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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全文及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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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全文及协议模板.docx

    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管辖的普通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第三条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收缴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便民高效、社会效益优先、合理平衡负担、共享发展成果、国有资产保值的原则。第四条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加强合作,做好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相关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政策,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执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由发生地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对在公路上实际发生的污染、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路权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负责出具公路赔(补)偿缴费认定结果和相应文书。事由发生地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公路机构”)负责编制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支出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执行。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同级交通运输公路机构编制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支出预(决)算,及时拨付预算资金。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即事由发生地的县(市、区)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部门采取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协办申报、网上自主申报和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方式,负责征收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认定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并缴入国库,同时做好申报征收和会统核算工作。第三章征收范围第九条在公路上实施以下行为,污染、损坏、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路权的,应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1 .散落砂石、垃圾(无腐蚀性)等污染公路路面的;2 .占用、损坏、挖掘公路路面、路基、路肩、防护、桥涵、隧道、绿化、路网运行监测设备、设置龙门架等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3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隧道、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4 .履带车、铁轮车等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5 .违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造成损害的。第四章收缴程序第十条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履行以下收缴程序:1 .事由发生地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依法进行调查,并依据基准价格表认定收费价格后,双方签署协议。不能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经双方同意,可由事由发生地的交通运输公路机构认定收费额度;仍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进行价格评估,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收费价格,评估费由委托方承担;还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法院裁判结果收缴公路路产赔(补)偿费。2 .当事人或当事人车辆保险公司依据事由发生地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认定的缴费额和规定的期限,以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协办申报、网上自主申报和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收款后向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事由发生地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据缴费凭证,向当事人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予以结案处理。3 .申请人未能按照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缴费认定结果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或不能按照规定恢复公路路产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不得准予许可,或责令拆除占用设施、恢复公路原貌,或依法申请法院执行。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一条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预算级次为市100%或县100%O第十二条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预算支出方向为本办法第九条所述对公路造成损毁后的恢复支出,严禁截留、挪用、坐支或用于其他支出。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税务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对于违规违法收取和使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部门和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有关退库和征管职责划转前、后的工作分工等未尽事宜,按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91号)执行。第十七条基准价格表中未列的其他路产损坏赔偿或占用、利用补偿,由交通运输公路机构按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制度规定进行测算,以测算结果为基础,双方协商议定路产赔(补)偿费。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市、区)级相关部门也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辽交财审发(2017)564号)同时废止。附件:1.协议模板2.基准价格表【附件下载】附件1协议模板.d。C附件2基准价格表.xls附件1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协议(许可文本样式)甲方乙方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拟于国道XX线(GXX)KXXX+xxx处,实施涉路施工活动,经现场勘查确定,乙方需要占用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乙方进行施工应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根据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辽交财审发2023)*号)等文件,乙方同意甲方按照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基准价格表计算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o详见下表:序号项目数量单位收费标准金额1234合计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一次性向指定税务机关缴纳上述路产赔(补)偿费。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占用公路的范围不超过前述表格中载明的项目。否则,必须停止施工,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上述标准支付路产赔(补)偿费。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个人签字按手印)。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乙方:(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公章)日期: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协议(案件文本样式)甲方乙方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于国道XX线(GXX)Kxxx+xxx处,发生(案由)路产案件,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乙方需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根据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辽交财审发2023)*号)等文件要求,乙方同意甲方按照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基准价格表计算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详见下表:序号项目数量单位收费标准金额1234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一次性向指定税务机关缴纳上述路产赔(补)偿费。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个人签字按手印)。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协议(许可项目评估后文本样式)甲方乙方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拟于国道XX线(GXX)KXXX+xxx处,实施涉路施工活动,经双方现场勘查确定,乙方需要占用公路(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乙方进行施工应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乙方于年月日选择*评估企业进行价格评估,并同意按照评估价格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o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一次性向指定税务机关缴纳上述路产赔(补)偿费。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占用公路的范围不超过前述表格中载明的项目。否则,必须停止施工,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上述标准支付路产赔(补)偿费。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个人签字按手印)。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协议(案件评估后文本样式)甲方乙方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于国道XX线(GXX)KXXX+xxx处,发生(案由)路产案件,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乙方需要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乙方于年月日选择*评估企业进行价格评估,并同意按照评估价格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o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一次性向指定税务机关缴纳上述路产赔(补)偿费。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个人签字按手印)。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乙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目(公章)(签字): 日日期:年月关于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2017年,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辽交财审发(2017)564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第一个路产赔(补)偿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近年来,由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体制改革,尤其是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91号)对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进行重大调整,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经省交通运输厅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协商,拟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由三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机构改革、征管职责调整后的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工作。二、修订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辽宁省管辖的普通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四、主要内容辽宁省普通干线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六章十九条,明确了职责分工、征收范围、收缴程序和管理监督等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收费性质和收缴原则。2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三条,为新增的独立章节,主要明确了省交通运输厅和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交通运输公路机构的职责,明确了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职责。3 .第三章征收范围共一条,为新增的独立章节,主要明确了路产赔(补)偿费征收范围。4 .第四章收缴程序共一条,主要明确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缴程序。5 .第五章管理监督共四条,主要明确了预算管理、监督职责等。6 .第六章附则共五条,主要是明确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工作按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91号)执行;增加了基准价格表中未列的其他路产损坏赔偿或占用、利用补偿的处理办法。五、施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辽交财审发(2017)5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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