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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条文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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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条文对比.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表(1998年12月27H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笫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笫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H国务院笫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2H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笫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修改前的条文(2014年版)修改后的条文(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f市M怵1十柚一(二)农村和城巾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在的土地:(二)国宅依法彳4的十卅(PTI)依法不闻王隹休所有的林也草附芾姑滩诠马H他土地:(JL)农忖柒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广IRV/hrIfft-l4-(六)田国宝绢组将Rk白秋宏宙等IMRL收工成建制抻年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屈于迁移农民集体所皆的土地U笫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二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衽何单位.和个人4;得侵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U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开查询U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根,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根,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存关规定办理U第四条农用集体所有的十地山十州所有#向十他所在拙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织人民破格替沪造册,核宏隹体十附所有权证45确认所有农f?隹体所在的十附依法用干北表业建设的十拙伸用者向上肺所内:曲的用-药人用政曲十曲彳fi*fc部门根Hl+MIJ,匕m1,.,ILjIVJ2二久ZXLXa北人T;».1123J.t1u*!TTrCfTT->t!S咨诃中诘由具绵人用政府替R浩册核玲隹体十批伸ffl只证书.确认律设用附仲用权.I".u*zxl-*rfj'v-A>>J|«11j*.r7V*V¼>*T'I"</IFJIJj.i-xlj.>行统一登记U第石架单体和个A依法伸用的国有十IHl由十Wl传用荐向上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十地呼标中沽.由具组以卜人民政曲将ti册.核用国有+Ml伸用权证书.确认仲用和,甘中.中虫国家机关伸用的国有十h的将记冷iff.中国冬除十ItMr政主管部门华甫,体詈汨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十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小确宗他用权的国有十珈.中具细IU卜人民政府祥造册.K年【不IIrEJu.u筑六名依MP卒十林斫有椀仲印府的田依冲拈计附I-彳,/、lKXIrJQ_-1-*11*/'IIBJT、I/U11,1人|11、f六fI»-11*-ftftl松!柏物笑附芸物夕刊+柚仲川椀升程的M用向主HhffiHhfilLA出访必44rf片M七份Mrm中十珈*u*<I»J-*u*tlJi-I-z>L,U义uJi-JUiIJft-JL-RMPIJIM.IL-*->ti本申簪汨中语rhf®十处洋沪til<y-i+Hh所有包仲f11栩卒审晋沪+hfiff?仲川权的李审白本中咨沪。H起生效U(r.1在十卅ITH余的M细排批潜中件向十卅所在卅的口物1、Jl卜A国曲府十卅行M十筲E门得由十卅亦申将岸中诘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U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竽口工备隼国TJtlh*l用点I体摘WL由国冬l+h行丰笛第二条(新增)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门合同国冬除有关部门编制.4ll冬院批准”IfxJF-5yJrzuJ>XT11*1TJl*V'"IJJJl117o省I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存关部I编编1.担国父除批淮“TIkirrrf11uYEH?U白治区人民政l:4lhH”人工INFiflft4?IU二的端市IT、K,匚二/、W>*sr-J,DI-LU口JYlP7、LU*wzX_I.MJ"7W'T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都向土地利用尊体规划k各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L地行政主管部fJ和其他有关箭门编制,经jA>lxAljfRjII4-I4K.Ii'IITJ,JWLIJJUJ-*J>k-4xru<JllI木条第一款第一款第:款棚定以勾卜的+他利用总体掘却1,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目和其他有关部目编超级上擢省L沿区T炯认民的的傩决中r/(箱、-LMlId由Ma士IiI徽Irh2/"i人界i声型回法市人卬府招用的iI的市.白治小H人卬曲府批XE.*7VJJX11TIJK1211J*I'IizTZXV*JJWTlII第UI孕口知ELAMdFITlb右:rf十寸K'12当个局JIR-1、*iL-/、"、*"人”,J*JDIJ吗八_1卜,j|,J1i4«、l"J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U上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Q土地利用现状:(苴)土地条件Il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木级人民政府审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公公布:仝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选后,应当向社公公布U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U第三条(新增)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U第四条(新增)土地调杳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土地条件。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杳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杳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聿要依据。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度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k艮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农田保护区,土地开星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早.区等:莫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捌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京何.一;+t的用诠WTJ7r*1.tll11JTJK2211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的具体办怯,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在关部门制定U第五条(新增)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筑l字幺(幸青)卜利JnL"d楣M夕5ft5批(铺、-JI/八二/、»x/-4,D,|,J八J3、r厂,wJ7JI卜、J幺“!#M,N、BX/人民政府应当在木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a公告应当包括下利闺4第六条(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一)日标.1一、LfcOflgg(二)规划范围:(四)地块用途:(五)批选机关和批准H期U第十一条依的彳十附符刑法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七条(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挪出改十向利用北体搦划的.