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秦皇岛市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总则1.1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1.1.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1.1.2编制目的为加强对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保证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预案。1.3事故分级及煤矿事故类型1.3.1煤矿伤亡事故分级根据煤矿伤亡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煤矿事故划分为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对应的等级依次为IV级(一般)、In级(重大)11级(特大)I级(特别重大)分别用兰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1.3.2煤矿事故分类本市所属煤矿开采煤层之煤尘无爆炸危险性,故此本预案煤矿事故包括煤矿发生的瓦斯爆炸或燃烧、透水、火灾、冒顶、片帮、中毒、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1.4本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生产、建设单位可能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包括三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属于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启动本预案的应急救援时,的同时,还应依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1.5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作战;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科学分析、措施果断;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1.6全市煤矿基本情况和地域分布1.6.1全市煤矿基本情况。全市共有各类煤矿69个,各类井型年生产原煤250万吨左右。1. 6.2全市煤矿地域分布。全市69个各类煤矿全部分布在抚宁县和青龙满族自治县,点多、面广、线长。其中抚宁县各类煤矿年可生产原煤233万吨;青龙县各类煤矿年可生产原煤17万吨。1. 7应急救援体系为了进一步推进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工作质量和效果,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矿山救援力量的原则,对现有的秦皇岛市矿山救援队进行完善,并组织全市煤矿分别与其签定救援协议,具体承担全市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救援任务。各产煤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2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2. 1领导机构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设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具体负责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工作。2. 2指挥部的组成指挥部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根据情况需要指定。指挥部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以及事故所在县政府和驻秦解放军、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此外,还有矿山救援队、煤矿安全专家组、机械救援、供电、通讯等有关单位参加。2. 3办事机构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2. 4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职责2. 4.1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技术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与事故应急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予补偿;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6)组织对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8)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2.4.2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分局秦皇岛煤矿监察站牵头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2.4.3市安监局职责负责建立煤矿专家技术组,对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2)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工作;(3)负责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2.4.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2.4.5公安局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2)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等;(3)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4)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2. 4.6市总工会负责维护重特大煤矿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2)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2.4.7市国土资源局(1)负责提供事故煤矿的开采范围;(2)审核事故煤矿的采矿许可证;(3)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急需占用的场地;(4)参与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2.4.8市监察局、检察院参加重特大事故相关的调查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4.9市卫生局负责煤矿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2)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2.4.10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煤矿事故环境监测工作,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危害的程度和范围。2.4.11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设备。2.4.12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重特大煤矿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负责突发性重特大煤矿事故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2. 4.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煤矿事故救援工作有关的气象参数。3. 4.14市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根据救援指挥部要求,负责煤矿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报道内容的客观、公正。4. 4.15矿山救援队对煤矿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煤矿事故遇险人员的营救。2.4.16煤矿安全专家组负责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针对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2.4.17驻秦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必要的人力、设备,协助地方对事故实施救援。2.4.19有关县政府、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负责抽调当地的煤矿技术专家和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通讯需要,为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设备、器材、人力及后勤服务,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5办事机构职责2.5.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他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信息、通讯畅通。2.5.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实施警戒,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证事故抢险救援车辆进出有序;制止与事故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就事故危险区,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发生刑事案件;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2.5.3灾害救援组由市公安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立即组织调集警力和消防、矿山救援、工程抢险等专业队伍,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2.5.4专家技术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迅速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2.5.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立即联系有关医疗单位,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及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防疫。2.5.6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实施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和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工作;配合省政府调查组开展对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 5.7后勤保障组由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了解掌握赶赴现场沿途交通道路路况,协调有关部门调集运输车辆和物资,投入抢险救援。3. 5.8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经指挥部批准后,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4. 5.9人员安置及善后处理组指挥部责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2. 5.10事故发生单位或当地政府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结本单位、当地政府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所有救灾物资,交由指挥部统一调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协助做好周围群众的防护工作。3监测、预测、报告3. 1监测与预测煤矿事故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煤矿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事故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规章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并实施动态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3. 2事故报告煤矿企业在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向所在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的煤矿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5. 3事故报告程序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蔓延。同时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报告:事故单位立即将所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河北煤监局冀东分局秦皇岛煤矿监察站。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市政府值班电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冀东分局秦皇岛监察站电话:。有关救援电话:市矿山救援队电话:;消防报警电话:119;医疗报警电话:120(其他联系电话详见附表一)市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程序报告市长和主管副市长;市政府值班室按照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的指示,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市委报告。