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docx
XXXX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教务处提交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及时提交延期报到申请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思想品德、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各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四条新生经体检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诊断,认为通过治疗可以在短期内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各系应及实填写电子版淮北工业与艺术学校学生信息上报数据。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到财务处缴费,学校教务处依据学生报到缴费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各系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表;(二)体检表;(三)实习相关材料;(四)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五)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六)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参加所选专业规定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第九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一般以“优”、“良”、”及格”和“不及格”记。某学科成绩未达到“及格”者,需要补考。第十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作业、出勤等)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o有期中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三部分构成: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40%,平时成绩占30虬第十一条教师可根据以上要求、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所授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根据学生上课迟到、早退、旷课和请假情况,酌情计分。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二条学生因病、因事或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参加比赛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核时,本人应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任课教师确认理由正,当并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系审定,最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课程开考后,不再受理学生的缓考申请。第十三条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凡旷考的学生,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四条课程的补考分为正常补考和毕业前补考。正常补考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后两周进行;毕业前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六月份进行。毕业前补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补考机会。因故未参加毕业前补考的,该门课程直接以“零”分记录,无论何种原因,毕业前不再给予补考机会,按结业处理。第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加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因旷考、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经教育认识错误后,本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审查无误后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给予参加毕业前补考。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册,并由学生所在系教学科保存,同时将成绩汇总表报教务处。学生成绩一经审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按相关规定,调整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办理,其它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转专业学生需提交转专业申请。第十九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一)由其他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由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持原所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有关材料来我校接受审核,经拟转入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复函拟转出院校。正式转入手续须在接到省教育厅的转学文件后办理。(二)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学校者,经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与拟转入院校协商。拟转入院校来函表示同意接收后,由教务处负责将转学的有关手续报送省教育厅。在安徽省范围转学者,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三)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填写转学申请,所在系提供学生在校期间完成的课程成绩单。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或转学:(一)二年级及以上者;(二)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转学、转专业者;(三)一般中等职业学校转入卫生、师范类学校或卫生、师范类学校互转者;(四)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之间互转者;(五)按有关规定应予退学者;(六)达不到转入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分数线或最低专业分数线者;(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不得脱离原系部、原专业的教学活动。第五章休学、复学、退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学生应征入伍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因服兵役休学的需提供入伍通知书。第二十五条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第二十六条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在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坚持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所在系部审定,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三)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三)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五)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六章毕业第三十条学生毕业前,其所在系应对其德、智、体等方面做出全面鉴定和审核。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一)思想品德评价合格;(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三)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第三十一条学生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3门以下(含3门)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3年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教务处审核,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二条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可以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在学籍管理等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