律l¾制和步柜据国务院咦拜为臼治区官辖市ARI三由的郴济文件帙改U件改后的llH4lhhzJS>1Mtr,丁ITtts"T'J>IJJgl'IK*m:JltK7It-lt!-'PL,71ETt!:?I-组十坤利用点休eM后洼及性W下空十州利用也体掘划的.由卜福ARIi曲通知K组人民i府件Hl相盾i.并报原批帮川关备室”第十二条作收Afi府应当加第HTih利用年龄计划铃理.比行津通用JIhJf?&粹即I十的利用年用计划,经拙常下i-¾1JA-HhTJUu*OHXJPJ''"-MLuJJI工兀IrlKIi*JL1Hi12LI圮i,44iM(,)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4()/卅1偏有?计划指总(二)TTHVntbLHkQ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U笫卜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辟定标准U口绵以卜人Htf府十林行l*筲fi门应当个国同用有¥部门棉抿十拙钟勿i*pr梳潜於土种矮组训行评京÷-+W笑领评京"奥以太知人工的席宙核相卜匆人国l府十林行d干等K门口潜心-应当向计个公布厂料H科国工"落和补人妗屈在相十种笑的福6年渊草1TK队k5l-1.1JiT®J口./、Z/RCl,儿,-1,IS1TJ-4曲J。I妙出JE*mO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三章耕地保护笫卜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拼地,CJt焰在十柚利11比体押硫声的击硅设川Ilb而困外的龄第八条国7Mj3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珏和质T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Fn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用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L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4土地管理法笫二卜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不卜冬降I卜单体和个人在十出利用总体榭也I确密的拌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白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辅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M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地任政十笞口樵出由诘iB白治原肯铁击柳京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怜朱确声十种仲/n和的国有芾山蒂Wl笛娜从事种柏业Udl/科的加成兴油、W牛卢的以口维H卜拙右AXFfr府依jjUHy11I7-11P1K-ffllll-4fllVIIEI工JILl'.j":八,,'二二1JI丁人:"I'l.I/、X/yjJ入,t,I人j*jr展长不得超过50年u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U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尊体规划推与卜卜I出然IL-LHT更需:恪同HIbi市RJrKl6flrhHH4Ki4ff殖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U土地修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忖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U第十条(新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第十一条(新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第十二条(新增)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稔定利用的耕地。第十三条(新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卜达,落实到具体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笫卜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川地使用效率。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笙二十冬TTlb利用心低总1即确与的林山理i令HHIb苏困J1J-I“bJF,J/IJ,u3IvJvU.AJ,“QJ=*|,AJi岂人rIJ,JUml-z4,fflll.t7ffl÷bhLgfKlUr1-(一)市一目人月曲曲拈flflTTIb利用生库IfcMaI仃也用Hh转''TX*ZXl-,l*r7IXJXT*.I-tl三11J11I.,.XFlXJ"%T,l-T)JtSTT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市ARl砧体匕(二)在批选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I补充耕地方宛,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川IB需批帮45的人用曲曲批净.甘中.补齐Jtt太皇山批第十五条(新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准:冷用t用方空的人1?政心在4准:冷用丽用方空耐一Ttr:XTJMil,tVTJzC11VZxv-*,Xr71.J.ItUTlT:XTJJtll5VJz讣批KFTJKjTtEW(.)农田州转用力室'补充排他方率价收十抻方军经批净后由市'具人民i曲绢织叱浦.接口体律附项目介利供y-在十师利用总体执创确定的村后二年钠拜港用以节闱内为寸饰只月1年镇翎剧占用十附的由由具国i府#KT农用坤的用力率补充耕加方李依吗前款柳京的狎庠办理l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H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相伴冷坤U的总体汾计一冷申话、-FH拜阳用垣宙批丰第十六条(新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杳阅。续;分期建设的项H,可以根据可行惺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皆关审批手续I)笫:卜.条旦体建设项11需要占用上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困内的国存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一)建设顼目可行性研窕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只的建没顶回用地预审报告IlQ建设单位持建没项目的存关批治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中请,由市、国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R人民政府批掂: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选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U在找使用国再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骁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再土地的,由市、£1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诀定书U(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中话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1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株使用合同U土地使用老宙当忸JFli苦卜卅沪_rJ/UJ-J|,、1幺-I-*7J-X-,DJUL»JQ第十七条(新增)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二十三条-体建i殳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mmoaw4M½4m建i殳用地U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i殳施笠建没项目()建设项目可。