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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问题线索的分析和研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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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问题线索的分析和研判.docx

    浅析问题线索的分析和研判“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J做好每一项工作都需要抓好源头和基础,固本浚源。执纪审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政治任务,而问题线索又是执纪审查工作的重要源头,对问题线索进行科学排查,直接影响着执纪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一、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的概念纪检监察问题线索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尤其是利用公权力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政务处分、法律制裁的情况反映。二、研判分析问题线索的目的研判问题线索的是纪律审查调查工作中的重要基础,研判的目的就是为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流程、优化工作方式,进一步提升问题线索处置综合效果,维护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在深入了解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整体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被反映人以往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以及被反映的问题性质、线索本身的可查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任何一个线索的研判和处置都必须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对当前形势任务的判断,服务于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的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综合考虑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三、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的来源1 .信访举报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主要来源于信访举报,该类问题线索主要指群众或其他组织直接向纪检监察机构检举揭发,主动提供的线索,信访方式主要为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举报,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结合反映的问题内容,信访举报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确实掌握了实质性的违纪违法事实线索;二是因没有掌握实质性的违纪违法事实,想象、怀疑、猜测占主要成分的线索;三是出于主观恶意,虚假捏造、报复陷害的线索。基于怕打击报复或怕被人知道等原因,信访举报的线索实名举报较少,多数为匿名举报,较难寻找举报人,此类线索的数量最多,线索质量良莠不齐。2 .财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财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主要指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在财务审计、财务审核、资产核算、内部审计等工作中,直接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此类线索直接利用率较高,也相对容易发现。3 .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主要是指在案件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相关人员或组织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也包括违纪违法人员或其他涉案人员主动交代、检举揭发的案件线索。4 .社会反响较大的热点事件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社会反响较大的热点事件中发现的线索主要指在新闻媒体报道较多、网络点击率较高、群众议论较多的热点事件中去发现的线索。热点事件具有信息来源丰富、可查性强的特点、且知情面较大、较为容易暴露问题,一般难以掩饰,群众的配合度也较好,调查取证的过程会相对比较顺利,从中发现的线索成案率也相对较高,但在查办此类问题线索中要注意快查快办,对案件质量要求较高。5 .社会交往中发现的线索。社会交往中发现的线索主要指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的社会交往中,时刻保持高度的成案意识,在街谈巷议以及社交聊天的过程中,多加留意有价值的信息,有意识收集的问题线索。此类线索可以为审查调查指明方向,有一定价值,但是也往往存在夸大、真假交杂的情况,需要调查人员进一步仔细甄别。6 .纪检监察机关日常监督或转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日常监督或专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主要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或针对某一领域或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专项监察、调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实施调查措施,采用合适的调查策略,“从无到有”发现的案件线索。这类线索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自主调查发掘出来的,线索的真实性强,操作性好,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7 .在巡视巡察中发现的线索。在巡视巡察中发现的线索主要指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辖区内单位和部门开展巡视巡察过程中,通过群众举报、财务审计、访谈座谈、台账检查等手段发现的线索。四、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问题线索在分析问题线索过程中,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问题线索,可以直接不予受理: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8 .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对第一、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五、做好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分析研判的前置条件(一)要有一定的办案的水平经验。