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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成都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持续深化系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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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成都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持续深化系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docx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体行为持续深化系统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县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单位:为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定,加快建设和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工作要求,持续规范成都市监管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下简称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进一步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一)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成都市)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依法需审批、核准的必须招标项目,两次开展招标活动失败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标失败情况报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取得核实意见,再向原审批、核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于招标程序违法、招标文件设置条件超出项目本身需要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应依法重新招标。(二)强化招标投标内部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做好招标投标活动资料上传备查,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按照各行业规定将行政监督部门事中事后检查所需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其相关资料上传至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遗失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三)严格做好合同履约招标人应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在交易平台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规范自身履约,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招标人应切实做好项目标后履约情况检查,加强对承包单位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以及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及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四)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机制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发布项目招标计划。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的原因需直接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可不提前发布招标计划。招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成都市)按照成都市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表(详见附件1)公开发布招标计划,接受招标计划相关内容的社会咨询。鼓励招标人在其他公开媒介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仅作为各方主体提前了解项目初步计划安排的参考,项目的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五)规范招标人代表委派招标人可以委派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应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作为招标人,选派内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本单位选择;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成都市国有企业作为招标人的,鼓励参考下述范围建立招标人代表委派管理制度。选派内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可从项目业主、本公司或公司所属一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熟悉项目的工作人员中选择;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可从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的技术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招标人应从严落实主体责任,对招标人代表身份合规性、真实性负责,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严防招标人代表被“操纵”或“围猎”,保障评标公平、公正。招标人应将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信息在中标结果公布中进行公开,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社会监督。招标人代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行为规范,严格遵守评标现场管理制度,以科学、严谨、诚实的态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进场参加评标时,应提供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招标人代表评标承诺书(详见附件2)和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易平台负责收存上述材料,缺少身份证明材料的招标人代表禁止参加评标。(六)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开标流标公布、评标流标公示、中标结果公布的标准文本(详见附件3)以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等相关要求,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工作。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同),将评标流标或中标候选人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相应栏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应在开标流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将开标流标、中标结果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相应栏目公布。(七)进一步做好招标人积分管理充分发挥规范化管理作用,在成都市全面推广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机制,将市本级和区(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纳入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指导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工作,制定成都市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标准(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招标人积分评价标准)和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名录;负责运行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信息库,在行政监督平台汇总形成和动态更新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分值和等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按照招标人积分评价标准,对招标人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记录和动态积分评价,做好具体管理工作。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好日常行为规范,主动配合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等级,对招标人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对A级招标人,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照常规开展随机抽查;对B、C级招标人加强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分别按照不低于50%比例随机抽查和100%全覆盖检查。针对单次积分扣分达到20分或降为C级的招标人,市发改委应将情况通报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八)推动提高招标质量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建立招标方案优化制度,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探索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招标人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要求,组织对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九)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优化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机制,多措并举减轻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交易负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机构应及时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担保金额不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投标额度。全面推广使用保函(保险)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招标人应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积极探索担保保函应用,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经招标人同意,已通过现金方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使用保函(保险)替换。全面推行电子投标保函(保险),投标人通过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在交易平台自行选择金融机构加密推送电子保函(保险),通过单位账户支付投标保函(保险)费用。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履约保证金减免机制,鼓励招标人结合中标单位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因素,降低缴纳比例或免收履约保证金。探索集中履约担保,鼓励招标人建立履约保证金集中担保机制,投标人中标同一招标人多个标段的,经招标人同意可采用定额担保、增减挂钩担保等方式,通过集中担保资金对中标项目统一进行履约担保。二、强化投标和履约监督,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十)建立异常投标行为监督机制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以及重点关注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人员混用、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各类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行政监督部门可邀请社会监督员、行业专家等专业力量,对异常投标行为出具认定建议意见。行政监督部门对经查实投标人的异常投标行为及其关联的投标人通过重点提醒、集中约谈、警示教育等方式强化监管,促进诚信投标。鼓励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以及行业专家、社会群众等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投标人的异常投标行为的有效线索。(十一)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通过挂靠资质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等各类禁止行为。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三、强化评标专家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相关活动(十二)做好评标专家处理(处罚)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跨部门工作衔接,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从严做好评标专家管理和行政处理(处罚)工作。行政监督部门应全面掌握监管项目的评标专家行政处理(处罚)情况,并及时抄告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行政监督部门应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材料上传至行政监督平台,填写发布公开信息。评标专家的处理(处罚)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进行展不O(十三)严格规范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现场管理规定、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不得有对评标施加不当影响、收受除合法评标劳务费之外财物、加入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等各类禁止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交易平台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积极开展跨市域的远程异地评标,大力探索跨省域的远程异地评标,切实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熟面孔”,推动优质专家资源互联共享。