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课桌文档! | 帮助中心 课桌文档-建筑工程资料库
课桌文档
全部分类
  • 党建之窗>
  • 感悟体会>
  • 百家争鸣>
  • 教育整顿>
  • 文笔提升>
  • 热门分类>
  • 计划总结>
  • 致辞演讲>
  • 在线阅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课桌文档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docx

    • 资源ID:600453       资源大小:35.39KB        全文页数:2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docx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规章制度功能为规范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开放式基金(以下称“基金”或“各基金”)的账户管理和交易业务,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类型批准机构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性质核心制度归属部门基金清算部密级程度公开发布日期2022年11月修订次数批准时间修订内容概述12018年11月全面制定22019年1月第一次修订32022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开放式基金(以下称“基金”或“各基金”)的账户管理和交易业务,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o第二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注册登记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投资者均应遵守本规则。对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其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中登规定为准。第三条销售机构或各会员单位对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受理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业务申请,并不代表交易成功,交易成功与否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最终确认为准。第四条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所指业务规则均指本规则。如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描述与本规则有冲突,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时修改本规则。第五条本规则中的下列词语或简称释义如下:(一)招募说明书:指各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更新、修订和补充;(二)基金合同:指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三)元:指人民币;(四)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五)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六)基金托管人:指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八)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九)注册登记机构:指本公司或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十)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十一)直销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十二)代销机构:指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十三)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十四)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十五)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十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十七)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十八)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十九)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二十)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二十一)基金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二十二)日/天:指公历日;(二十三)月:指公历月;(二十四)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最长不超过3个月;(二十五)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二十六)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二十七)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二十八)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二十九)权益登记日(R日):指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基金分红权利的工作日;(三十)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三十一)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三十二)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三十三)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三十四)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三十五)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三十六)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三十七)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三十八)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十九)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四十)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四十一)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四十二)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四十三)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四十四)本业务规则仅对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登记注册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详尽权责与具体交易规则依照相应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执行。第二章基金账户开立第六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前,须拥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其开立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第七条同一投资者原则上可以申请开立一个财通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除销售机构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开立该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并可同时办理认购或申购申请,但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第九条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原则上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第十条在与投资者业务关系存续期内,销售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投资者身份识别措施,关注投资者的账户及其交易情况,及时提示投资者更新身份资料信息。如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留存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限,若在合理期限内未做更新,销售机构及注册登记机构有权拒绝为投资者办理业务。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销售机构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一)投资者要求变更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二)投资者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三)投资者名称与国家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名称相同;(四)投资者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五)销售机构获得的投资者信息与已知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六)对已有的投资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七)销售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投资者申请开户时必须递交合法证件类型和证件编号,否则,开户无效。销售机构在受理开户申请时,必须仔细核验投资者递交的材料并在相应的销售代理系统内录入相关的开户信息。第十三条销售机构T日受理投资者的开户申请,T÷l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开户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2日,投资者可运用销售机构支持的各种方式(如柜面、网上、电话等)进行开户确认的查询。