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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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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1编制目的21.2 编制依据21.3 适用范围31.4 处置原则31.5 事故分级及标准32. 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4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5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52.4 工作组及职责93. 1监测预警113.2 事故报告123.3 先期评估144. 1响应级别154.2响应程序154. 3响应措施16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174.5信息发布195. 1善后处置195. 2奖惩205. 3总结报告206. 1医疗保障216.2 信息保障216.3 人员及技术保障216.4 物资与经费保障226.5 社会动员保障226.6 宣传教育与培训226. 7应急演练227. 1预案管理237. 2名词术语237.2 预案实施247.3 预案解释24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应急响应标准251总则1. 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应对处置工作。1.4 处置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的原则。1.5 事故分级及标准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W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2组织指挥体系2. 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发生较大(III级)、重大(H级)、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故后,县政府根据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总指挥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及分管副县长任担。县指挥部成员为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安办),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食安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建立会商、文电、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动态。县委网信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互联网舆论引导工作,负责互联网不良有害信息处置。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违反电信与互联网服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县委统战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台事务,协调职能部门处理应急事件,掌握对台宣传口径,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因应急涉台事件来铁的台湾团体及个人的接待工作。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县发改局(商务局):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外事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涉外事件来铁的国际团体及个人的接待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校(含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对食盐及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监测,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和事故责任调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以及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和事故责任调查。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和事故责任调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会商评估,研判核定事故分级标准,协助主责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调查,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责令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做相应处理;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所涉及违法广告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相关检验检测;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负责协助食盐及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发区管委会、凡河新区管委会和各乡镇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2.4 工作组及职责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2. 4.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牵头,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管委会、乡镇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结论,及时将综合情况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3. 4.2事故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故发生地设置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2.4.3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管委会、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4. 4.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确定救治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5. 4.5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检测评估组,确定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6. 4.6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7. 4.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8. 4.8专家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视事故性质成立专家组,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定性,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9. 4.9其他工作组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委统战部、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会同事故发生地管委会、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3监测预警、报告评估10. 1监测预警县卫生健康局应会同县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实施xx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县政府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其他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新闻媒体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11. 事故报告12. 2.1事故信息来源(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4)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6)其他县、区和有关部门通报我县的信息;(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3.2.2信息报告范向市级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包括:1) )一般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2)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可能或已经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4)认定其他需要紧急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3) 2.3报告主体和时限(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x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x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5)其他监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结合实际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继续收集提供相关信息。(6)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初步核实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告。3. 2.4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基本概况)、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治单位、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措施、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3.3先期评估3. 3.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向同级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4. 3.2评估内容包括:(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4应急响应5. 1响应级别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应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响应等级。4. 2响应程序核定为特别重大级别(I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由县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并根据市政府要求配合国家、省、市指挥部完成各项工作。核定为重大级别(H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按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由县指挥部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启动H级响应的建议,并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核定为较大级别(III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食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启动III级响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核定为一般级别(IV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所在地政府启动w级响应,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县食全委根据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 3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后,指挥机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现场做好保护工作;(2)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3)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开展现场调查。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4)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5)对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和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组织或个人行为,公安机关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6)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组对事故人员健康危害和救治情况、检验检测数据、流行病学和现场调查结果、次生与衍生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性质,研讨控制措施,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决策建议;(7)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8)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告,并协调外事等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准备工作;(9)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4.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1)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2)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4. 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县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机构应当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4.5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组织,要按照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5后期处置5. 1善后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XX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XX受理和受损人员XX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5.2 奖惩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3 总结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6应急保障6. 1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快速便捷、高效救治、功能完善的医疗救治体系,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建立快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6.2 信息保障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信息相互通报值守电话,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采集沟通和有效利用,及时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6.3 人员及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6.4 物资与经费保障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与调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抽样及检验等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经费。6.5 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设备、设施。6.6 宣传教育与培训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6.7 应急演练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每X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7附则7. 1预案管理乡镇政府制定本级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7.2 名词术语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口O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7.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4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应急响应标准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应急响应标准事故分级评估指标应急响应标准启动级别I级1 .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并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 .超出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 .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I级响应国家级n级1 .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2 .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3 .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n级响应省级m级1 .受污染食品流入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 .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m级响应市级IV级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品安全事故中造成直接伤害人数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响应县级注:1.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2.符合评估指标所列情形之一的为相应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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