成功分析问题线索并办理一起案件,能力和经验是必不可少的。(二)要有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在办好每一个问题线索过程中,没有坚持和认真这两方面的品质,即使办案水平再高也是徒劳。(三)要有一颗大公无私公正之心。在问题线索面前我们要保持一颗公正的心,灵活运用各种调查措施。要善于对问题线索作出“违纪推定”,大胆假设和联想,但是要小心求证。当然,这并不是让我们面对问题线索时盲目践行“违纪推定“,而是把推定建立在对线索细致甄别、审查、评估、谋划和有效实施计划的基础上。(四)灵活运用问题线索。我们拿到问题线索后,首先要根据经验找出有价值的线索,明确查证的重点,确定查证的方向。另一方面,我们拿到问题线索很可能没有什么价值,考虑到立案率等因素,如果拿到的问题线索反映内容模糊,不明确,我们也可以当做是一个由头,根据被反映人的平时表现,社会反映的其他现象,对该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加核查,有时也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六、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处置方式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收到问题线索后,要结合掌握的情况,综合分析、集体研判,可以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向实名举报人了解情况、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外围了解、摸排,对巡察办移交的问题线索还应向巡察组了解情况。通过外围了解、摸排,帮助精准研判,并区分情形按照下列方式提出处置建议。(一)谈话函询具体可以采用以下3种方式处置:1.谈心谈话。主要针对反映的问题明显轻微,有违纪苗头倾向、需要提示领导干部加以警醒的问题线索,目的是通过谈心谈话及时提醒干部严于律己、心存戒惧。谈心谈话要带着问题谈,把警示与关爱结合起来,既和风细雨又见人见事、红脸出汗。以谈心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需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委领导批准。对于谈心谈话对象态度积极、主动接受警示教育的,对该问题线索予以了结。不要求谈心谈话对象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2 .函询。主要针对一般性违纪反映,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目前不适宜其他处置方式,或暂不具备核实条件。对可查性强的问题,涉及严重违反政治纪律问题、重大经济问题、实名举报,均不列入函询范围。函询要注意时机,拉开批次,避免同时对同一单位多名班子成员作函询,避免对同一人短时间内多次函询。对函询后予以采信了结的,督促其按规定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对说明不到位、明显存疑的,经批准应进行复核或再次函询。3 .谈话。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一般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督促纠正;对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在重要岗位可能还会提拔使用的,对反映的问题符合谈话函询条件的,一般采取谈话方式处置,起到早提醒、早警示的作用,是对年轻干部的一种严管厚爱。被谈话对象对有关情况需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经谈话,认识到位,有主动改错行动的,对该问题线索予以了结。(二)初步核实。主要是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采取的处置方式,目的是对问题线索进行了解和核查,判明和掌握问题线索的真假、虚实和大小,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避免立案审查的盲目性,维护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三)暂存待查。主要针对反映问题可能存在,且性质比较严重,但目前尚不具备开展工作条件,需要等待时机,或因审查调查工作需要暂存的问题线索。(四)予以了结。主要针对无实质性内容,过于简单笼统;挂名举报、道听途说或明显臆测;反映问题时间久远,本人或者当事人已经退休多年或者死亡,且难以核实;已了结、已查实问题的重复件;对已判刑人员或70岁以上领导干部的一般性问题反映,或工作作风、工作状态以及个性方面的问题反映。七、从具体反映问题中分析研判问题线索(一)围绕反映人分析研判。信访举报类问题线索,反映人的身份以及反映问题的形式、次数、时间都影响着问题线索的可信度、可查性和急缓程度,分析研判时需多加注意。首先,从反映方式上看,实名信访举报的真实性、可查性一般高于匿名举报,因为实名体现了反映人对问题真实性的肯定和自信,以及敢于承担被查否后不利后果的思想准备。举例:(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有的还留有联系方式,方便了解情况。匿名举报的大多反映问题含糊,没有实质性内容,如举报信反映一个乡镇干部是个大贪官,横行乡里,无恶不作,仅仅一年时间就敛财数百万元。)其次,从反映次数上看,通常是连续不断、多次信访举报的可查性强于抱着试试看想法偶尔来访的,更强于电话、网上偶尔匿名举报的。再次,从反映人与被反映人关系上看,身边人日常接触多、交往深,其举报的问题往往是亲身经历、亲眼所见,真实性高于其他人的道听途说。最后,从特殊时间上看,遇到提拔、表彰奖励、换届选举等特殊时间段的信访举报,虽然其真实性整体上要低于其他时间段的举报,但是因为举报的问题关乎被反映人职位职级的升降进退、名声的褒奖毁损,所以处置时间较为紧急,不宜暂缓或拖延,而应及时处置并出具结论性说明,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二)围绕被反映人分析研判。被反映人的任职岗位、职责范围、任职时限,在单位、社会上的口碑,都是问题线索分析研判时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一方面,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与职务、职责相关联,身居重要部门、岗位的,长期担任领导职务的,身处行政执法、核心业务关键岗位的,由于其职权范围广,对事物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人一旦失去制约和监督,更容易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另外,长期在某一岗位上原地不动、即将“到点”离岗离职的,由于可能产生提拔无望、“到点前捞一把”的想法而破纪违法。因此,被反映人属于这些情形的,问题线索往往可查性较强。另一方面,人生活在社会中,总会与人打交道,这就会给人留下印象评价,也能反映一个人的品行。因此,如果能够掌握被反映人周围的同事、监管服务对象对其印象评价,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时就能做到更加精准。比如,在反映某基层干部问题线索中,有多人提到被反映人“口大气粗”“胆子很大”“经常辱骂甚至殴打干部群众”,由此可推测被反映人可能纪法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薄,违纪违法可能性较大。(三)围绕反映内容分析研判。反映内容是问题线索的核心,反映问题的性质、情节、时间等都是决定处置问题线索方式、急缓的重要因素。