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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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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修订草案.docx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审计监督对象)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机关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单位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加强内部审计研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数字化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推动内部审计数字应用、管理以及业务协同。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内部审计监督时效性和审计质量。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第八条【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九条【重要事项管理】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第十条【人员职业能力】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第十一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三)投资、基建管理;(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独立履职】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小可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第十三条【单位经费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四条【单位表彰奖励】单位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审计监督对象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审计监督对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审计监督对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信况进行审计;(六)对审计监督对象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活动进行审计;(七)对审计监督对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八)对审计监督对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权限】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审计监督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起草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制度,并对制发后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资料;(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审计监督对象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审计监督对象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监督对象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第十七条【资料输共】审计监督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进行书面承诺。第十八条【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告】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同】单位内部审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与审计机关审计加强协同:(一)结合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要点确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二)按照有关要求与审计机关同步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参照审计机关确定的专项审计工作方案开展相关领域的内部审计;(三)推进单位整改审计机关审计查出的问题;(四)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协同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第二十条【编制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在一定周期内,对审计监督对象应当实现内部审计全覆盖。第二十一条【组成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十二条【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内部审计前,审计组应当向审计监督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二十三条【实施审计和编制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四条【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审计概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审计监督对象意见。审计监督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监督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出具送达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并送达审计监督对象。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机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争议解决机制。审计监督对象以及相关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由单位及时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整理归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监督对象书面意见以及审计整改情况等资料整理归档。第二十九条【资料备案】单位应当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第五章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第三十条【查出问题整改】审计监督对象应当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分类整改。对在审计过程中或者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阶段性整改目标,分阶段限时完成整改;对涉及制度建设层面的,应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第三十一条【整改主体责任】审计监督对象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监督对象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第三十二条【检查督促】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改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整改的问题逐一审核认定、对账销号。第三十三条【内部协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管理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问题处置】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加强分析研判、综合施策,建立长效机制。第三十五条【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机关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内部审计结果。对内部审计查出并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内部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未落实到位的,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第六章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指导监督职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二)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三)指导单位统筹安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突出审计重点;(四)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五)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业务指导】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鼓励内部审计机构采取跟班学习的方式,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机关相关工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三十八条【监督整改】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第三十九条【备案资料利用】审计机关应当结合调查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单位报送备案资料的研究分析,将其作为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业务、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实施审计的参考。第四十条【部门间协同】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同机制,根据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资金规模等情况,共同开展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类指导。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审计监督对象责任追究】审计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责任追究】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参照执行】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国有企业概念】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施行。2008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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