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粉矿销售合同.docx
磷粉矿销售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四川蜀道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4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C0462K3K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公司电子邮箱:乙方: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公司电子邮箱:鉴于:甲方系具有磷粉矿销售资质的有限公司,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需采购磷粉矿。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采购磷粉矿产品事宜达成协议,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签订本合同且共同遵守。一、磷粉矿销售的基本情况及合同期限1 .产品名称:磷粉矿(粒径小于0.5厘米)2 .销售数量:万吨。3 .质量要求:按现场指定矿堆实际情况交付,不计算含水量,不按品位计价,不取仲裁(结算)样。二、磷粉矿的交货、验收与运输(一)交货地点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铅锌镇大黑山矿磷粉矿堆放指定地点。(二)交货时间及数量1.本合同项下磷粉矿产品采用分批次供货的形式,乙方根据实际需求,提前3天向甲方发出提货计划。通知中应当载明当批次计划提货数量、计划提货时间、乙方委派的提货人员、运输车辆牌照等信息。2.甲方收到乙方的通知后,根据产能、库存等情况确定是否可以满足乙方的此次需求。若能够满足本批次需求的,甲方向乙方出具产品提货通知单,乙方应按照产品提货通知单上载明的时间提货;若甲方无法在乙方通知中载明的交货时间交货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对交货数量、交货时间进行协商,甲方不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三)交货方式及风险转移1.本合同项下磷粉矿产品由乙方自提,乙方自备运输车辆、驾驶员,并承担与交货相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货物外观、数量初验合格后视为交付货物,甲方负责装车,货物风险在双方于提货现场签署交货单时转移给乙方。2.乙方提货时应当向甲方提交:乙方的提货委托书(需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原件)、甲方的产品提货通知单。若乙方人员无法提供前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交货,由此导致的期限延误等责任由乙方承担。(四)磷粉矿产品的验收1 .数量验收磷粉矿产品交付数量以装车时的甲方过磅数量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当场进行验收、确认。若乙方未在装车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实际交付的磷粉矿产品数量予以认可。2 .质量验收大黑山磷粉矿质量乙方自行取样检测,以甲方指定矿堆实际质量状况为合格产品,不接受任何乙方或第三方检测证明,后期不得以任何要求甲方进行置换或赔偿。(五)磷粉矿产品的运输1 .由乙方自行组织车辆、人员运输并承担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车费、车辆运输费、过路过桥费、燃油费、规费、管理、安全、环保、风险等费用)。2 .产品装车之前毁损灭失风险及因生产所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甲方承担;产品装车后发生的毁损灭失风险、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磷粉矿产品的结算以装车时过磅计量数据为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耗由乙方自行承担。3 .乙方不得因实际供货数量多寡以及甲方调整供货时间、交货地点等任何原因要求甲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运输赛用。4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磷粉矿产品销售出厂前应办理会东县矿产品准运证,准运证的责任和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办理。若因乙方未予以配合或其它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会东县矿产品准运证的,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主管部门处罚等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5 .装运期限:自大黑山矿通知提货之日起,总提货期限不超过(总合同量/300Ot)叁三、合同价款1 .本合同项下磷粉矿含税单价为人民币元/吨,含税总价为元(大写金额:元整)。含税总价不作为双方结算的标准,最终结算以实际交付的数量为准。2 .甲方应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若因国家规定的税率发生变化时,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的原则调整含税价格。3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以现汇的方式支付含税总价的100%(即人民币元整),并付清巳经产生的违约金等费用(若有)。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将磷粉矿产品装车交货或视情节与乙方解除本次签订的磷粉矿销售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期限延误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四川蜀道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账户号码:399002乙方开票信息如下:纳税人识别号:92513426MA63294Q42纳税人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4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产生其他不属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事项所涉及的其他费用,乙方须另行向甲方支付或报销。四、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合同价款。2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指定位置的磷粉矿。3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费用等费用,甲方有权从应支付或返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4 .在乙方结清上批次货物的合同款项前,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提供后续的货物。(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向甲方通知供货数量、供货时间等信息。2 .乙方、乙方的雇员或乙方委派的其他人员应当遵守甲方/现场管理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甲方/现场管理方现场人员的安排和指挥,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人员不得在厂区内随意走动,在装车、运输过程中不得影响甲方/现场管理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管理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3 .乙方应当保证用于磷粉矿产品运输的车辆符合运输要求和条件、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质和能力,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包装措施并办理运输所需的相关手续,保障运输过程中符合环保、路政等要求。4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5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现场管理方以及现场所在地政府的各项要求,若因乙方的人员、车辆等不能够满足要求的,甲方/现场管理方有权拒绝乙方及乙方人员、车辆进入甲方/现场管理方厂区,由此导致的交货时间延误等责任由乙方承担。6 .本合同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获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供货情况等)属于保密信息,乙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若乙方或乙方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相关信息的,乙方应当按照50,00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后二年止。7 .乙方在提货以及运输过程中,应当注意不得损坏临近的设施、设备,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乙方或第三方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产品提货通知单上载明的期限交付货物的,双方应重新协商交货时间,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 .若乙方未能按照产品提货通知单中载明的期限到达交货地点提货或拒绝接受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50,OOO.OO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日的,甲方有权将磷粉矿产品另行处置。前述违约情形达到2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 .乙方及乙方指派的人员、车辆不遵守甲方/现场管理方的管理制度或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方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的,且经指出后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的,乙方应当按照500.00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人员、车辆清退出场,由此导致的交货时间延误等责任由乙方承担。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以退还剩余货款,且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因第三方索赔而代为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及维护自身权益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乙方需另行补足。六、送达及联系人1 .甲乙双方指定如下信息作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有效联系信息,一方通过如下联系方式通知对方的,视为已完成了对对方的送达。甲方:四川蜀道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联系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乙方:联系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2 .一方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自一方签收或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已经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自邮件到达对方邮箱之日视为收件方已经收取并已知晓相关信息。3 .若一方需对前述联系信息进行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联系信息进行通知的,仍视为有效送达。4 .前述联系方式也可作为争议解决阶段相关函件、司法机关文件的有效送达地址。七、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是本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战争、传染病、罢工、暴动等。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了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均不负违约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及时将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事宜。八、其它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为磷粉矿销售合同签字、盖章页)甲方:四川蜀道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廉洁合同编号:甲方:四川蜀道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乙方: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廉洁的市场秩序,防止商业贿赂,避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职业行为的廉洁性,甲乙双方在大黑山磷粉矿销售合同的签定及实施过程中,应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甲方遵守事项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索取或接受乙方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回扣等一切物质性利益。2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接受乙方宴请、娱乐、旅游考察等消费;3 .甲方工作人员不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等。4 .甲方工作人员不介绍自己的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与乙方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二、乙方遵守事项1.乙方不以高买、低卖等交易形式变相给予甲方工作人员财物;5 .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娱乐、旅游考察等消费活动。6 .乙方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7 .乙方不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8 .乙方不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投资入股或赠送干股。三、责任追究1.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政承诺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9 .乙方违反廉政承诺书的,将被列入甲方黑名单,三年内不得进入路桥集团(股份)公司及甲方的工程建设市场、物资设备供应市场、服务供应市场和其他经济业务活动。四、本廉洁合同一式肆份,与规划服务合同一并签订,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甲方上级监督单位执壹份。甲方:四川蜀道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单位盖章)年月日乙方:(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