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全].docx
大学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基建处领导班子、科级干部和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及一岗双责的工作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成立基建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小组。组长:处长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职责: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办事,针对基建管理工作性质及特点,对处内重要的工作事宜及决策严格按照议事规则,经过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第三条处长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一)处长对全处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处长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二)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廉政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三)处长负责对全处特别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把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利用反面教材进行教育,利用相关文件进行宣传,利用处务会议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场合,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四)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别是结合基建处工作特点,对工程建设项目各重点环节做好领导与监控。(五)强化班子内部监督,贯彻民主集中制,积极推进处务公开,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六)处长负责基建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认真执行成都大学基建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成都大学基建处廉洁自律规范,认真履行干部经济管理责任。(七)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垂范。第四条副处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八)副处长协助处长对基建处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落实处内各项规章制度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管理规定。(九)负责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法规观念、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十)副处长要以身作则,做好科长的榜样,群众的榜样,处理好和乙方的关系。(十一)负责对基建处新、改、扩建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四大目标控制(即安全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确保各项工程按期交付使用。5、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成都大学基建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成都大学基建处廉洁自律规范。6、在工作中遇到材料选择、设备选型、邀标比选等重大事项要集体讨论、招标决定。第五条科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一)始终以学校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对外工作中注意代表学校的形象,做到通过自身的努力,最大限度实现学校的工作目标。(二)配合分管处领导对科室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法规观念、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基建处各项规章制度。(三)严格执行成都大学基建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成都大学基建处廉洁自律规范。加强业务制度的建设和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四)严格要求本科室职工,处理好与乙方的关系,带头做到不吃请、不收礼。(五)根据科室分工AE务,承担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廉政责任。第六条责任考核(一)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考核。(二)处长负责对副处长、科长的廉政工作进行考核,并接受分管校领导和学校相关纪检部门的廉政考核。(三)在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要把廉政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以便上级检查监督。4、在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表现作为处评优、晋职、奖励的指标之一。凡是在廉政建设工作中不严格要求自己者,不能参加处评优、晋职、奖励。第七条责任追究(四)凡是有人举报,被举报人必须配合上级组织的调查。(五)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下一级发生违纪现象,直接领导要负相应的责任。第八条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第九条本细则自2014年7月起执行。附件:L成都大学基建处工作行为规范a)成都大学基建处廉洁自律规范b)成都大学基建处工作承诺书附件1:成都大学基建处工作行为规范基建处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允许工作推诿。(二)不允许谋私利。(三)不允许事后上报。(四)不允许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五)不允许事后请假说明。(六)不允许安排工作无结果反馈。附件2:成都大学基建处廉洁自律规范(一)不准个人向工程承包单位推荐介绍分包队伍。(二)不准个人向工程承包单位推荐建筑材料和设备。(三)不准向投标单位透漏标底。(四)不准向施工单位泄漏研究涉及施工队伍的会议内容。(五)不准接受乙方赠送的钱物及有价证卷。(六)不准介绍自己的亲朋到乙方工作。七、不准参与乙方举办的高消费活动。(七)不准参加乙方组织的旅游和变相旅游。(八)不准使用在校施工队伍为自己装修住宅。(九)不准因私使用公车。附件3:成都大学基建处工作承诺书为加强基建处工作作风建设,监督干部、职工依法公正办事,正确行使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发展,本人做出如下工作承诺:(一)顾大局,识大体。坚持以基建工作服务学校大局为宗旨,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正确处理学校、单位和个人的关系。(二)爱岗位,履职责。热爰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及部门工作流程,增强管理意识,工作认真、踏实、肯干,严格把关。(三)讲团结,谋进取。发扬合作精神,团结一致,坚持换位思考,提倡相互补位,处理好各种工作关系,以求共同进步、共同提高。(四)讲主动,重效率。坚持自觉主动工作,研究工作方法,细化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善于总结,不断进步。(五)爱学习、敢担当。坚持学习和总结,不断提高个人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丰富工程管理经验,敢于担当,敢于工作,具备独立承担项目管理的能力。(六)守规则,有底线。严格执行学校及处内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做事,心中有红线,依法、公正、公平办事,做好本职工作。承诺人:时间:基建规划处工作人员廉政f亍为规定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工作上做一个勤政人生活上做一个清廉人处事上做一个正直人基建规划处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有下列行为:1 .不准个人向工程承包单位推荐介绍分包队伍。2 .不准个人向工程承包单位推荐建筑材料和设备。3 .不准向投标单位透漏标底。4 .不准向施工单位泄漏研究涉及施工队伍的会议内容。5 .不准接受乙方赠送的钱物及有价证卷。6 .不准介绍自己的亲朋到乙方工作。7 .不准参与乙方举办的高消费活动。8 .