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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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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docx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本规定和细化标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二)合理性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幅度,避免僵化、机械执法。(三)科学性原则。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当事人。第六条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七条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第八条违法行为适用裁量标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裁量细化标准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第九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第十条违法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裁量细化标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法定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已履行调解协议的;(五)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时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从重情节,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从重情节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第十四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同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专门条款将从重处罚情节规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的,如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等,对该有关行为按照专门条款的规定处理,处罚裁量时不再将教唆、诱骗等情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第十六条对有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同时有从重情节,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在询问笔录或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报告或者审批表中说明裁量细化标准适用情况,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说理性。裁量细化标准作为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弓1,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第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细化标准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接近的,应当首先查证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行为。第十九条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裁量细化标准的,可以突破裁量细化标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履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批、集体议案等程序。第二十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将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发现违反本规定和细化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第二十一条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裁量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以及相关责任领导和审批、审核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本裁量细化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二)单位,包含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和村(居)民委员会。(三)结伙,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多名,是指三名以上(含三名)。(四)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轨道交通,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虽不具有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以及单位班车、校车等交通工具,可以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五)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选举活动。(六)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O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彩票开奖等活动,不包含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七)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实施特别管理的物品。管制刀具按照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规定认定。(八)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九)赌博机,是指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十)两类以上毒品,是指阿片类(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杜冷丁等),苯丙胺类(包括各类苯丙胺衍生物),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及氯胺酮等其他类毒品。(十一)细化标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例外的是:出入境管理细化标准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但对分段连续记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上”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规定和细化标准由湖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和细化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省公安厅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和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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