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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基建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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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基建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全].docx

    高校基建施工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哈工大建设项目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一、质量控制的基本内容为确保工程质量,基建处按以下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控制。1.预测建造期和使用期对质量影响的全部因素,做好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规划。2、选择资质等级、经验、信誉合格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涉及质量条款并明确质量责任。3、做好对重大技术方案、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4、做好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如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施工准备、材料机具供应及施工中的质量控制。5、做好质量信息反馈,通过组织与协调手段,进行全面质量管理。二、质量控制的主要任务1.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2、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3、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在工程施工中,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羟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4、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对勘察设计的质量控制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及时准确地提供设计图纸、处理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对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勘察设计的质量目标要求是: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做到适用、合理、经济、防灾、安全。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控制的措施是:1.根据项目建设要求有关批文、资料,编制出设计大纲或方案竞争文件,组织设计招标或方案竞争,评定设计方案。2、进行勘察、设计、科研单位的资质审查,优选勘察、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合同和按合同实施,并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3、设计方案审查。控制设计质量,审查设计方案,以保证项目设计符合设计大纲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标准,符合国情,工艺合理,技术先进,能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4、设计图纸的审核。设计图纸是设计工作的成果,又是施工的直接依据。所以,设计阶段质量控制最终要体现在设计图纸的审查上。初步设计图纸审核。初步设计是决定工程采取何种技术方案。审查重点是: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总体方案的要求,是否达到项目决策阶段的质量标准。技术设计图纸审核。技术设计是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的具体化。审查重点是: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是对设备、设施、建筑物、管线等工程对象的尺寸、布置、选材、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是指导施工的直接依据,从而也是设计阶段质量控制的一个重点。审查重点是: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质量目标和水平。5、施工配合和竣工验收。基建处组织设计单位进行配合施工,任务有:(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问题,解决施工单位、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2股计变更和处理预算修改。竣工验收既是对施工质量的最后考核,也是对设计质量的最后审定。验收期发现的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有一个质量问题消除期邛艮定设计与施工单位消除质量问题的期限,限期完成。四、对监理的质量控制为确保监理单位有能力履行监理合同,必须对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优选监理单位。通过对委托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实施过程的监督控制,使监理工程师较好地履行监理委托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达到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控制的目的。对监理的质量监督控制,主要通过监理工作月报和进行现场监督。1.监理工作月报主要反映内容之一就是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控制情况。它包括:单元工程验收情况;本期单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统计;单元工程优良率控制图;分部工程验收情况;施工试验情况;质量事故;暂停施工指令;本期工程质量分析(包括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质量对策一览表)。2、现场监督就是基建处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如可设现场质量控制部),根据监理月报反映的质量情况,通过现场勘察,来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有关质量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共同搞好质量控制,达到质量控制的预期目标。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应做好下列质量控制工作:1.督促承建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2、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监控。3、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要督促承建单位实施预控措施。4、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5、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的预验收,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提出评估意见。五、对施工的质量控制基建处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工程质量控制流程中主动控制影响质量的因素(包括人员、材料、机具、设备、施工顺序和方法等)。2、抓好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质量检验方法包括:操作者的自检、班组内的互检、各工序间的交接检、质检员的巡检,以及业主、监理、设计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3、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组织验收。对不同类型的分部工程及隐蔽工程,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不同类型的分部工程因工程内容不-,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也不同,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行业标准组织验收。4、审查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参与现场质量监理会议。当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事故),应及时引起重视,防止诱发重大的质量事故,组织专人调查分析原因及特点,并审查监理、施工单位填写的工程问题(事故)报告单及处理方案报审单。华中科技大学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基建项目,是指学校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基建工程质量的责任单位。基建管理处处长对学校基建工程质量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即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六条学校鼓励参与基建项目建设的各方在满足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工艺和建筑材料,努力提局)基建项目质量。第二章立项阶段第七条立项阶段。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等对项目的功能需求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按规定报批。第三章勘察设计阶段第八条基建管理处负责控制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控制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签发制度;组织图纸审查;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基建项目质量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或责成相关单位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第九条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分别进行评审,审查项目功能及质量要求;审核概算所含费用及其计算方法的合理性;根据所掌握的设备、材料的有关信息,对设计采用的设备、材料提出反馈意见。除技术质量方面的要求外,其深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并特别注意各专业图纸之间的错、漏、碰、缺。第十条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政府部门指定机构)前的施工图会审、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并负责落实有关修改意见。第十一条基建管理处负责施工图送审、收发、登记、归档。第四章招投标阶段第十二条基建管理处按照学校基建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等招标工作,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商;负责签订工程合同。工程合同中必须包含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第十三条基建管理处负责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监督各相关单位在资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第十四条基建管理处负责监督各承包商合理分包。对于承包商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责令其改正,并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报告,要求给予适当处罚。第五章施工阶段第十五条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图纸会审记录由施工单位整理,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共同签署后由基建管理处分发有关单位。第十六条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会审,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应通知基建管理处、监理单位,重大修改应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审定。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方案审查通过前,严禁施工。第十七条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控制施工质量。第十八条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监理单位H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第十九条在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总体质量以及重点、主要材料、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质量进行控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二十条质量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第六章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阶段第二十一条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达到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预验收;在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正式验收。第二十二条基建管理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等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数据和凭证整理备案存档。第二十三条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二十四条基建项目竣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基建项目的保修期从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项目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保修,基建管理处可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支付保修费用,并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自接到基建管理处下达的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对使用功能有严重影响的抢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基建管理处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再次接到通知书后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基建管理处有权自行组织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对于非工程质量原因引起的维修,基建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第二十七条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时,基建管理处可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基建项目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实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复旦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结合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第三条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权,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五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学校同意,基建处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管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校聘请的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第六条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坚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项目管理(如有)等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第二章主要参建单位职责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手续办理、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工程保修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八条经学校同意,如选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应依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管理,履行国家、地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能(除工程决策事项以外),对工程质量等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单位应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委托合同约定的目标。