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促进商贸批发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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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促进商贸批发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遂溪县促进商贸批发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商贸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批发企业集聚本地规范发展,增强我县商业可持续发展实力,为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遂溪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扶持办法所称的扶持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县商贸批发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资金。第三条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作为商贸批发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县商贸批发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预算申请、制定明细分配方案、绩效目标、项目计划下达和信息公开;按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展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按要求开展扶持资金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商贸批发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章扶持对象第六条扶持对象:申报商贸批发企业高质量扶持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报企业为在遂溪县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在遂溪县内经营,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遂溪县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并进入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遂溪县名录库的商贸批发企业。2,商贸批发企业需主营商品批发,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年销售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3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所涉及扶持事项。4 .申报本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扶持资金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5 .经营期内,申报企业申请前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诚信黑名单,年度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群体性事件。6 .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办法不予扶持。1.被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7 .扶持资金拨付前已注销、正在迁出遂溪县行政区域,或工商注册地不在遂溪县的。第四章扶持标准第八条商贸批发企业高质量扶持资金标准本扶持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支持,具体扶持比例根据项目扶持总额度及财政预算等因素确定。(一)2023年新上限批发企业1 .对2023年新上限,申报期内销售额在1-5亿元(不含5亿元)之间的批发企业,按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的1%。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申报期当年对本县地方贡献的30%o2 .对2023年新上限,申报期内销售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企业,按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的1.5%。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申报期当年对本县地方贡献的40%o(二)连续在库2年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对连续在库2年及以上,申报期内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10%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按企业申报期当年对本县地方贡献超基数(以上一年度该企业对本县地方贡献为基数)部分的30%给予扶持。该类型获得扶持资金的批发企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个,若申报主体个数超过10个,则以销售额从高到低扶持排名前十位的申报主体。第五章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第九条项目申报(一)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制定商贸批发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标准等。(二)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或指南将资金申报材料提交至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条项目审核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受理申报企业提交的资金申报材料,牵头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联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筛选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项目,拟定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经局党组集体会议审定后,在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一条资金拨付拟定资金项目扶持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按相关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待县政府批复后,按程序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将项目计划下达文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资金拨付手续。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扶持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遂溪县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第十四条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相应资金,3年内不得申请我县所有涉企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对申报期内符合扶持条件但未按照时间和文件要求进行申报的企业,视为放弃申报资格。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