尽管由于问题线索来源不同,反映问题有的具体,有的较为模糊,但如果能从中梳理出被反映人基本情况、违纪违法时间地点、违纪违法情节等基本信息,那么该问题线索因为明确、指向性较强而具有较大可查性,对于这样的问题线索,则可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采取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的处置方式,而一些仅仅罗列违纪违法类型、缺少基本信息,反映问题较为笼统、线索较为模糊的,其真实性、可查性较差。八、从反映问题线索方向上分析研判问题线索研判问题线索,就是对问题线索进行研究并判定应对其采取哪种处置方式的过程。高质量的问题线索研判是精准处置问题线索的前提和基础。(一)预判问题线索的性质是基础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首先要分析研判反映的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即对照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刑法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分析预判问题线索反映的情况属于违纪、违法还是涉嫌犯罪,违反的大概是哪一类纪律或者法律,如果属实是否需要承担纪法责任。比如,某线索反映“某乡党委书记王某很强势,喜欢喝酒,并且经常喝酒:这是作风问题,因为没有产生不良的后果,一般不需要承担纪法责任。但如果是“某乡党委书记王某很强势,喜欢喝酒,并且经常喝酒,喝酒后骂人,辱骂办事办事群众,造成不良影响”,就可能涉嫌违反群众纪律,需要承担纪律责任。如果线索反映的是“某乡党委书记王某很强势,指定乡里的富民安居房项目建设给开发商张某,并收取建筑开发商张某赠送的大额钱财”,这就既可能涉嫌违纪,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中关于廉洁、工作有关纪律要求以及刑法中关于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等罪的规定,是预判此类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预判所反映问题的性质,需要熟悉纪律、法律对相关行为性质的规定,为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打下基础。预判越准确,分类就可能越精准,后续处置工作也就可能越高效。(二)研判问题线索的真实性是核心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定性,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因此,研判问题线索的重点是其真实程度。问题线索一般仅提供了片面的、部分的、表面的问题信息,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存在,需要更丰富、完整、深层的信息进行比对印证,才能予以甄别。分析研判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就是尽可能获取更多信息进行比对,以判断其真实存在的可能性大小。这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问题线索的来源。线索来源是研判问题线索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一般而言,来自职能机构的问题线索真实的可能性更大。比如,查办案件中牵扯出来的问题线索,巡视巡察、司法机关、审计税务、行政机关等移交的问题线索,其真实发生的可能性通常大于来自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等问题线索。二是问题线索的外在表现。问题线索的额外在表现对于研判其真实性有较大影响。一般而言,形式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前因后果等越齐全完整,真实性越高,也越容易甄别。外在表现对于研究来自信访举报的问题线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要重点关注举报渠道、载体、署名、联系方式、地址单位、详细程度等方面信息。从渠道来说,信访、来电、来信、网络举报的真实性一般依次下降;从署名来说,实名比冒名、匿名举报更可信;从联系方式、地址单位来说,有真实的联系方式、地址单位等信息的通常比联系不上、地址不实或者没有联系方式及地址的真实性更高;从详细程度来说,越详细越具体信访举报,一般真实性越高。三是问题线索的内在逻辑。判断真实性,更需要从内在的事理逻辑方面进行研判。越符合事例逻辑,越可能是真实的。研判线索真实性的内在逻辑,主要可以从发生、知情和揭发逻辑三个围堵展开。其核心是发生逻辑。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有其逻辑和常理,越符合常理和逻辑,越有可能发生。发生逻辑既包括大事情,也包括小细节。知情逻辑是判断线索真实性的重要参考。按照信息传递规律,越靠近信息源中心,知情的可能性越大。关注线索来源,很大程度上就是在判断与信息源中心的距离。揭发逻辑对研判线索的真假有复杂影响,按照利益冲突权衡的规律,利益冲突越大,揭发的可能性越大。同时,因为利益的影响,也存在着诬告陷害的可能性。(三)研判问题线索把握时机条件具有特殊意义时机条件对问题线索的分类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有时候甚至是决定性的。暂存方式作为单独一类处置方式,就是基于时机条件细分的结果。把握时机条件有两点:一是“查”,即能否查实。二是“处”,即处理时机是否成熟。两者常常紧密联系,不需严格区分,但认识上清楚其区别,有助于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时思路更清晰。“查”的条件主要涉及工作效率和质量,“处”的时机则影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从是否影响一地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考虑处理时机合适与否;对年代是否久远、关键任务是否找到等问题的关注,则主要考虑查实的条件是否成熟。以暂存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既有可能是基于核查条件暂不具备,也可能因防止发生不良政治影响或社会影响而暂缓。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纪委)和中央纪委(地委)部署的重点工作,是对当时形势任务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有很强的政治策略性,是研判问题线索时把握时机条件的重要依据,也是纪检监察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的体现。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时,要特别注意这些策略要求。比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多以初步核实的方式进行处置,就是充分考虑时机条件的做法。重点工作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而变化,研判问题线索考虑处置方式时也应随之变化。影响时机条件的因素很多,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历史条件、经济发展,被反映对象的年龄大小、身体条件、影响方位等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查处问题的时机条件。因此,研判问题线索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该迂回时不妨暂存待查,该直面时启动初步核实,准确把握时机条件,精准处置问题线索,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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