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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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docx
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特殊工作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和兼职辅导员,且必须工作满一年以上。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四条学校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绩效考核工作、审核确认考核结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研究生处、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分别由研究生处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研究生处副处长、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和副院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第五条辅导员绩效考核每学年一次,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联合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并协同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实施。采用辅导员自评,辅导员互评,学校、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他评的方式,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合理,考核结果客观公正。(一)辅导员自评(占30%):包括基础性绩效指标、差异性绩效指标和发展性绩效指标。辅导员对本人一学年工作做全面总结,填写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表(附件1)和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自评表(附件2),提交述职报告和佐证材料,学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确定分数。(二)辅导员互评(占10%):根据辅导员日常工作实际表现进行考核,填写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测评用表(附件3)。(三)学校测评(占20%):学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填写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测评用表(附件3)。(四)学院测评(占20%):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填写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测评用表(附件3)o(五)学生测评(占20%):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组织辅导员所带年级或班级的学生对辅导员开展满意度测评。填写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学生满意度测评表(附件4)。第六条考核测评采用百分制,计算考核总得分,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确定考核等级,面向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第三章考核结果及绩效发放第七条辅导员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约占总人数20%),合格(约占总人数60%),基本合格(约占总人数20%),不合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限定数量)。专职辅导员与兼职辅导员绩效考核单独排名,专职辅导员考核优秀的每人每月1200元,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月IoOO元,考核基本合格的每人每月5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绩效;兼职辅导员考核优秀的每人每月400元,考核合格的每人每月300元,考核基本合格的每人每月2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绩效。辅导员绩效考核学年内,工作满一学年的,绩效工资按12个月发放;工作不满一学年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发放。(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试用期内;无故不参加辅导员会议或培训一次以上的;所带学生中,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率高于全校平均率的;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30天以上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评为“不合格”: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接受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屡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的;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考核学年期间受到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违反师德师风、工作失职等其他行为的。第八条考核结果公示结束后,人事处确认绩效工资金额,财务处负责发放。第九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研究生处、二级学院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应督促其制定措施,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接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