第十四条对于配发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开立成功后,投资者可在T+2日至开户销售机构处打印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确认书。第十五条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申购,但认购、申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第三章客户资料变更第十六条开立基金账户后,投资者可申请对账户资料进行变更。账户资料变更分为关键资料变更和一般资料变更。第十七条关键资料变更是投资人向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姓名(名称)、客户类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的基金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一般资料变更是投资人向基金销售机构进行除关键性资料变更以外的基金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主要包括:(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二)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三)其他资料。第十八条投资者如须办理关键资料的变更,销售机构应要求投资者提供足够齐备的公安机关或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的变更证明材料。第十九条如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变更不及时而导致的各类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二十条投资者变更后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组合不得与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其他基金账号下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组合相同,否则,该申请无效。第二十一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按基金账号保存一份最新的某一销售机构处的投资者资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对于投资者的交易账户资料变更,销售机构直接受理并确认成功。第四章基金账户的注销第二十二条基金账户的销户由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提交销户申请,投资者可以在已经成功进行账户登记的任一开户网点进行提交。销售机构在受理销户申请时,应确保投资者在本机构注册的基金账户满足如下条件:(一)基金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二)在其它销售机构处没有基金账户登记或均已取消基金账户登记;(三)基金账户内无未完成或尚待确认的基金交易;(四)基金账户内无尚待确认的基金权益;(五)基金账户未被冻结。第二十三条如同一投资者名下基金账号在多家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号,投资者有必要预先前往各销售机构处,办理相关赎回、撤销交易账号或权益确认手续,以确保开立在各销售机构处的基金账户满足上一条款规定的各项条件,销户申请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基金账户销户的申请必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五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销户申请进行确认时,应判断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否则销户无效。第二十六条基金账户办理注销手续后,该基金账号自动注销,不再分配给其他投资者。如投资者重新申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将分配一个新的基金账号给投资者。第二十七条基金账户销户后,销售机构不再受理投资者对该基金账户的账户类或交易申请,投资者如欲办理基金业务,应重新申请开户。第五章增加/撤销交易账户第二十八条一个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处开立多个交易账户,从而实现投资者用同一开放式基金账号在多个销售机构处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第二十九条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增加交易账户申请时,应要求投资者用同一开放式基金账号在多个销售机构处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第三十条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增加交易账户申请时,应要求投资者提供开放式基金账号及完备的申请材料。销售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前,应核验该交易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一)交易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二)交易账户内无未完成或尚待确认的基金交易;(三)交易账户内无尚待确认的基金权益;(四)基金账户/交易账户未被冻结。第三十一条交易账户销户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对该交易账户下的业务申请做无效确认。第六章冻结/解冻第三十二条基金的冻结与解冻,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出示相关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协助办理基金的冻结或解冻事项。冻结与解冻包括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冻结期限。第三十四条冻结与解冻业务统一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各有权冻结/解冻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提出申请。本公司暂不受理相关当事人提交的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申请。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在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冻结/解冻的申请时,须遵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供完备的申请材料。第三十六条基金账户冻结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等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冻结期间,该份额不得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等。第七章认购第三十七条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应按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参与基金认购。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基金。第三十九条当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购买基金时,须缴纳足额认购款项,否则认购无效。第四十条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原则,即投资者以金额方式提出认购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认购计算方式为投资者确认实际认购份额。第四十一条办理认购申请时,投资者必须在基金募集期的规定交易时段内提出申请。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提出多次认购申请,但每次认购均需符合发售公告所列的认购规则,费用逐笔计算。第四十二条投资者申请认购时,须遵照基金管理人对募集基金的认购金额规定。第四十三条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认购款利息处理方法参见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人的认购金额进行确认;在募集内,若满足基金合同生效的最低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可提前宣布终止认购。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对每日认购申请进行的交易确认仅表示认购申请有效,并不代表最终的认购确认结果;在募集结束及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登记权益。第四十四条投资者T日申请认购,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T+2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认购是否有效,投资者认购的最终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无效的认购资金,销售机构应将该认购资金退回。第四十五条募集期结束后,如基金合同未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将募集的认购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利息退还认购投资者。第八章基金申购第四十六条基金申购是指投资人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开放日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投资者T日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并通知销售机构。第四十七条投资者申购基金时,须全额缴纳申购款项,否则,申购无效。第四十八条基金申购的交易日为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第四十九条基金申购遵照“金额申购、未知价法”的原则,即投资者的申购以金额方式申请,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文件中规定的计算方式扣除必要费用后,为投资者确认实际购买份额。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等特殊品种参见特别规则章节以及相关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第五十条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的申购金额进行限额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载明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应当根据法规要求提前予以公告。第五十一条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T+2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申购确认份额,对于无效的申购资金,销售机构应退还。