不准使用在校施工队伍为自己装修住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六条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第三章责任考核第七条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大学基建处管理人员工作守则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条工作认真负责,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公正办事。第三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集体荣誉感,诚实守信,牢固树立并自觉维护学校和本处的形象、信誉。第四条履行工程建设相关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不以个人名义在工程项目中向承包商推荐或推销建筑材料或机电设备。第六条不接受承包商的额外津贴或补贴,不参加承包商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私自向承包商报销各种费用。第七条不泄露工程项目需要保密的事项。第八条加强学习,不断钻研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九条本守则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大学基建处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加强基建处的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才安照中山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一系列指示,认真开展廉政教育,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第二条廉政建设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章责任范围第三条基建处处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处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及班子其他成员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处长对所分管科室的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第四条基建处各科(办)科长、主任对本科(办)成员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科长(副主任)及科(办)成员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科长(副主任)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工作的相关科(办)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廉政建设制度,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都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并报上一级领导批准。第五条处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干部和职工的廉政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第三章责任内容第六条处领导班子、各级干部在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一)认真学习党和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深入持久地开展廉政教育,要求干部和职工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遵守中山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二)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分管科(办)的廉政建设情况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根据基建处的工作性质,对各科(办)的干部和职工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行为端正,工作扎实,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四)结合基建处的工作特点,要求干部和职工要经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不以权谋私,不贪不占,不腐化堕落,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允许任何人从事有损国家和学校利益的非法活动。健全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不为任何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索取贿赂,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宴请、娱乐等活动。(六)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认真配合校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七)力口强对领导干部廉政自律的监督,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检查,研究解决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第七条基建处处长在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一)根据上级关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学校廉政建设工作规划,按照责任要求的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廉政建设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责任。(二)负责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民主生活会,对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督促整改。(三)组织制定基建处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对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的建议。(五)调查并分析研究全处的廉政建设情况,及时了解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解决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参加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单位干部和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七)坚持廉洁自律,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制度,教育并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第八条基建处副处长在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一)按照职责范围协助处长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科(办)制订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分管科(办)的廉政建设任务,并检查任务的落实情况,促使工作取得成效。(三)对于职责范围内有关科(办)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等工作给予具体的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四)组织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处长提出奖惩意见;参加分管科办)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科(办)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五)每学期至少报告一次分管科(办)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六)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制度,管好自己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第四章实施措施第九条基建处的廉政建设重点放在思想教育、制度监督、预防腐败,着眼于提高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自觉性。第十条对各科(办)的廉政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把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到实处。第十一条处领导负责对各科(办)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考核一次。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未能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处理。