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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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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的通知(财办(2023)12号)、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内蒙古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第四条除单位资金中按往来收入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支付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拨付资金。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有关要求,配合做好以下信息维护管理工作:(一)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卡卡号、公务卡卡号等与预算执行业务有关的人员类信息;(二)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信息;(三)单位财务公章等电子印鉴信息;(四)其他需要预算单位维护管理的信息。第二章用款计划第六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用款计划,主要用于财政国库现金流量控制及资金清算管理。第七条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当月开始生效,当年累计支付金额(不含单位资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已批复的用款计划。第八条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项目实施进度以及月度用款需求等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第九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和国库库款情况等批复分月用款计划,不再向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下达用款额度。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按时签章发送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作为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与代理银行清算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依据。用款计划变化导致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调整的,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第三章财政拨款资金支付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对资金支付凭证集中校验(审核)后,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支付凭证支付资金。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未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具体流程如下:(一)预算单位按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预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批量支付业务同时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明细表),并按规定加盖电子签章(签名)。(二)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和批复的用款计划对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申请进行控制。预算指标的基本控制口径为:单位、指标类型、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款级)、预算项目、金额。用款计划的基本控制口径为: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资金性质、支付方式、指标类型、金额。(三)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根据预设的动态监控预警规则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自动校验,校验不通过的,转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人工审核。(四)校验(审核)通过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自动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批量支付业务同时附国库集中支付明细表)发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发送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作为预算指标核算、财政总预算会计和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完成政府采购活动后,将政府采购信息推送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十三条预算单位通过公务卡发卡银行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供的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下载持卡人公务卡消费明细,比对持卡人报销还款信息和公务卡消费信息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卡还款。第十四条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按合同约定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二)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款。(三)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缴费。(四)按规定允许划转的科研项目资金。(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代理银行应当在营业时间(16时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规定的清算时限内(16时30分前)向其发送已完成支付的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划款明细,申请清算资金。除另有规定外,超出上述规定时间代理银行原则上不办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完成资金清算后,应当按日对资金支付明细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及时告知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并按规定办理更正。第十六条资金退回业务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的当年资金退回或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代理银行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反馈,并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不得转存银行内部账户,在退回零余额账户的当日,及时匹配原支付凭证(超过清算时间的,于下一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同时生成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发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退回通知书进行会计核算,并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的预算指标。(二)除另有规定外,项目结束或收回结余资金导致的资金退回,预算单位应当通过其实有资金账户汇总相关资金,按规定填写一般缴款书或银行汇款单后,统一上缴国库。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相关回单进行会计核算。(三)对于错误缴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预算单位应当向代理银行开具资金退回凭证。代理银行按资金退回凭证退回资金后,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发送回单。第四章教育收费专户资金支付第十七条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录入后,经过系统自动校验以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申请拨款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具体流程下:(一)申请拨款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确认非税专户收缴的教育收费资金明细,根据支出计划生成资金拨款额度。(二)申请拨款单位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填报资金支付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拨款单位预算指标、教育收费专户资金拨款额度、教育收费专户资金余额等校验审核资金支付申请,审核通过后向教育收费专户开户银行发送拨款凭证。教育收费专户开户银行支付资金后,向财政部门发送支付凭证回单,作为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依据。申请拨款单位依据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到账通知书开展单位会计核算。(三)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资金退回的,教育收费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在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后,向财政部门报送教育收费专户退款通知书,同时将资金退回教育收费专户。财政部门根据退款通知书进行会计核算,并相应恢复预算单位预算指标。第五章单位实有资金支付第十八条单位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收入管理、资金支付管理、资金退回管理。(一)资金收入管理。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向预算单位发送账户收款及余额变动信息,预算单位应当根据资金到账通知书,按单位资金收入、往来收入两种类型对入账资金予以确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转入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财政拨款资金,按照往来收入管理。(二)资金支付管理。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办理单位资金支付。除另有规定外,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原则上不得接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外的单位资金支付指令。属于单位资金收入的,预算单位按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根据预算指标及账户余额信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支付应当对应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向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凭证。属于往来收入的,预算单位按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根据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余额信息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向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凭证。(三)资金退回管理。退回资金中能够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的,预算单位应当自行确认是否恢复对应的预算指标;无法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的,按照往来收入管理。第十九条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不含医院)的单位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执行。医院可暂时采取记录和反映的模式,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通过单位会计账动态反映单位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并与预算指标进行比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动态监控,对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支付组织开展动态监控,核实疑点信息,及时纠错纠偏。按规定与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定期开展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额度对账。第二十一条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四)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二)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三)按规定填报资金支付申请,预生成有关电子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四)配合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关商业银行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和资金支付业务,定期对账。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不得占压挪用资金。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业务办理情况纳入财政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二)按规定开发与维护代理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联网,按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反馈账户和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妥善保管有关支付凭证及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三)按照与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签订的资金支付清算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定期对账,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及目的党的二十大以来,财政部为全面贯彻落实"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精神进行了一系列顶层设计,组织实施了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改革,研究构建了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规范和系统建设标准体系,扎实推动全国财政规范、科学运行。另外,自治区财政厅在2022年下半年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中,发现各级各部门单位实有资金管理不够规范,而且由于部门单位自有资金、财政专户教育收费纳入部门预算,但支付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导致单位资金脱离财政、审计监督。在上述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资金支付管理,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制定出台办法。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的通知(财办(2023)12号)、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V中央财政预算管理T本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等规定。三、办法主要内容及亮点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了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审批流程;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资金和单位实有资金支付、退回等业务流程。界定了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部门和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及相关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办法的出台,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我区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为一体化资金支付提供基本遵循。二是规范明晰了部门预算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性和规范性。三是为准确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底数,建立沉淀资金管理长效机制提供有效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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