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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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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理财;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求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编制学院财务预算,强化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示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统一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金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各类资金的筹集和资金的支出业务。第五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管理和指导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财务处为学院的唯一的财会机构,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院财务处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第七条财务人员(1)学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2)学院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3)学院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4)学院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5)学院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6)学院财会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第三章财务预决算管理第八条财务预算编制原则学院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和学院教科研活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第九条财务预算编制(1)、院财务处每年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及时编制学院年度部门预算。(2)、学院年度预算编制后,须经学院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条财务预算的执行(1)、严格预算约束,强化预算管理。年度预算一经审批,即成为学院法规性文件,院系各部门必须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杜绝超预算支出。(2)、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分析。努力增收节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效益。应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大力推进绩效自我评价。为了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财务处应定期提供一份预算执行报告。(3)、学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4)、学院财务处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负责学院预算信息的公开工作。第十一条财务预算调整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遇有重大事件发生、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调整或运行情况发生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应由有关部门提出,财务处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预算调整。严格执行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追加预算,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追减预算,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第十二条财务决算决算由财务处在预算年度末,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编制。年度决算必须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决算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四章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十三条学院的各项经费是学院的主体财力,必须全部集中到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院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各项收费必须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第十四条资金的收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学院依法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划解国库,不得隐匿、滞留、转移、截留、挪用、私分和坐支。新增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必须到物价部门申请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收取,不得先斩后奏。第十五条学院应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经费支出管理措施,规范经费使用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严禁先支后批。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确定的项目、范围和支出额度执行,不得无预算支出。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要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1)、各部门办公经费必须本着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原则掌握使用,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由总务部门统一采购;奖金、课酬、补贴、津贴、福利等一切人员支出发放,必须报院组织人事处审查,所有支出均须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字同意方可执行。(2)、凡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应先提出活动经费预算,批准后交财务处存查,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预算开支。第十六条学院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学院应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对原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报销的各类公务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大额提取现金,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行为。第十八条支出报销必须根据规范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核报手续。报账的单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审批人签章才能报销。手续不完备或单证不全的不能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九条大宗采购必须填写申报单,按要求逐一审批同意后,可支付部分预付款,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予转账。基本建设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工程决算验收合格,且经决算审计可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质保金)。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类专项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第五章固定资产和材料管理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和材料均为学院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登记入册,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同时应加强材料的管理,克服“重财轻物”“重大轻小”的思想,本着“按需采购”“节约使用”的精神,严格审批制度,实行归口管理。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预算,逐级审批。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学院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列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并明确相应的资金来源。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报备制度,将与购置固定资产有关的全部资料存档备查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类管理。学院总务部门是资产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所有实物资产,资产使用者或使用部门为资产的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四条学院总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产实物账册,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财产物资的使用、保管、清理、报废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帐相符、帐卡相符、账实相符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增减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对报废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对外转让或提前报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管理部门都应造册登记,说明事由或原因。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院长同意,并经院办公会研究上会后,送财务处作为处理账务的依据。任何各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批准报废或转让前,不准随意处理。处理的变价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第六章资产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资产财务重大事项是指重大财务收支、大额资金调度、重大资产采购、对外投资融资、贷款担保、利润分配、法律诉讼、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学院财务处负责本单位资产财务重大事项报备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在发生资产财务重大事项后的5日内,将重大事项的内容、决策审批程序等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执行省粮食局有关规定。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做出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九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因业务需要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须在双方签字盖章后送财务处审核,并留一份给财务处备查。第三十条财务人员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同时,财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有关财务现定,接受有关部的监督。第八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三十一条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定期向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第三十二条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一般每季度一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在年度财务结束后,将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财务公开,主动接受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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