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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工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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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工作机制.docx

    河源市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工作机制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属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职责,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一、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守牢粤北生态屏障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坚持以“防”为主,“打、治”结合,以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重点区域、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非法运输固体废物车辆船舶等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切断外地向我市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利益链条,倒逼固体废物处置、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守法自律,坚决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三、处置流程(一)巡查发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常态化巡查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区)属相关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园区)”、村(居)干部、村居综治网格员开展常态巡查,及时发现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鼓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制定有奖举报办法。(二)现场控制属地镇街(园区)接到发现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巡查报告或群众举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控制和证据保全工作,并通知当地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到场调查取证。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如新闻媒体曝光的)或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与镇街(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开展相关工作。(三)固体废物属性认定和查处属地镇街(园区)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对涉案固体废物的属性进行认定和处置。不能直接认定的或者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对涉案固体废物的属性进行鉴定的,由属地镇街(园区)为委托主体,负责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涉案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定,属性鉴定结果及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涉案固体废物属性认定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进行查处。(四)分类清理处置根据固体废物属性认定结果进行分类清理处置:1.经认定属于生活污泥的,由属地镇街(园区)牵头,会同属地生活污泥主管部门对生活污泥进行清理处置。2 .经认定属于生活垃圾的,由属地镇街(园区)牵头,会同属地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处置。3 .经认定属于建筑垃圾的,由属地镇街(园区)牵头,会同属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处置。4 .经认定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由属地镇街(园区)牵头,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处置。对于倾倒的固体废物不能明显区分属性的,由属地镇街(园区)提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明确固体废物清理工作的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五)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根据倾倒固体废物性质,由属地镇街(园区)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由受委托方出具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各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职责协助评估。(六)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由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及相关材料,同时按“两法衔接”机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录入平台,抄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七)费用支付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的物质属性鉴定、清理处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在未查证和追缴之前,为及时降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解决。四、各单位主要职责(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管理主体责任,将打击涉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组织制定完善本区域固体废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有效遏制跨省、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事件频发态势。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属地镇街(园区)对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清理处置和生态破坏开展修复治理工作。属地镇街(园区)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普法宣传,列出重点防控区域清单,建立巡查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巡查,及时发现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建立巡查长效机制,对辖区内非法倾倒或处置场地要及时开展现场保护工作;负责对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属性认定、清理处置、生态损害评估和生态破坏修复治理工作;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河府函(2023)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涉固体废物行政执法权。(二)市公安局:做好涉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工作。依法打击涉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在不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三)市财政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清理、处置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资金筹措工作。(四)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物监管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联防联控和专项检查,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属性认定、清理处置和污染治理工作。(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处理处置方面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严厉打击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六)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处理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倾倒、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违法行为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七)市检察院:对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进行监督。对行政部门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依法提起环境损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市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水务等部门依职责开展、配合固体废物监督执法工作。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相关单位应按各自部门职责,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二)加强协作配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疑难复杂案件,要主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支持。(三)广泛宣传发动。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整治重点和工作目标,争取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舆论攻势,切实起到震慑作用。(四)压实责任链条。镇街(园区)年度内发生1宗以上(含1宗)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固体废物倾倒案件,属地镇街(园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书面检讨。县(区)年度内发现3宗以上(含3宗)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固体废物倾倒案件,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各地主动巡查发现、主动曝光的除外)。六、其他(一)河源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灯塔盆地农高区管委会等无下属镇街(园区)的市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工作机制组织本单位内设部门按职责开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工作。(二)河源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灯塔盆地农高区管委会及各县(区)设立的园区管委会以正式移交、接管、使用的土地范围(含园区外管辖企业),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工作;各县(区)间、各镇街(园区)间对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存在管辖范围不清或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提请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确定。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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