第五十二条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限额,投资者进行超额申购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的规则进行处理。第九章定期定额投资第五十三条定期定额投资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第五十四条定期定额申购遵照的计价原则比照基金申购原则执行。申购价格基准为扣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文件中规定的申购计算方式为投资者确认实际购买份额。第五十五条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此限额,调整结果应当根据法规要求提前予以公告。第五十六条同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多个销售机构签订多份定期定额计划,也可在同一销售机构处签订多份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但各计划间相互独立,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扣款及申购只能在签订该计划的销售机构处执行。第五十七条投资者在签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在同一销售机构必须指定唯一银行账户作为指定扣款账号。销售机构应接受投资者对该银行账户的变更申请。第五十八条指定扣款日,如因投资者的指定账户内余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的,视同投资者违约,当期申购无效。在各销售机构规定的指定日期段内,如投资者的违约次数大于销售机构规定的最高违约次数,视同投资者自动终止该份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第五十九条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的定期定额撤销申请,撤销申请一经确认,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自动终止。第十章基金赎回第六十条基金赎回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该基金账户在提出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的基金可用余额。第六十一条基金赎回的交易日为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第六十二条日常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未知价法”原则进行,即赎回以份额方式申请,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文件中规定的计算方式扣除必要的赎回费用后,确认实际赎回金额。第六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赎回份额进行合理限额规定,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赎回份额限制,调整结果应当根据法规要求提前予以公告。第六十四条投资者赎回应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文件的规定缴纳赎回费用。第六十五条依据基金合同,若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情况决定采用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投资者在赎回基金时,须选择是否顺延赎回或放弃超额部分赎回。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以对应基金合同规定为准。第六十六条投资者T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T÷2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赎回确认份额。对于某些特定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确认日规则,但须在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基金文件中载明。T÷7个工作日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的指定预留银行账户划出赎回款。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预留银行账号不可用,从而使赎回金额无法及时入账,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六十七条如基金合同无特殊说明,基金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赎回,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赎回。第十一章基金转换第六十八条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允许该两只基金份额的互相转换。第六十九条投资者须同时向代理销售机构提交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请,且申请当日,拟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处于正常交易状态,否则申请无效。第七十条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当日转出/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一)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二)免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上述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具体的转换费用收取方式,参见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基金文件。第七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转换份额进行合理限额规定,如单个投资者单笔最低转换份额、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等。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载明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出/转入份额限制,调整结果应当根据法规要求提前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换申请无效。第七十三条投资者在申请基金转换转出时,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转出,在某一销售机构处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单只基金设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前/后端收费,则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转出时,应指定转出份额的收费方式归属,每种收费方式下可转出的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收费(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方式下持有的基金份额。第七十四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转出。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第七十五条当日基金转换转出份额纳入当日该基金巨额赎回判断,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登记注册中心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有效转换申请按对巨额赎回的批准比例执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以对应基金合同规定为准。第七十六条投资者T日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T+2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转入确认份额。对于某些特定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确认日规则,但须在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基金文件中载明。第七十七条同一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能进行转换。第十二章转托管第七十八条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销售机构(网点)转入另一销售机构(网点)的业务。第七十九条投资者可申请对其持有的某一销售机构的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根据各销售机构或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投资者可选择“一次性转托管”,即在办理托管转出申请时,就指定转入方销售机构和转入方网点;也可选择“分步转托管”,即先在转出销售机构处申请转出成功后,再到转入销售机构处申请托管转入。在办理任意一种方式的转托管业务申请前,投资者都须在转入方销售机构处成功办理有关基金账户开户或登记手续并提供销售机构所需的相关资料。第八十条对于一次性转托管,投资者T日提交转托管申请,T+1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如确认成功,T+2日转入销售机构处基金份额可用。如确认失败,T+2日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被记回转出销售机构基金账户中。第八十一条对于分步转托管,投资者须在确认转出成功后,再至转入销售机构办理托管转入。如因投资者未确认转出是否成功导致托管转入失败,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八十二条对于分步转托管,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之后,并在转托管转入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其转托管的基金份额临时挂存处于类似冻结的基金状态,销售机构不受理投资者对该部分份额提出的除托管转入、基金份额冻结以外的其他业务申请。第八十三条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采用“先进先出”原则确认系统内转托管的转出申请,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转出。第八十四条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托管无效。