(十四)规范评标复核管理评标结果公示期间,评标结果经核查存在客观性评审错误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要求申请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评标复核范围仅限于招标人申请事项。招标人组织评标复核活动前,应向相应的交易平台提供复核申请材料并提交关于项目/标段开展评标复核的情况说明(详见附件5)。评标复核所需电子标评标资料由交易平台提供,纸质标评标资料由招标人自行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复核项目的监督,评标复核活动仅限使用复核申请材料以及复核所需的电子标、纸质标评标资料等,其他无关材料不得携带和使用。经复核,评标委员会存在评标错误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查处理(处罚)。(十五)规范借用评标专家行为非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需要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可以申请借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自主确定评标专家借用数量和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借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应进入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在发布交易公告前,招标人应向交易平台提交关于项目/标段申请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函(详见附件6)。四、强化招标代理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服务(十六)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应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做好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和资料的妥善保存与保密,不得有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各类禁止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十七)加强招标代理信用监管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积极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督促招标代理机构规范从业。(十八)强化招标代理合同管理招标代理服务合同双方应合理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付款比例、付款时间等,并在代理合同中进行明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成都市依法必须招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鼓励按照“谁招标、谁支付”的原则,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五、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十九)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指导、协调作用,强化招标投标工作统筹推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落实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二十)强化投诉处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避招标、招标方式、信息公开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受理,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过程中其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受理。涉及需要进行招标、评标无效认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建议意见,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认定。行政监督部门应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依规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在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行政监督平台,填写发布公开信息。(二十一)加强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公开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评标专家行政处理(处罚)信息、投诉处理信息等应按本通知要求在行政监督平台进行公开。处理(处罚)文书未载明信息公布期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信息公布期为1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3年。(二十二)常态化开展事中事后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应落实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督责任,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结合实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线下实地检查和重点监管;强化线上随机抽查监督机制,行政监督平台按照不低于部门监管标段总数的30%比例对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随机标记,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标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二十三)规范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建立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报机制,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全面掌握、分析全市本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抽查检查、评标专家处理(处罚)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在本行业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对全市招标投标领域亮点工作和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各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统筹抓好本地区各项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贯彻落实,督促被通报部门及时整改。行政监督部门要准确把握和贯彻工作要求,在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不得“越位”,不得层层加码限制招标人正当权力,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强化联合监管,招标项目或标段涉及多个行业的,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联合进行招标文件、评标活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二十四)持续深化系统治理持续深化全市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巩固治理氛围,夯实治理举措,坚持以问题为靶向纵深推进系统治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同纪检监察、审计、公安、检察、法院、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的联动配合,形成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零容忍”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二十五)进一步用好社会监督员机制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发挥专业能力,充分体现社会监督作用。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成都市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工作指引(详见附件7)开展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将社会监督员出具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参考。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附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和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成都市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表(标准文本)2 .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招标人代表评标承诺书(标准文本)3 .开标流标公布/评标流标公示/中标结果公布(标准文本)4 .成都市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标准5 .关于项目/标段进场开展评标复核活动的情况说明(标准文本)6 .关于项目/标段申请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函(标准文本)7 .成都市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工作指引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水务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3年8月11日成都市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表(标准文本)序号招标人(建设单位)拟建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万元)拟招标内容所属行业预计招标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和设备采购房建/市政/交通/水利202年月其他:备注:提前发布的招标计划内容仅供各方主体提前获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招标内容,招标项目的实际信息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标准文本)委托人(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被委托人(招标人代表):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内部专家身份:口招标人本单位/本公司工作人员口项目业主本单位/本公司工作人员口公司所属一级集团及集团下属公司工作人员外部专家身份:口本单位的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口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口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口项目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口项目的技术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口其他()因(标段名称)评标活动需要,现委托上列被委托人作为我单位内部专家/外部专家代表参加评标活动,被委托人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评审行为、评审意见与评标专家承担同等法律责任。委托人对被委托人在评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评审意见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授权有效期:年月_日至年月_日,过期无效,未盖章无效。附: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招标人代表评标承诺书委托人:(盖章)被委托人:(签字)年月曰招标人代表评标承诺书(标准文本)本人作为(委托人)的招标人代表内部专家/外部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参加(项目/标段名称)评标工作,并承诺遵守如下规定。一、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招标人代表职责。二、进入评标区前将手机及电子存储设备存入指定地点,禁止带入评标区。三、评标工作全程佩戴工作牌。四、不得进入其他项目的评标室。五、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离开或无法继续评标,主动联系现场工作人员并征得监督人员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离开后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区。六、禁止以记录、复制等任何方式将评标资料带离评标区。以上内容本人已知晓并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招标人代表签字:年月日(标段名称)开标流标公布(标准文本)项目及标段名称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联系电话招标人招标人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公布日期投标最高限价(元)开标流标类型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其它原因(选择其它原因的应在本括号内完整、准确说明原因)其它需要公布内容行业监督部门联系电话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标段名称)评标流标公示(标准文本)项目及标段名称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联系电话招标人招标人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公示期投标最高限价(元)投标人评审情况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或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经评审的投标价(元)或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备注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1评标流标类型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所有投标人均被否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为剩余投标人不具备竞争性/其它原因(选择其它原因的应在本括号内完整、准确说明原因)其它需要公示内容行业监督部门联系电话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标段名称)中标结果公布(标准文本)项目及标段名称项目业主开标时间招标人开标地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结果公示时间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中标价(元)公布日期评标委员会(四川省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姓名:单位:姓名:单位:姓名:单位:姓名:单位:姓名:单位:姓名:单位:姓名:单位: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成员名单姓名:单位:姓名:单位:其它需要公布内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成都市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标准一、信息组成1、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管理主要基于基本信息、负面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2、基本信息是指招标人通过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自行填报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招标人的基本信息长期有效。