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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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docx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8.18生效日期:2023.08.28时效性:尚未生效文号:上证发(2023)137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收费项目及标准(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促进业务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调整、明确部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证券发行环节发行认购经手费,涉及产品及业务包括:主板及科创板新股认购、优先股认购、存托凭证认购、配股、公开增发,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债券发行认购,基金认购,公募RErrS询价和认购等。二、明确期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交易经手费按每张1.3元双向收取,同时暂免收取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三、明确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为一天期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05%双向收取,其他期限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按成交金额的0.00015%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维持当前暂免收取相应交易经手费政策。四、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为一天期协议回购的,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05%双向收取,其他期限的协议回购按成交金额的0.00015%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200元。维持当前暂免收取相应交易经手费政策。五、明确质押式报价回购为一天期回购的,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05%向证券公司单向收取,其他期限的报价回购按成交金额的0.00015%向证券公司单向收取。单笔单向最高不超过200元。维持当前暂免收取相应交易经手费政策。六、明确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挂牌)初费为上市(挂牌)总额的0.01%,最低收取5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上市(挂牌)年费为上市总额的0.0005%,最低收取100O元,单个发行人不超过1万元。上市不足1年的,按实际上市月份计算,上市当月为1个月。维持当前暂免收取相应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政策。七、明确公募RErrS扩募后不再重新收取上市初费,公募RErrS扩募前与扩募后每年合并收取一次上市年费,扩募后交易环节经手费按照现有RErrS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收取。维持当前暂免收取相应交易经手费、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政策。、暂免收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经手费。前述收费标准调整不影响当前各市场参与人实际成本。涉及费用减免的,恢复收取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本所同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订,并吸收2023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股票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3)136号),下调A股交易、B股交易和存托凭证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相关内容,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8月28日起实施。本所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证发(2022)118号)自2023年8月28日起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收费项目及标准(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18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收费项目及标准(2023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建立规范、透明、合理的收费制度,便于市场知悉和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1.2 本指引汇总列示本所市场各类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向市场公开。本指引所称收费是指本所为证券及其相关衍生品(以下统称证券)上市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证券上市交易活动而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包括证券上市费、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费等。1.3 本所根据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相关证券产品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要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收、免收相关收费。1.4 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和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适用的收费期限届满或出现收费不合理等情形的,本所及时调整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市场公示。1.5 本所可授权子公司或其他机构代为收取相关费用。第二章上市费收费标准第一节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费2.1.1主板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按以下标准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上市初费普通股总股本W2亿的,7万元2亿V总股本44亿的,10万元4亿V总股本6亿的,12.5万元6亿V总股本48亿的,15万元总股本8亿的,17.5万元上市年费上年末普通股总股本W2亿的,2.5万元/年2亿V总股本4亿的,4万元/年4亿V总股本6亿的,5万元/年6亿V总股本48亿的,6万元/年总股本8亿的,7.5万元/年上市不足1年的,按实际上市月份计算,上市当月为1个月主板优先股收费标准按上表中收费标准的80%确定,优先股股数与普通股总股本分别计算。2.1.2科创板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按以下标准收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上市初费普通股总股本W2亿的,3.5万元2亿V总股本44亿的,5万元4亿V总股本W6亿的,6.25万元6亿总股本W8亿的,7.5万元总股本8亿的,8.75万元上市年费上年末普通股总股本2亿的,1.25万元/年2亿V总股本44亿的,2万元/年4亿V总股本6亿的,2.5万元/年6亿总股本W8亿的,3万元/年总股本8亿的,3.75万元/年上市不足1年的,按实际上市月份计算,上市当月为1个月科创板优先股收费标准按上表中收费标准的80舟确定,优先股股数与普通股总股本分别计算。第二节存托凭证上市费2.2.1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的标准,向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收取。总股本按照科创板企业在本所上市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计算。2.2.2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在本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按照境内主板上市公司普通股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的标准,向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收取。总股本按照红筹企业在本所上市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计算。2.2.3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按照境内主板上市公司普通股上市初费和年费的标准,向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收取。总股本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存续期内的份额数量上限计算。因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转换比例调整等原因导致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份额数量上限按规定发生调整的,总股本相应调整。第三节债券、基金上市费2.3.1封闭式基金、ETF及LOF的上市初费为3万元,上市年费为每年6万元。2. 