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对建设工程疏于管理,致使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委托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责任。第九条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依法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汇总使用部门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共同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提交给设计单位。项目设计任务书应充分反映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要求、设想和各种意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提交给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对勘察、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五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应能正确反映场顺口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达到勘察的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应准确,文字说明应清楚,图纸应清晰,并得到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确认。第十七条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审图机构的审查。未通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章施工质量的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使施工单位熟悉、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掌握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通过图纸会审,及时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高设计质量。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其他参建单位提供周边建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相关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建立施工管理组织,配备相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按施工方案对施工人员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的其他质量保证条件。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管理专业人员和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I、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及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做好开工条件的审核工作。施工单位应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开工。第二十五条拟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复试,并及时报验其质量证明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使用,监理单位同时应做好平行检测工作。第二十六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原则。对确需变更的部分,在工程参与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单后实施变更,变更程序应符合学校制定的有关工程变更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理通知单或监理报告,应给予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单位整改,并在复查后对整改情况封闭。必要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召开专题分析会确定整改方案,形成有关纪要,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有关责任方追究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应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基础分部、结构分部或其他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并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间验收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五章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的管理第三十条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检查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均已整改完毕,并经过监理单位的检查确认;(五)工程防雷、消防、室内环境检测等必须取得合格证明文件;(六)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在监理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按复旦大学基建工程竣工移交、质量保修暂行办法进行移交。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应当由规划、环保、卫生、民防、绿化、消防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记录,监督实施修复,同时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第三十五条施工中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指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标准划分),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事故控制及抢救措施。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的初步原因;(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三十七条工程参与各方应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承担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细则另行制定。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基建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及进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经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实施现场的七通一平工作,并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第二条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第三条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意图都需经过项目负责人。第四条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第六条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签证,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系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办理各种有关验收手续。第八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坚持维修回访制度,在保修终止前十天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回访,并填写回访单,对所存在的问题全部返修合格才能认为保修期已满,以签证后的回访单作为保修款之结算依据。中山大学基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实现建设项目管理目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现场管理活动,均需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第三条建设工程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基建处委派项目负责人及驻场代表为学校建设项目的现场责任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实现质量目标。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并对现场监理的工作能力和监理效果进行有效监控。第五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条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加强项目质量计划控制,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第三章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管理内容第七条项目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正式开工前,应召集参建各方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有跟踪审计项目)、使用单位等召开施工前的开工协调会,明确参建各方的人员组织机构、分工与职责。第八条在开工之前认真校核图纸,了解工程的总体布局,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第九条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于10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生产专项方案、施工方案等报监理审批;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以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作书面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第十条按照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及施工许可。第四章施工阶段质量管理内容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抽测手续。第十二条做好电梯、绿化、白蚁防治、第三方检测等分包工程实施计划。第十三条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验,监理单位对材料合格证、检测证明进行核定,材料进场后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一律清出建筑工地,并保存好清出工地的有关证明资料,以便备查。第十四条对于影响观感、使用功能和质量的材料,应按中山大学基建项目材料看样定板定价管理办法进行定板;对于影响观感、使用功能和质量的工序,应当实行样板引路,经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验收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避免返工浪费。第十五条每周定期于工地现场组织工地例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分别汇报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定期上报周报、月报;对于现场重大质量问题和其它施工配合问题,由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第十六条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并对现场监理效果进行有效监控;督促监理对各工序节点质量进行全面的监控。监理工程师应跟踪监控施工单位的所有工序作业过程,一般采用巡视、平行检验方式,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基础、结构、防水等)采取见证、旁站方式,及时责令施工单位纠正错误做法;建设单位驻场代表应参与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巡视工作,确保及时掌握现场的质量情况。第十七条隐蔽工程验收。对所有隐蔽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隐蔽验收,检查确认后方可同意隐蔽,以免留下质量、安全隐患。未进行隐蔽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的,一律打开进行验收,损失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第十八条分部工程验收。为了加强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重要分部工程的过程控制,分部工程完成后,要严格办理相关的分部工程验收手续,并形成相应的技术管理资料。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有误,图纸与现场情况不符,优化施工等情况,应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具体参照中山大学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基建处定期(一般每季度1次)或在关键进度节点完成后,组织参建各方针对工程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和工程资料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消除质量通病。第二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在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停止有质量缺陷部位的施工,需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通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跟进,组织事故调查,召集相关各方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质量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第五章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管理内容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自检合格后,申请工程竣工前预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预3佥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就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举一反三,排除工程中存在的类似问题。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报质量监督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人防验收和卫生防疫验收。第二十三条各专业验收手续完成,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竣工验收,配合监督机构现场检查,进行整改回复,经监督机构认可后,组织参建各方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会议,形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报监督机构。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手续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归档,具体参照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和中山大学基建项目档案收集与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工程完工后按有关规定签订保修协议,并跟踪质保期内维保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大学基建处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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