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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大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同市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规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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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大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同市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规则(试行)》的通知.docx

    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大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同市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规则(试行)的通知(同文旅发(2023)93号)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大同市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及监管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双减”工作部署,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精神及我市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大同市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大同市教育局2023年8月16日大同市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规则(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促进全市校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行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大同市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规则(试行)O一、适用范围本准入规则中的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文旅部门同意,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办理许可登记注册,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青少年)举办实施书法类(硬笔、软笔、篆刻)、绘画类(儿童画、彩铅、水粉、水彩、线描、素描、国画、油画、创意画、版画、漫画、雕塑等)、雕塑类(各种材料的雕刻、泥塑、彩塑等)、表演类(播音主持,语言表演、舞台表演、朗诵口才、演讲、戏曲、曲艺表演、魔术、戏剧表演、国学、双语播音、普通话、形体训练、礼仪、益智魔方等)、声乐类(流行歌曲、古典歌曲、合唱、声乐技巧、乐理等)、器乐类(钢琴、二胡、古筝、古琴、扬琴、笛子类、葫芦丝、电子鼓,小提琴,大提琴,手风琴、口琴、低音提琴、管风琴、双排键琴,吉他、架子鼓、单簧管、双簧管、英国管、大管、萨克斯、巴松、短号、小号、长号、大号、圆号、次中音号、阮、柳琴、笙、箫、陶笛等)、舞蹈类(古典舞、民族舞、现代舞、芭蕾舞等)等文化艺术类校外非学历培训服务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法人单位。与升学考试相关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街舞或体育舞蹈培训机构,面向成人开展的非学历高等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及需经职能部门许可(前置审查)或者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规则。二、准入要求(一)申请人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申请人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以下同),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设置应遵循“一校一址一名”原则,符合其办学类别,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示范”“旗舰”“精品”等与实际不符或容易误导字样;不得含有学科类培训业务相关字样。(三)开办资金申请人申请筹备、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开办资金实行实缴,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货币出资不少于20万元。筹建时,货币出资资金应转入培训机构验资账户,办理法人登记后应及时转入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四)章程制度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具体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培训机构名称、地址、法人属性;办学宗旨、内容、形式、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及管理使用原则;组织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责任及其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机构负责人的权利和职责;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有关变更、终止等处理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修改程序;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教学、教研、收费、退费、安全、人事、资产财务、校务公开、卫生防疫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五)任职人员任职人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国守法,恪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1、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2、行政负责人(校长)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校长)应为专职,依章程规定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从业经历。3、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行政、财务、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人员。4、教学教研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教学教研人员队伍。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从事文化艺术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下列条件之一:(1)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持有艺术培训专业指导证或相关职业(专业)技能资格证;(3)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4)经县、市及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专业人才(称号)。(六)场所设施1、场所要求应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必须符合国家关于住建、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五层,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不得超过三层。自有场所(地)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地)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培训场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避开滑坡体、河道、输气管道、高压变电线路、加油站等。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使用临时性建筑或违章建筑作为培训办学场地;不得租(借)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办学;应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应远离公共娱乐场所、噪音污染严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监狱和看守所、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和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等。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2、场所面积办学场所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培训场地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表演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3、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且符合安全要求。舞蹈类及相关表演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木地板等专业地板,一般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乐器、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设北向天然采光或设顶部采光,一般应采用高显色性光源,并配备教学用静物(或高清电子素材库)。(七)培训体系1、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培训内容体系应当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举办实施政治、宗教、军事、警察等特殊性质教育。严禁掺杂精神传销、宗教信息、崇洋媚外的培训内容,坚决抵御不良文化的渗进。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内容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变更或改变办学内容。2、培训教材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应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涉及进口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三年。3、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o(八)收费标准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收费时段、收费公示、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开具正规发票等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网站等公示,培训服务前要向学员及其监护人明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由教育或文旅部门搭建的资金监管平台统一监管。培训机构预收费须通过银行托管等方式接受监督管理,进行风险管控。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费用。三、审批登记(一)办理权限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文旅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职能办理。(二)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1 .名称核准。培训机构应当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办理名称预核准。2 .批准成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核准后,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向同级文旅部门出具是否同意成立的征询函,县(区)文化旅游部门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复文件。3 .提交材料。文旅部门同意成立后,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大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2)大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3)培训机构章程;(4)培训场所证明(自有场所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和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5)验资证明(货币出资不少于20万元);(6)大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资格证明);(7)大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备案表;(8)拟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4 .材料审查。行政审批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联合文旅部门进行核查。5 .许可决定。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办理,并按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到文旅部门指定银行缴纳10万元风险保证金,申请人凭风险保证金收据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6 .法人登记。培训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7 .信息推送。行政审批部门在完成办学许可证审批和法人登记注册后,同步将办理结果推送至文旅部门。(三)过渡期安排本规则发布前已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必须在6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如不符合准入要求,须按照本规则进行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责令培训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四)变更和注销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须提交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行政审批部门按程度办理变更登记。培训机构出现法律规定的终止办学情形时,应当终止办学。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剩余财产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置,营利性培训机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培训机构终止时,应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删除印章,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四、管理与监督(一)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二)培训机构完成全部审批登记流程后15个工作日内,需至培训场所所在地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平城区范围内的培训机构还需同步至大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备案。备案时需准备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四)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范围培训,不得在审批的地点之外培训,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五)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应当按照机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六)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诱导中小学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七)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J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八)教学、教研人员基本信息、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线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查询、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九)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培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十)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将审批登记的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培训机构的基本办学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对无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培训机构建立黑名单,两个名单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每年5月31日前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通报。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整改不到位,撤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五、附则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大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大同市教育局所有。附件1 .大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预览2 .大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预览3 .大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预览4 .大同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教材备案表附件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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