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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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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和促进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做好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自治区现代物流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65号)、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年-2027年)(宁物流包抓办发(2022)3号)、自治区推动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宁商规发(20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评好选优”的原则,落实预算绩效一体化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共同履行管理职责。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批和批复;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有关资金分配方案与绩效目标等;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会同自治区商务厅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二)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全区现代物流业发展年度重点工作,做好年度预算编制申报,制定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厅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扶持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对市、县(区)项目征集、审核、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开展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双监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三)市、县(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审核、验收、资金拨付,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负责。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提升改善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优化现代物流网络布局和行业发展结构,促进现代物流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融合发展,提高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帮助物流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具体包括:(一)建设物流枢纽和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大力支持银川市建设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和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支持五市建设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和自治区级物流示范园区,逐渐形成“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二)推动创新发展。支持传统物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提升改造,支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项目建设。(三)推动物流与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发展大宗商品物流、铁路物流、城乡商贸高效配送、冷链物流、寄递物流、电商物流、多式联运等,鼓励制造业加快主辅分离,释放物流需求。(四)培育龙头企业。支持引进国家5A级物流企业来宁投资发展;鼓励本地物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A级物流企业申报评定,培育壮大本土A级物流企业队伍,推动物流市场主体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五)强化物流行业管理。加强物流行业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物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现代物流业重大课题研究、项目评审及其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物流业有关重大活动和会议等。(六)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包抓机制专班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资金的扶持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第七条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征地拆迁、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第三章分配方式第八条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第九条对于政策性支持事项的具体项目以及重大战略性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除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一事一议”事项外,一般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并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第十条对于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的,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市。依据各地“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规模水平、A级物流企业培育情况、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及安排资金。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具体分配事宜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有关工作通知明确。第四章组织申报和审核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宁夏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从事物流、运输、仓储、配送、冷链、供应链、多式联运等业务的单位和企业。(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完善的财务制度。(三)资金申报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物流行业发展方向,投资需求较大,对物流行业发展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申报企业三年内在“信用中国”有不良记录,不予享受扶持政策。第十二条按照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年度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比例,申报条件、资料,评审程序等,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申报指南,印发年度专项申报通知。(二)相关单位和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资金申请单位(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申报工作,并对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三)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企业)开展汇总审核、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绩效目标、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开竣工期限、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核查,并将通过审核拟推荐的项目(企业)汇总上报至自治区商务厅。(四)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对各地市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企业)开展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拟支持项目(企业)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完成后,对拟支持项目(企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根据项目(企业)现场核查和验收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资金拟分配计划。(五)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自治区商务厅提供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六)对于政策性支持事项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以国家相关部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或自治区相关厅局批准或确认文件为依据,将相应奖励资金预算指标下达项目所在地级市,已开展过申报、审核程序的,不再重复申报、审核程序。第十三条按照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年度发展需求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比例,申报条件、资料,评审程序等,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申报指南,印发年度专项申报通知。(二)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以及商务厅、财政厅下发的申报指南,下发项目征集通知,制订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三)相关单位和企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资金申请单位(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审核工作,并对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四)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企业)开展汇总审核、现场核查;对通过现场核查的项目(企业)组织开展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拟支持项目(企业)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完成后,对拟支持项目(企业)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根据项目(企业)现场核查和审计验收情况,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一个月内,会同地级市财政局将资金分配方案和拨付情况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社会经济效益等。第十四条资金分配计划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共同审定。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笫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评估、评审、评价、监督机制。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第十六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管理结果运用。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对拟支持的项目开展事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补贴政策调整的依据,对低效、无效项目一律削减或取消支持。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企业),检查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核查验收、资金下达拨付、项目执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附件下载: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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