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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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docx
南昌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备土地的管护和有效利用,规范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行为,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等行为的发生,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昌市市本级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本级储备土地是指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取得,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土地。储备土地的管护,是指对已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的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在供应前的看护和管理。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对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加以利用。第四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全市储备土地管护、临时利用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其所属各分中心承担市本级储备土地统一管护、统一临时利用工作。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等主管单位,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第二章储备土地入库标准第五条储备土地入库,应达到以下标准:(一)完成涉及收储范围内原土地及房屋等有关不动产权证书的注销手续,确保土地无抵押、无查封、权属无组纷、土地产权清晰,取得方式及程序合规(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已完成,国有土地完成收储),经济补偿到位,实物补偿落实。(二)完成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土地的评估和治理。(三)完成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除及余土、建筑垃圾清运,文保建筑等确需保留的除外。第六条土地储备项目中的部分地块或全部地块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与辖区政府或土地原权利人办理土地交付手续。土地交付前,由辖区政府或土地原权利人负责管护;土地交付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管护。第三章储备土地管护第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入库储备的土地设立储备土地资产台账,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采取委托管护、自行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第八条相关单位对实行管护的市本级储备土地,应履行好各自职责,职责履行不到位,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土地储备机构职责:负责编制管护方案;做好管护储备土地交付、管护期满土地交还验收及日常管护考核工作;负责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等有关专项行动,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负责组织落实裸露地扬尘治理要求等工作。(二)管护人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制止在储备土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余土、生产垃圾或填埋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及已补偿的林木、建(构)筑物等;按政府规定标准设立储备地块公示牌,对危险地块采取安装防护设施和设置警示牌;完成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三)储备土地所属辖区政府职责。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住房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乡(镇、街办)等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对发现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土地储备机构、管护单位提供的线索,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第九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就储备土地管护方式、费用支出等做好年度管护计划,制定年度管护单位采购方案。第十条委托管护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区片管护地块现状、管护方式及管护人员力量投入等具体情况,测算当年管护费用预算总额,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第十一条委托管护采取分区分片、经费包干模式,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选定第三方机构实施,也可委托属地政府实施,如未能选定第三方机构,则委托属地政府进行管护,管护费用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第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年度管护计划、委托管护协议等,对储备土地管护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以及管护协议的约定支付管护费用。储备土地管护期间发生的管护费用以及场地平整、余土清理、建围挡(围栏)、绿化整治等相关费用,按规定列入土地储备宗地成本。第四章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第十三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增加土地收储成本。第十四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原则(一)项目优先原则1 .民生工程、重大重点工程等涉及公共利益、补城市功能短板的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优先。2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因施工单位搭建临时板房、施工便道等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二)轻资产投入原则任何单位需要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可移动资产投入或搬迁成本等总投资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储备土地的年租金标准。(三)分类处置原则1 .符合项目优先原则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依申请临时利用。2 .其他项目通过公开招租进行I缶时利用。3 .因临时城市绿地建设要求,落实国家、地区公共卫生、地震、消防、防汛等特殊紧急需要,可无偿临时使用。4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建筑及保护范围内的储备土地,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引入社会资本或委托辖区政府按照文物保护、名城保护等相关规定保护利用。(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不得以租代供,符合供应条件的储备土地应及时供应。第十五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按以下方式选定临时利用人:(一)公开招租。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年度暂无供应计划的拟出租储备土地(含地上附着物)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备案或核准后,拟定公开招标文件并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批同意,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公开招标。(二)依申请租赁。由拟临时利用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租赁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进行租前公告后研究确定。如有两家或以上单位申请租赁的,在同等情况下,竞价选定。(三)依申请无偿临时使用。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由辖区政府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土地储备中心研究同意。第十六条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临时利用人应当签订储备土地临时利用(租赁或临时使用)合同。以租赁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等有关费用。租金收入按照三蹴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全额缴入市级财政国库,按照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范制定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基准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参照城市基准地价更新方式每三年调整一次。第十七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合同应当约定土地位置、用途、期限、价格、设施维护、期限届满后返还土地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内容。第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发现临时利用人有违约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收回临时利用土地,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临时利用人承担。第十九条临时利用合同期满或需提前收回储备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临时利用人。临时利用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所有临时建(构)筑物等并恢复储备土地原状,结清临水、临电、煤气等各项费用,将临时利用土地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临时利用人拒不返还或延期返还储备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据临时利用合同约定组织清退,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临时利用人承担。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区级资金投入的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8)281号)同时废止。相关附件洪府办发20237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