行政监督平台网址:3、负面行为信息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未规范执行强制招标制度、未规范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未规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未规范履行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责任和未规范履行履约管理责任等,影响规范高效、公平有序市场体系建设的行为情况,以及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文书,或司法机构的判决、仲裁裁决书等,包括但不限于“三、负面行为”中列举的情形。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信息按照文书或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有效期;文书未载明有效期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为1年。4、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招标人积极响应和大力推进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建设、率先应用招标投标活动新技术新举措、为全市贡献先进经验、主动提供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等方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四、良好行为''中列举的情形。良好行为信息有效期为1年。二、信息应用1、招标人等级根据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分值从O分到120分划分为A、B、C三级。其中:A级,85分(不含)至120分;B级,60分至85分;C级,O分至60分(不含)。2、招标人初始行为规范积分分值均为100分、A级,根据动态积分评价进行加减。3、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招标人的动态积分评价应于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监督平台报送,并提出增加或扣减招标人的积分分值意见。4、招标人行为规范积分评价结果在行政监督平台的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登录界面公示。动态评价积分分值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计入总分值。5、在公示期内,招标人对动态评价积分分值有异议的,可书面向信息评价单位提出异议。信息评价单位应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书面回复招标人,书面回复后对相关分值进行调整。三、负面行为序号评价内容分准评标(一)未规范执行强制招标制度1招标人通过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20分2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20分3招标人通过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20分4招标人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20分5招标人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20分6招标人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采用邀请招标。20分7招标人按照规定将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邀请招标,但未履行规定程序的。10分(二)未规范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8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招标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四)招标人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五)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六)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七)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20分9招标人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10分10招标人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10分11招标人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且不能说明充分理由的。10分12招标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至少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10分13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10分14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未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10分15招标人未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引起投诉或举报,且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实的。10分16招标人设置招标条件不合理、竞争性不充分,编制招标文件不严谨,引起投诉或举报,且被行政监督部门书面责令整改的。10分17招标人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10分18招标人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的。10分19招标人未使用电子招标文件标准模板,自行编制电子招标文件的。10分20招标人未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编制指引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5分2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5分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未按要求顺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三)未规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22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四)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五)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六)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七)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20分23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规定;(二)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三)接受应拒收的投标文件。(四)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20分场。(五)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六)招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七)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24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二)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20分25招标人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或采用抽签、摇号、抓阉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20分26招标人对异议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引起投诉或者举报且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10分27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对某一投标文件评审分值异常高分或低分;(二)投标人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而不指出的;(三)投标人技术标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的;(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10分评标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六)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的;(七)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故意隐瞒不报的;(八)除不可抗力和突发意外事件,无故缺席、拒不出席评标活动的。28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违反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10分29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10分30招标人不按照“应进必进”要求,进入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10分31招标人不按照行政监督部门书面通知要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10分32招标人违反本通知要求未规范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的。5分33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5分34招标人违反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不是工作日的,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的。5分35非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招标人未提前发布招标计划而直接发布招标公告的。2分(四)未规范履行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责任36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进行下一环节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20分37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20分38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20分39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10分40招标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篡改、损毁、伪造、遗失、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10分41招标人超过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或因招标人原因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10分42招标人未按时通过行政监督平台上传各行业规定的招标文件备案资料、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且无正当理由5分的。43招标人未按时公布开标流标、中标结果的,未公示评标流标结果的。5分44招标人在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受到行政监督部门通报的。5分45招标人未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5分46招标人划分标段不合理,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纠正的。5分47招标人未将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信息在中标结果公布中进行公开的。2分48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不遵守现场管理制度,不服从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和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2分50招标人违反交易平台现场管理要求,出现情节较重或严重不良行为的。2分51招标人在行政监督平台未填报基本信息、填报信息不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不修改的。1分(五)未规范履行履约管理责任52招标人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等情形,被认定为违法发包的。20分53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10分5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在100O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未按要求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10分55招标人因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或现场10分管理不善,引起计价纠纷被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为负有责任的。56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将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或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10分57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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