3.2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挂牌)初费为上市(挂牌)总额的0.01%,最低收取5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发行人已有股票或债券在本所上市的免收;上市(挂牌)年费为上市(挂牌)总额的0.0005%,最低收取100O元,单个发行人不超过1万元,发行人为本所上市公司的免收。上市不足1年的,按实际上市月份计算,上市当月为1个月。3. 3.3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rrS)的上市初费为3万元,上市年费为每年6万元。公募RErrS扩募后不再重新收取上市初费;公募RErrS扩募前与扩募后每年合并收取一次上市年费。第三章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第一节股票及存托凭证4. 1.1下列品种和业务的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341%双向收取:(一)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竞价交易;(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竞价交易;(三)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四)存托凭证竞价交易;(五)科创板存托凭证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六)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交易;(七)其他未做特别规定的股票、存托凭证交易(转让)。前款规定品种的大宗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在竞价交易经手费基础上下浮30%,即按成交金额的0.002387%双向收取。3.1.2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非公开转让或者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的经手费,按照3.1.1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收取,但单向每笔最低收取5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无成交金额或者每股转让价格低于每股面值的协议转让,成交金额按照所转让股份总面值计算。3.1.3优先股竞价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O.0001%双向收取;优先股大宗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在竞价交易基础上下浮10%,即按成交金额的0.00009%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第二节债券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3.2.1下列品种和业务的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一)除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外的各类债券现券交易(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转让);(二)各类债券的回售交易;(三)国债预发行交易;(四)其他未做特别规定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转让)。3.2.2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转让)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3.2.3信用保护工具(含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和信用保护凭证业务)交易经手费按信用保护工具成交名义本金金额的0.00015%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200元。3.2.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经手费按转让金额的0.00009%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第三节基金3.3.1封闭式基金、ETF及LOF的竞价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4%双向收取;大宗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在竞价交易基础上下浮50%,即按成交金额的0.002%双向收取。3.3.2公募RErrS的竞价交易(含非限售份额要约收购)的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45%双向收取;大宗交易、报价交易、询价交易、指定对手方交易和协议交易的经手费按竞价交易经手费的50%收取。第四节期权及其他衍生品3.4期权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交易经手费按每张3元双向收取;期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交易经手费按每张1.3元双向收取。第五节回购业务3.5.1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为一天期三方回购的,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05%双向收取,其他期限的三方回购按成交金额的O.OoOI5%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200元。3.5.2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为一天期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05%双向收取,其他期限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按成交金额的O.OOOI5%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100元。3.5.3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为一天期协议回购的,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05%双向收取,其他期限的协议回购按成交金额的O.OOoI5%双向收取。单笔最高不超过200元。3.5.4质押式报价回购为一天期回购的,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的0.00005%向证券公司单向收取,其他期限的报价回购按成交金额的O.Oo(H5%向证券公司单向收取。单笔单向最高不超过200元。3.5.5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经手费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00%向融入方单向收取,单笔最低收取5元,最高不超过100元。3.5.6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经手费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经手费的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第四章交易单元收费标准4.1交易单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个交易单元每年4.5万元,计费期间为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度11月30日,按日计费。会员等机构拥有的每个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超出其席位数量的交易单元按上述标准收取费用。会员在交易单元需求减少时,可选择停用交易单元,本所停止收取停用交易单元的使用费。第五章收费减免5.1 本所可以对部分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减免,该项目的实际收费由本指引规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收费减免政策确定。5.2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或者取消相关收费项目的减免政策,并及时向市场公示。5.3 暂免收取下列品种和业务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一)主板总股木4亿股(含)以下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优先股):(二)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优先股);()ETF;(四)普通L0F;(五)公募RErrs;(六)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上市(挂牌)。5.4 暂免收取下列品种和业务的交易经手费:(一)国债预发行交易;(二)信用保护工具;(三)货币ETF;(四)债券ETF;(五)公募REITs;(六)期权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八)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九)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十)质押式报价回购;(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期权经营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对客户卖出开仓交易暂免收取相应交易佣金。5.5 暂免收取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专用的交易单元使用费。第六章附则6.1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6.2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