第十三条各科(办)如发现处领导对不正之风处理不力,经正常组织程序反映无效,可越级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第十四条各科(办)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廉政建设情况,随时纠正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不断完善基建处的廉政建设制度。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大学基建处二C)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山大学基建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廉政建设是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方面,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学校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处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艰苦奋斗,克勤克俭,不讲排场,不摆阔气,杜绝挥霍浪费现象。第二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注意关心了解基建处干部职工的困难和要求,多为基建处干部职工排忧解难,当好师生的公仆。第三条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领导班子内部讨论干部任免调动、晋级提干等问题,凡涉及到本人直系亲属,应主动回避,不插手干预。对工资、提职、提干等问题,不得以权谋私或单独做出决定。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坚持财务审批由主管领导负责。大笔开支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在对外接待、因公出差等工作中,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有关标准。第五条不得借用任何名义用公款、公车进行私人性质的旅游;因私用车和用长途电话必须按规定交费。第六条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第七条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加强民主决策,增加办事透明度。有关基建处的大政方针、落实措施、实施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布于众,以利群众监督。第八条不得接受基建项目相关单位送来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赠品和宴请。第九条基建处处领导应当亲自抓廉政建设,抓端正党风工作,带头执行各项规定。第十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大学基建处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基建处廉政纪律1、自觉遵守国家、江苏省及学院的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得以任可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4、不得参加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和高档娱乐活动。5、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及出国等提供方便。6、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7、不得擅自与乙方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8、不得接受乙方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9、不得在施工队伍现场食堂就餐,单个人不得参加乙方的公务就餐。10、业主田可人不准在乙方(工程施工方、设计方、供货方等)兼职或领取报酬。违者除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惩处外,并处以十倍罚款。11、基建人员有责任做到廉洁自律,坚持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复旦大学基建处关于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工作纪律是职工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单位部门开展正常工作的基本保证。复旦大学基建处第一届教代会暨工代会2005年11月17日通过了职工守则,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职工守则,构建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原基建处员工考勤办法(试行)修订,特制定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一、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学校上下班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离开办公楼1小时以上须在办公室的告示板上说明。二、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各尽其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上班时间不准在电脑上玩游戏及娱乐。工作日中午不得喝酒,若确因工作应酬需要须事先请示主管部长。三、严格请假制度。职工因事请假者,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事假三天之内的由分管部长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报校人事处批准。因病请假者应出示医院的病假证明。职工享受探亲假应填写探亲申请表,待审批同意后方可探亲,按期回校后办理销假手续。急事须电话请假事后书面补假。四、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经分管部长认定。加班时间可由调休补回,调休最小时间计算单元为半天。各部长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应及时安排职工调休,尽量使职工最多保留十天的调休时间。调休的批准按前条请假制度执行。五、健全考勤制度。各部实行公开考勤制度,考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底,T分张贴在墙上,接受群众监督。考勤的要求是:如实记录本部门职工的出勤情况(出勤、缺勤、迟到、早退、加班、调休等);收集、保管请假报告、病假证明等,统计职工的调休记录;每月汇总考勤结果和调休统计报综合管理室。六、考勤应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对每个职工公平、负责各部部长对考勤结果负责。综合管理室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核查,考勤结果的质量列为对部长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七、各级干部带头模范执行工作纪律,处长的考勤由综合管理室执行。各部部长要把本办法的执行作为工作和作风建设的基本内容来抓。八、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原则:1.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对旷工的处置,由处务会根据旷工的情节讨论决定予以从重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报校人事处予以除名。2、每位职工每月的事假若超过2个工作日(含2个工作日),超过部分按每日扣除年终考核奖的二十分之一,每月的事假达到7个工作日的或年累计事假达到10个工作日,扣除年终考核奖的二分之一,年累计事假超过14个工作日的,扣除全部年终考核奖并自超过之日起按规定扣发工资。事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3、每月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或年累计病假达到10个工作日,则超过部分按每日扣除年终考核奖的二十分之一;每月病假达到15个工作日的或年累计病假达到30个工作日,扣除全部年终考核奖;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工资及岗位津贴发放按校规定处理。4、调休时间应首先冲抵事假,不能在持有调休时间的情况下请事假;调休时间也可以用来冲抵病假;病假期间,如工作需要临时到位工作的,按上班处理。5、工作日中午喝酒的,经发现每次扣发50元,因喝酒造成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罚。6、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电脑上玩游戏及娱乐的,经发现每次扣发50元,不听劝阻的从重处罚。九、本规定如与校规定有相悖之处,按校规定执行。十、本规定的解释及未尽事宜由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十一、本规定经全体职工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执行。复旦大学基建处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