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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西市马家窑辛店寺洼遗址保护条例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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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西市马家窑辛店寺洼遗址保护条例 .docx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定西市马家窑辛店寺洼遗址保护条例已由定西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6月2日通过,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8日定西市马家窑辛店寺洼遗址保护条例(2023年6月2日定西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保护,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寺洼遗址分别位于临济县洪阳镇、辛店镇、衙下集镇。保护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保护范围执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划定并公布后执行。第四条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遗址本体安全,维护遗址的历史环境风貌,发挥遗址的文化传承作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保护工作。临洪县人民政府负责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工作,将遗址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将遗址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机制,优化遗址文物资源的综合保护利用,推动遗址的项目申报和历史文化品牌建设。第六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临济县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临洪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体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水务、教育、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临洲县洗阳镇、辛店镇和衙下集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第八条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承担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或者协助、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遗址保护规划和保护管理制度;(二)对涉及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建议;(三)设置、管理、维护遗址保护标志、标牌、界桩等设施设备;(四)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检测、评价、登记,建立文物保护记录档案;(五)组织开展遗址及其文物的展示利用、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六)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防震等设施设备,对遗址进行日常巡查、监测、依法维护和抢救修复;(七)制定遗址安全保护应急预案,依法制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遗址及其环境安全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的工作。第九条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将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遗址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工程;不得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遗址文物安全风险评估,并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一条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坟、立碑、取土、挖沙、建窑、挖塘、打井、采石、采矿、倾倒垃圾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二)在遗址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擅自张贴、设置广告或者标语;(三)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毁坏保护标志、保护设施设备;(四)种植危害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性植物;(五)其他危害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安全的行为。第十二条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经依法批准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开展其他活动,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第十三条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范围内危及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临洪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周边进行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周边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主动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国家机关。文物主管等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应当依法向文物主管部门提交载明勘探和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建议等内容的书面报告。第十六条临洪县自然资源、气象、生态环境、水务、林草、应急等部门应当将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作为气象、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实施灾害险情动态监测,预防和治理暴雨、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土地沉陷崩塌等可能危及遗址安全的气象、地质灾害。第十七条临济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水务、林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及其相邻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并在不影响遗址本体及其文物安全和遗址历史风貌的前提下,绿化、美化遗址周边环境。第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助、捐赠、志愿服务、信息共享、技术支持、文物出借等方式,参与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对遗址保护有突出贡献的由文物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临洗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建立以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华夏文明为主题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科普教育活动和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传播马家窑文化、辛店文化和寺洼文化,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升全社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发挥临洗县马家窑文化研究展示场馆作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活态传承非遗文化建设。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临洪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保障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安全和符合遗址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依法建立考古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遗址保护利用示范区,举办文化节会、专题文物展等适宜方式,对遗址及其文物进行展示利用。第二十一条临洲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统筹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及其周边相关旅游经营业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善设施的要求,依法合理适度进行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文化旅游示范区,促进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与文化旅游的融合协调发展。第二十二条临洲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考古成果的整理阐释、资料收集、文物管理、信息发布和推介宣传,依托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及其文物资源,打造有影响力的史前黄河文化标识体系,提升马家窑文化品牌,加强辛店文化、寺洼文化品牌建设。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临洪县人民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文物资源共享机制。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临沈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及其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的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加强遗址保护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学术研究,发掘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创作相关文学、影视、音乐、美术及其他艺术作品,开发遗址及其文物创意产品,研发遗址及其文物的数字化保护利用技术与设备。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义务,有权投诉、举报和制止破坏、毁损、盗掘遗址及其文物等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依法做出处理。第二十六条履行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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