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省安监局报告;(4)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组织有关专家对煤矿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判断,并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态势发展等情况向市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市政府做出决定。4.应急响应4、1应急预案启动(基本应急)本预案启动后,市政府迅速组成由主管市长任总指挥的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立即通知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政府应向驻秦部队通报事故情况,请求给予支援。6. 1.1事故应急救援(1)统一指挥、集中领导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市辖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指挥部负责成立各专业小组并明确负责人。专业小组应采取果断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2) 行动迅速、尽职尽责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接到市政府的通知后,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到位并履行职责,尽一切可能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 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事故抢险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及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4)保护现场、保存证据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控制危害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痕迹等。(5)措施得当、有的放矢事故发生后,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的类型、严重程度,依靠科技人员和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迅速制定出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救援方案,有的放矢的进行救援活动,最大限度的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迅速报告原则;(2)主动抢险原则;(3)生命第一原则;(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扩大原则;(5)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的原则。4.2扩大应急经一般应急救援,仍未控制事故或事故呈扩大趋势时,指挥部应迅速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请求支援。4.3信息发布指挥部经市政府授权,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采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事故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情况。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谣言。4.4应急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部在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后,认为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发布应急结束状态公告。5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1.1 在对煤矿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5.1.2 2事发地县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5.1.3 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以及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卫生防病和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5.1.4 对在煤矿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5.1.5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6 .保障措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负责各自的救援保障工作。矿山救援队及其他专业救援队按照各自的救援预案中所规定的责任,对事故实施救援工作。7 .宣传、培训与演练7.1 宣传教育各煤矿企业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向从业人员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7.2 培训煤矿突发事故应急知识要纳入企业及救援指挥部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应急救援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或应急救援的专业知识。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7.3 演习指挥部和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煤矿事故的应急演习。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在必要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8.1奖惩8.1.1各级政府和单位对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8.1.2违反本预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8.1.3未立即组织抢险、救援,拖延、推诿导致事故蔓延和扩大的;8.1.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谎报、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8.1.5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拒绝执行上级或指挥部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8.1.6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紧急救援物资和占用场地的;8.1.7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8.1.8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拒不依法承担责任或负责人逃匿的;8.1.9对事故应急救援或处理工作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8.2说明8.2.1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煤矿事故,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8.2.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重特大煤矿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8.2.3各产煤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煤矿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单位、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内容和相关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2.4各产煤县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制定的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报上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8.2.5本预案由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8.2.6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Y一、瓦斯爆炸或燃烧事故。发生瓦斯爆炸或燃烧事故后,当班人员要迅速查明事故的性质、范围、程度,组织灾区人员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向上一级部门报告,以赢得救助时间和减少人员伤亡。指挥部接报后根据灾害情况制定方案,组织救灾,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迅速撤出灾区人员。主要救援方法如下:1、首先由救护队应对灾区进行侦察,尽快摸清井下人员数量。救援人员进入前应切断灾区电源,注意检查灾区内CH4、CO、CO2、02的浓度和温度与通风设施分布地点现状;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并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按顺序通过;对幸存者应立即抢救或给佩带自救器或面罩式呼吸器安全地救出灾区。在侦察与救人时,发现火源应立即扑灭,防止二次爆炸。2、爆炸引起火灾或爆炸后仍有火源时,应同时救人灭火,并有专人检测瓦斯情况,发现危险立即撤出。如遇连续爆炸,只有在掌握爆炸间隙的情况下,在较长间隙时间内进入灾区救人。进入时,专人检查瓦斯,如达到2%并在迅速上升时,立即退出灾区。如已知灾区无人或人已牺牲时,此时严禁进入灾区。3、为抢救人员,排除爆炸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在确认无火源,无二次爆炸可能后,救护队协助通风部门及时恢复被爆炸摧毁的通风设施,恢复正常通风二、矿井透水事故。矿井透水事故是一种危害程度较高、伤亡人数较大的事故。透水发生后,由于短时间汇集大量水流,将人员困在井下。判断井下有无幸存者,主要从透水量大小、位置、井下巷道标高、被困时间等因素考虑。透水事故救援方法:一是尽快摸清井下人员数量和工作地点,了解灾区情况,组织撤出灾区与受威胁区人员,处于事故区中的人员亦自动组织按水害撤退路线迅速撤出;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准确判断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防止二次突水和积水淤泥冲出造成二次伤害;三是立即调集水泵,加快排水进度,并从水位变化情况判断井下有无水力联系,适时调整抢险方案;四是排水期间,必须加强排水地点的通风,监测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防止有害气体突出涌出伤人。防止瓦斯浓度超限引起爆炸;五是备足必要的材料,用来维修因水浸泡损坏的巷道。三、矿井火灾事故。矿井发生火灾事故的救援方法1、迅速组织撤离灾区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组织矿山救护小组抢救遇难人员,必须及时上报灾情。2、抢险救援组排出救护队员探明火灾范围及发生原因,采取措施灭火和防止灾烟向人员集中巷道蔓延。3、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切断与发火区域有关的所有电源(掘进巷道开通局扇)。4、扑灭井下火灾时,应根据火源位置,火灾波及范围、工作人员分布及瓦斯涌出情况迅速而慎重的决定通风方式,通风方式应能控制着火产生的烟气沿井巷蔓延防止火灾扩大防止引起瓦斯爆炸,防止因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造成危害保证救灾人员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四、矿井冒顶事故。重特大矿井冒顶事故发生后,根据冒顶范围的大小和垮落矿石量的多少,成立若干抢险组轮番作业。如果人员被埋,要立即组织人员将矿石扒出外运,同时对顶板进行支护并注意观察,确保抢险人员人身安全。如果人员被堵在巷道里面,要视垮落范围、冒落的矿石量、顶板岩性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若垮落范围不大、冒落矿石量不多、岩性较稳固,则可以在顶板支护后,将矿石扒出,直接通过冒落区进入里面救人。若难以顺利通过冒落区,则要考虑另开掘一条巷道,绕过冒落区。同时要通过水管、压风管等向里面供风,并发出信号,让被堵人员知道外面已开始营救,坚定他们生存的信心。对救出的幸存者立即用毛巾等捂住眼睛,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救护。五、矿井发生中毒事故。中毒事故发生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低,温度高,非专业抢险人员无法入内。因此,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商请抚宁县矿山救援队进行救援。在救援队到达之前,抢险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立即成立抢险组,调集抢险人员,做好协助救援队的准备工作。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安排熟悉情况的人员做好下井准备,并尽快了解井下事故地点、有无人员生还可能等情况,判断遇难者所处的位置,为抢险工作赢得时间。三是通知后勤组调集风机和风筒向井下供风,并要求供电部门做好供电工作,防止停电。在救援队到达后,由救援队员下井进行侦察,了解井下气体浓度和巷道跨落情况,确定抢险行动方案。下井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仪器在确保施救人员的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下井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