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打政主管部门对建i殳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没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JI十地行政主管部门出4y4WWfe可征收?k½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卷后,逐级上第十八条(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报存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治:共中,补充拼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选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选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册(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治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柏雌)k(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选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没用地批选书U在佟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H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楼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中请土地登记U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朱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Il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H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第十九条(新增)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定的固布卡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增建设用地的土地Itf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但是,国家市点建役顶Hl军事设施和跨省,白治区,直辖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U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H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第一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第二十条(新增)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直需要临时使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TM辘准地机关T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业共民安理办法书再理征地,K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在地的乡(镇T以公告k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k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痛当在公告规定的WM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内,持土地权属证白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完成土地且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U应当恢豆种植条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律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存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姓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L嘛联被征收3÷地的衣林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愚见l补偿、安世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U对补偿标选有今议的,由县级以国纺人民政.府协调:_协调不成的L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U征地补偿、安世争议不影响征收心目也办案的实施L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行H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仝颔支付U笫二卜六条土地补.偿费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背物及育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皆物及育苗的所有者所有U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U需要SBJJl哥什1久.科如"S*知知由图的.由得补助鸿方什经LIJJ/、EJJ'十、'IJr厂/l."lJ3S.JZl.“J'_?*J=LIiWPIJ二N会时1H水咨外1幺L什1会;M比:休落知”1竹即.和小HL由11:,*TTrrTOrr77TTTrnTV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时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Jk第二十一条(新增)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且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监督U第一十一卜冬抬除物宓金角犯他用TTlbIKL何以*行伸FH+,IJ,、J=LF-J人/、75、l”JIAw八JJ,J“jV-J八/2IJfcrjjJTT地U其中,属卜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安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r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U第二十二条(新增)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第二节(新增)农用地转用笫二卜A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十林仲川老牌当白临忖Fn拙加湍Hife1中山怖田种植第二十三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牯一幺_宙七,七仙灿fn&i七少后Iw-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EI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宜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国有十种仲f11?由i"L)IJllJ1JlL*I又/IJILH.;一用有十种孙偌一-L_LJ-ra七%4仙m如住外山西中:至、附_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存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他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IYl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用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第三节(新增)土地征收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合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战抢建:违反规定抢战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枳,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阳岩物和育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货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理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杳。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H起十五个工作H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然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第四节(新增)宅基地管理第三十三条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第五节(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件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第三十九条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四十条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相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的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第四十一条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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