第十三章非交易过户第八十五条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或由于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第八十六条有关当事人应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并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八十七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须进行核验。第十四章收益分配第八十八条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指以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价格依据自动转购原基金份额。第八十九条除货币市场基金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特殊规定的基金品种外,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者如需修改分红方式,可通过“分红方式修改”交易进行上报。第九十条投资者申请修改分红方式申请最迟于基金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提交并以最后一次修改为准。每次分红方式的修改适用于投资者托管于所有销售机构处的该基金品种。多只基金的分红方式修改需要提交多次申请。第九十一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并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无红利分配权,权益登记日赎回的基金份额有红利分配权,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第九十二条在基金分红期间,如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或分步转托管的已转出待转入状态,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对客户的分红权益进行冻结操作。第十五章查询第九十三条投资者可临柜或通过电话、互联网络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查询其基金账户、基金交易和基金份额持有情况。第九十四条投资者临柜查询时,基金销售机构应核对其身份证明材料,无误后办理查询业务。投资者通过电话、互联网络进行查询时,应按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规定进行身份、密码等相关信息的认证。第九十五条已故投资者的合法继承人查询该投资者基金账户资料,应当提交已故投资者的死亡证明及继承公证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第九十六条投资者对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的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协助查询的要求。第十六草基金中基金(FOF)第九十七条基金中基金(以下简称“F0F”),是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第九十八条FOF申购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应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文件约定,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应对其基金账户信息进行登记记录。第九十九条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接受的由本公司管理的FOF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回业务,免收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第一百条注册登记机构办理FOF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应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日对应的估值日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FOF按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产品净值披露日完成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披露。在正常情况下,FOF注册登记机构在产品净值披露日内对当日投资人的交易业务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交易确认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第一百O一条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本公司将在T+7内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范围不含QDn),若投资范围包含QDIl则在T+10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发生FoF合同载明特殊情形,赎回款项可依照相关规定顺延支付。第十七章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定第一百。二条货币市场基金遵循“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第一百。三条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或“每日分配、按月支付”的原则。按照“每日分配、按日支付”的原则,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每日收益,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将该收益结转为投资者份额。按照“每日分配、按月支付”的原则,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每日收益,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计入其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中,按月集中支付一次。不论采用哪种分配原则,对于当日收益的精度均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第一百。四条当货币市场基金进行收益结转时,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第一百。五条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份额净值计算的市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中不包含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部分。如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份额净值计算的市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第一百。六条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基金余额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中包含赎回份额及所对应的未付收益。第一百。七条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如投资者申请修改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注册登记机构将做失败处理。第一百。八条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第十八章差错处理第一百。九条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工作失误或者投资者的失误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确定差错类型、处理原则、处理程序等方式进行。第一百一十条差错类型有以下几种情况:销售机构录入或认证差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销售机构以及销售机构内部的传输差错、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基金注册系统清算差错、基金注册系统或销售系统的技术故障造成的差错、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差错。第一百一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差错处理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因其失误所导致的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且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负责,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负责。(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不能就此免责。差错责任方在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有关基金合同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获取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追偿。(三)差错调整采取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四)若是差错类型经各方确认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相关差错责任方可以免责。(五)差错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进行差错影响的评估;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第十九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则由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随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和补充。第一百一十四条基金代销机构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交易指南或其他说明性文件并明示投资者,但不得违反基金合同、本规则的规定。若基金代销机构的上述文件与基金合同、本规则的规定不相一致,以基金合同、本规则的规定为准。第一百一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意事项

    本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docx)为本站会员(夺命阿水)主动上传,课桌文档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课桌文档(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

    课桌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