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 资源ID:596357       资源大小:20.97KB        全文页数: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民发(2023)25号各市(区)民政局,各市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属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泰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泰州市民政局2023年5月16日泰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社会组织运行状况,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能力,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和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2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泰州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泰州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一定时段的运行状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IA级(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第七条各市(区)民政部门可评定3A及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3A级社会组织名单报泰州市民政局备案。泰州市民政局可评定4A及以下评估等级,并将评定的4A级社会组织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报4A等级的,由各市(区)民政部门初评后统一报泰州市民政局进行等级评估。泰州市以及各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报5A等级的,由泰州市民政局统一初审后,报省民政厅进行等级评估。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八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依法成立登记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新成立满1年的,只能申报IA等级;(二)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需要重新申报评估的;(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申报更高评估等级的。第九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的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依法办会、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各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各类组织评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专家库由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政协的有关专业人士和资深党建工作者组成。评估委员、复核委员由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评估专家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专家推荐、个人自荐、公开征集等方式由民政部门聘任。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聘任期5年。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终评工作,作出等级评估结论并报民政部门进行公示。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第十五条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和裁定结果为最终结论。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第十六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第十七条民政部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工作,包括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将初评意见报送评估委员会。评估专家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第十八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四)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五)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第十九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应当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其他信息严格保密。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二十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自检自评,并按照要求向评估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三)评估办公室审核社会组织参评资格;(四)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评估专家组实施初评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五)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终审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并报民政部门公示。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当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估结论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评估委员会可以视情况组织评估委员到经评估专家组初评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复查。(六)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第二十一条评定3A及以上等级的应当进行实地评估。实地评估方式主要包括:(一)座谈问询。了解参评社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二)查阅文件。对参评社会组织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财务凭证、业务活动资料等进行查阅核实。(三)个别访谈。通过与参评社会组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党员和群众,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谈话,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第二十二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五章回避与复核第二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十四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二十五条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实。第二十六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七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举报。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第二十九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规定在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获得资助以及奖励、参与评比表彰、接受年度检查抽查等方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第三十一条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第三十二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以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法人治理、财务管理、业务活动和党建工作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者全面检查。民政部门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者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三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三)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五)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六)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三十四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第三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本级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六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经费由各级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第三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统一制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4月公布的泰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泰民管(2011)1号)同时废止。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由泰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注意事项

    本文(泰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