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PPP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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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PPP中心.docx
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心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看法(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心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嘉奖、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运用方向。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嘉奖、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夫、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安排,由中心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依据中心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依据有关要求支配运用。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运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亮、定向运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运用合理、平安、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长。第六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运用状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其次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嘉奖政策第七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支配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赐予肯定嘉奖,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依据不超过2%的比例赐予嘉奖。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嘉奖。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嘉奖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财政部将依据嘉奖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心、地方财力状况,结合地方意愿适时调整实施嘉奖政策的地区范围。第九条嘉奖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第十条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假如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嘉奖的涉农贷款增量依据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第十一条为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支配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赐予肯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第十二条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依据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赐予补贴:(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依据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赐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第十三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第十四条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假如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起先计算。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依据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看法(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下同)。第十五条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第十六条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2010年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假如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起先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详细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起先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主动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支配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赐予肯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建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别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冲突。第十八条对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看法(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依据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实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第十九条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肯定幅度,详细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别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依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依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供应担保形式的支持。其次十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依据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赐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赐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依据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赐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经省级或支配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确定贴息,详细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担当。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支配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心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别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其次十一条经办银行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省直管县,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其次十二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嘉奖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嘉奖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创业担保贷款嘉奖性补助资金的嘉奖基数,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确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嘉奖资金安排上赐予适度倾斜。其次十三条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供应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赐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供应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托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供应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五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其次十四条为吸引社会资本参加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应实力和效率,专项资金支配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赐予肯定嘉奖,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同时,激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其次十五条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面对中心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其中,对中心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选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依据项目投资规模赐予肯定嘉奖,详细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嘉奖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嘉奖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嘉奖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比后,依据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干脆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赐予嘉奖。中心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嘉奖资金支持。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型为PPP模式化解的项目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存量政府债务。其次十六条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作为综合财力补助,纳入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新建示范项目嘉奖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等相关财政支出。其次十七条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需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仔细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保障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承受实力的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项目选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选购管理方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需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及获得的奖补资金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其次十八条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采纳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支配、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以及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经在其他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嘉奖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以奖代补政策嘉奖范围。其次十九条申请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应按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经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申请材料包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实力论证报告、选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以及与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PPP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符合以奖代补政策支持条件的项目。PPP项目评审实行集中封闭方式,由专家组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备选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审。评审专家组由PPP领域的询问机构、学术机构、财务、法律、行业等方面的外部专家,以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的内部专家共同组成,开展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不对自身或所在单位参加的项目进行评审。定性评审侧重审查项目合规性,主要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等。其中,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项目,以及未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明确公告不再担当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项目,不符合主体合规要求。定量评审侧重审查项目质量,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项目采纳PPP模式的适用性、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示范推广价值、化解债务或增加公共服务供应的有效性等。项目评审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PP中心共同制定评审方案,并详细负责组织实施。经专家组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果后,报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评审结果,由财政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嘉奖资金。第三十一条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仔细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实力论证,有效限制政府支付责任,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省级财政部门要统计监测相关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有效爱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政府信用。对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因地制宜、主动作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的规范实施创建良好环境。主动推动项目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债效果好、产出结果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第六章资金安排和拨付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依据各地区可予嘉奖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心财政PPP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化债规模等因素进行安排。详细计算公式如下:安排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地区可予嘉奖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X该地区中心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嘉奖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X相应地区中心财政分担比例)X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X该地区中心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X相应地区中心财政分担比例)义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X该地区中心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义相应地区中心财政分担比例)X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经核定各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X相应权重)×(本年专项资金总规模+上年末各地区结余专项资金规模)一该地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各地区可予嘉奖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状况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看法确定。各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状况、当地专员办审核看法、PPP项目以奖代补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相应权重依据上年各方向资金运用状况、中心财政预算支配等因素综合确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心财政的安排方法,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科学规划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支配,确保各支出方向的资金总体均衡,统筹兼顾本地普惠金融各领域发展须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运用效益。第三十三条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心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支配,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心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心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o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支配,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当地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运用方向中心财政资金的资格。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可以依据专项资金运用状况、中心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状况、中心和地方财力状况等,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安排方法和中心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状况说明、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中心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看法、上年度专项资金运用状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第三十六条专员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看法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专员办应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审核,依据实际须要开展相应的核查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发觉严峻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刚好向财政部报告。第三十七条财政部结合专员办审核看法,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抄送当地专员办。对上年末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财政部将削减支配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数额。第三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心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参照中心财政的安排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刚好将专项资金予以统筹支配,并编制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运用状况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第三十九条专项资金的支付,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依据中心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第四十条本方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PPP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照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运用状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刚好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第四十二条专员办应当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安排、运用状况进行监管,加强实地抽查,出具看法作为中心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刚好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心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刚好上缴中心财政。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运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惩罚,并视状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一)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安排方法、随意调整安排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安排资金的;(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安排或运用专项资金的;(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协作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七)对提出看法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看法,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依据中心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方法(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探究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供应决策参考。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中心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运用、管理,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申报与审核,参照本方法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依据本方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备案。第五十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嘉奖资金管理方法(财金(2010)116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方法(财金(2014)12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法(财金(2008)100号)同时废止。附L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