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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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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遵守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依法享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一般处罚: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的罚款。(3)从重处罚: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从轻处罚: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2)一般处罚: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禁止内容的节目,收缴其节目载体。(2)一般处罚: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4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日修订)(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5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6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7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8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准机关吊销许可证。9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10对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育无关的电影、电视片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11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12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13对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14对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15对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8月H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广播电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1)从轻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对擅自进行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广播电视传(国务院令(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专用工具、设备,并16输覆盖网的第228号,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工程选址、设1997年8月(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款;(3)从重处罚:计、施工、安11日公布,广播电视节目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装的处罚2017年3月1日修订)(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1)从轻处罚:责17广播电视专管理条例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令停止违法活动,给用频率,擅自(国务院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予警告;(2)一般截传、干扰、第228号,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生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具体条文裁量权指导标准18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2)一般处罚: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9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2)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0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1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IOoO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欠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欠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2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IOoo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3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4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2)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5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2)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6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2)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对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7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推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2)一般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具体条文裁量权指导标准28对有线电视台(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1990年11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以警告。(2)一般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第H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9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1990年11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以警告。(2)一般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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