级A标准要求,其限值与拟定的一般保护区域限值基本一致。除济宁和枣庄市以外,其他地区均位于标准的一般保护区域,故标准的修改对其他地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基本无影响,本次重点分析济宁和枣庄市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放情况。据初步统计,济宁市和枣庄市共有14座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1)在线数据情况编制组收集了14座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2020年1月到2022年3月的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结果显示,位于一般保护区域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均能稳定达标;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氨氮、总磷2项污染物均能稳定达标,化学需氧量部分工业废水集中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在90%左右,所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总氮的达标率在90%左右。详见表36。对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总氮排放情况作进一步分析,如下图所示。所有总氮数据均小于15mgL,污水处理厂1和污水处理厂3绝大部分总氮数据都能稳定在10mgL以下,超出部分数据在12mgL左右,超标倍数约0.2。表3-7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四省南四湖标准规定限值)L位于重点保护区域序号设计处理规模(m3d)排污许可规定执行标准主要污染物达标情况占比()化学需氧量(40)氨氮(3(5)总氮(10(12)总磷(0.3)120000GB18918-2002一级A标准100100(100)88.56(97.26)99.202IO(MM)100100(100)99.74(100)97.83335089.8799.51(99.58)90.15(98.52)1004100OO96.16100(99.51)98.76(97.02)97.262.位于一般保护区域序号设计处理规模(m-7d)排污许可规定执行标准主要污染物达标情况占比()化学需氧量(50)氨氮(4(6)总氮(12(15)总磷(0.5)525000GB18918-2002一级A标准100100(100)98.78(98.76)10067500100100(100)100(100)100720000100100(100)100(100)100815000100100(100)98.52(99.79)100950010099.76(100)96.61(100)1001020010099.27(100)99.03(100)99.89114000099.75100(100)98.60(100)10012I(XMM)100100(100)100(100)99.8213300099.4998.86(98.78)/1410000100100(100)99.07(100)100(2)监督性监测数据情况编制组收集了12座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时间跨度为2019年至2022年。对于4项常规污染物,位于重点控制区域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绝大多数监测数据能够达到拟定排放限值,仅个别数据高于拟定排放限值。位于一般控制区域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所有监测数据均能达到拟定排放限值。图3-6重点控制区域4项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20195152019121202061820211-420217232022282022827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I每年11月1日至次年丽五百图3-7一般控制区域4项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于氟化物、硫酸盐和全盐量3项控制指标,有监测数据的均能达到拟定排放限值。表3-8氟化物、硫酸盐和全盐量3项控制指标监测数据名称监测项目排放浓度拟定限值污水厂1氟化物0.77420.961.43硫酸盐172650210全盐量8592500名称监测项目排放浓度拟定限值587污水厂2硫酸盐386650全盐量13202500污水厂3氟化物1.241.462总体上来看,位于一般保护区域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已经达到四省南四湖标准规定限值;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需要加强对总氮的排放控制,减少水质波动。3.2.5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的修改说明3.2.5.1 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衔接情况(1)我省有关要求2022年4月1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印发山东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提出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明确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地表水准IV类排放限值要求,其中总氮控制在10-12mgLo黄河、南四湖、东平湖、小清河、半岛流域及汇入水质目标为地表水In类以上水体的优先完成提标改造。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地表水准IV类排放限值要求。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具备条件的,鼓励在出水口下游建设人工湿地。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实际出水或出水全部经湿地净化后,水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达到地表水准IV类排放限值要求的,以及出水已经用作再生水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可执行现有排放标准,不需提标改造。”为落实山东省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工作方案文件有关要求,我省正在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加严。(2)四省统一要求四省南四湖标准(环淮河函(2021)35号)对南四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出了加严要求。综合考虑南四湖水质富营养化状况及硫酸盐、全盐量超标问题,避免高盐企业通过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高盐废水。四省南四湖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控制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硫酸盐、全盐量等7项。其中,前4项限值参照的是江苏省正在制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后3项限值参照山东省南四湖标准。其余基本控制项目排放浓度限值执行GB18918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控制项目排放浓度限值执行GB18918。经对比限值,编制中的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规定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限值要求能够满足四省南四湖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按照下表一级标准执行,位于一般保护区域的,按照下表二级标准执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3000m3d,按照下表二级标准执行;设计规模在5003000m3d的,按照下表三级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L序号污染物项目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1化学需氧量4050502氨氮3(5)4(6)5(8)3总氮10(12)12(15)154总磷(以P计)0.30.50.55氟化物(以F-计)222注:a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b对于接收工业废水比例大于3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硫酸盐、全盐量按照本文件中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要求执行.图3-8四省南四湖标准拟定的污水处理厂排放要求(3)衔接情况经与省住建厅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对接,对于硫酸盐、氟化物、全盐量的控制要求,由流域标准进行规定。同时,考虑到流域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同步制修订中,预计将接连发布实施,为避免造成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要求的连续加严,基于标准的科学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在流域标准中明确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衔接要求,见下表。表3-9流域标准修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条款章条号条款内容5.3.1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执行GB18918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要求。a)氟化物排放限值为2mgL;b)接纳工业废水大于3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含盐废水的,增加全盐量和硫酸盐排放指标,全盐量排放浓度限值为2500mgL,硫酸盐排放浓度限值为65Omg/L。表3-10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汇总表标准名称适用范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氟化物全盐量硫酸盐四省南四湖标准设计处理规模2500m3d重点保护区域403(5)10(12)0.321600650一般保护区域504(6)12(15)0.522000650山东省南四湖标准(DB/373416.1-2018)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一级A标准505(8)150.521600(2000)650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草案)位于城区(含县城)A标准301.5(3)10(12)0.3/位于城区(含县城)以外,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设计规模2500m3dB标准403(5)10(12)0.3/位于城区(含县城)以外,位于一般保护区域且设计规模2500m3dC标准504(6)12(15)0.5/其他D标准505(8)150.5/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对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m3d的,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IOoOOm3/d的,执行A标准;其他执行B标准。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执行B标准;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太湖地区的,执行C标准;除太湖地区外,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OOOm3d的,执行C标准,总设计规模小于3OOOm3d的,执行D标准。A标准301.5(3)10(12)0.3/B标准403(5)10(12)0.3/C标准504(6)12(15)0.5/D标准505(8)150.53.2.5.2 增设硫酸盐指标的修改说明根据四省南四湖标准(环淮河函(2021)35号)要求,对于接纳工业废水比例大于3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硫酸盐指标,排放限值为65Omg/L。(1)必要性保障调水水质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南水北调污染物治理和水质安全保障工作,经过多年治理,我省境内南水北调沿线以及南四湖湖区水质显现好转趋势,COD、氨氮等常规指标稳定达标,但南四湖硫酸盐、氟化物等特征指标浓度总体偏高或时有超标。根据2016-2020年南四湖湖区以及主要入湖河流断面水质监测评价结果统计分析,部分断面存在不稳定达标现象,特别是洙水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洸府河等支流存在硫酸盐等特征污染物超标情况。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补充项目,硫酸盐限值为250mgL,根据多年监测数据显示,上级湖二级坝、南阳、前白口等国控断面硫酸盐浓度多次超过250mgL,最高点出现在洙赵新河、新万福河等河流入湖口附近,给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带来隐患。从改善南四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南水北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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