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政研发(2018)181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办水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本细则中水路运输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港口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第三条全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工作,协调对接交通运输部和部属有关单位、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重庆航交所、市船检中心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分管领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工作。第二章信息范围第四条水上交通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第五条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一)从业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职业资格信息、从业经历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三)运输船舶基础信息,包括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等相关信息。第六条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三)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良好行为信息。第七条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一)在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三)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第八条从业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三)在申请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第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对失信行为信息经认定后予以采集。第三章信用评价和应用第十条信用评价初始分值100分,信用评价等级根据评价得分分为AA、A、B、C和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具体标准由相关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规定。拒不配合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致使评价工作无法进行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第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对信用主体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具体措施由相关领域信用应用措施规定。统筹推进水上交通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动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1-L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12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应用措施2-1.重庆市港口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2.重庆市港口企业信用应用措施3-1.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32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信用应用措施附件1-1重庆市水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评价主要依据数据来源经营资质企业证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登记的经营范围未涵盖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范围的,扣5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到期换证的,每次扣5分;船舶营运证未按规定到期换证的每艘次扣1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九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平台自动统计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情况未按要求取得与种类相符的安全管理符合证明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扣10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平台自动统计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四批船舶生效的公告(2018年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平台自动统计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取得与种类相符的相关证书但不在有效期内的,扣5分。基本情况变化报备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要求报备的,每项次扣1分。评价主要依据数据来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平台自动统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平台自动统计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提交材料真实性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船舶营运证的,扣50分,直接认定为D级;非企业主观因素造成的提交虚假材料的扣10分。船舶运力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符合自有运力规模要求的扣5分。经营或管理的船舶持有证书情况船舶缺少任一项证书的每项次扣2分;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每项次扣1分。评价主要依据数据来源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四)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平台自动统计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三)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平台自动统计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委托管理船舶未签订船舶管理协议的每艘次扣2分。客船承运人责任险客船承运人责任险不在有效期的,视情形、危害和影响等情况每艘次扣5-10分。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符合专职管理人员数量要求的每少1人扣5分。评价主要依据数据来源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O平台自动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O交通运输部F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从事任何形式的兼职。平台自动统计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从事任何形式的兼职。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从业资历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不相适应每人次扣1分。劳动合同签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人次扣2分;未按要求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次扣1分。兼职情况存在船上或其他企业兼职的每人次扣5分。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平台自动统计平台自动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履职情况未尽职尽责的,视情形、危害和影响等情况每人次扣1-5分。变更报备未按规定及时报备的每人次扣1分。级员高船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不符合签订最低比例的每次扣5分。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o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怦程等卖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的,缺少一项扣5分。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按要求建立相关制度的,缺少一项扣5分。制度执行情况制度建立但未执行的每项次扣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O入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基本台账安全台账未建立安全台账的扣5分;台账记录不规范或者不能反映制度执行情况的每项次扣1分;未进行年度归档的每次扣2分。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未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的,扣5分;未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的每项次扣2分;未将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的,扣3分。货物托运信息登记未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扣2分;未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查验、登记的,每次扣2分;登记信息保存时限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1分。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八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对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平台自动统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7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营业性运输船舶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交通运输部年度核查文件。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收集统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招揽旅客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采集未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进行采集的,每航次扣5分;采集信息保存时限不符合要求的,每航次扣3分。年度核查参与情况企业、营业性运输船舶未在年度核查文件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核查的扣5分。经营行为信息及旦传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公司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信用记录等公示或宣传不实发现有其中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有两种及以上每次扣5分。船舶及运行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船舶信息、船舶运行信息(航线、挂靠港、行程)公示或宣传存在不实、混淆船舶类别、等级及其船舱等级、隐瞒不良记录等情形的,每艘次扣2分,有两种及以上每艘次扣5分(不可抗力除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水路运输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三)进入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八)健全失信联合惩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票证使用情况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涉嫌违法的,每次扣3-5分;未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运单、船票的每次扣1分。统计工作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拒不报送的,每次扣20分;虚假报送数据虚假的每次扣10分;未按时报送的,每次扣2分;报送数据有误的,每项次扣1分。联合惩戒因违规或失信被相关部门通报评价期内,因违规或失信,被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急部门、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通报的,视情形、危害和影响等情况每次扣1-3分(发生事故的按相关评价标准进行扣分);被前述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列入“黑名单”的,每次扣10分。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港通知(渝交法(2022)40号)交通执法机构数据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胎通知(渝交法(2022)40号)交通执法机构数据共享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行政处罚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存在相关情形,扣5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存在相关情形每次扣20分。评价主要依据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文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法(2022)40号)交通执法机构数据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剿2022年版题通知(渝交法(2022)40号)交通执法机构数据共享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严格限制在下列领域:(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交通执法机构数据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被责令采取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不适用于本评价标准其他条款扣分的。存在相关情形,每次扣1分。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不适用于本评价标准其他条款扣分的。被处以罚款1万元以下的每次扣2分;被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次扣5分;被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次扣8分;被处以罚款10万元以上的,每次扣10分;没收非法财物等其他情形的扣5分。对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拒不履行或逃避执行的。存在相关情形每次扣20分。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落实安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的,视情形、危害和影响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囱位的安全操作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环保全环保主体责任情况等情况每次扣510分(发生事故的按相关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传达贯彻情况未及时组织学习、传达贯彻安全生产重要理念和理论、上级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会议精神的每项次扣1分。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教育培训、训练演练 情况没有制定包含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业务技能等内容的 年度教育培训、训练演练计划 的,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 未按制定的计划组织开展的, 每项次扣1分。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四)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机器和船体完好,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依照规定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和视频设施,以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长江海事局关于印发长江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和客船公司AIS、CCTV系统平台建设和运行要求的通知(长海安全2016328号)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2021)30号)应急、海事等部门执法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频控视监配备使用情况未按规定配备或未按要求使用的,每艘次均扣23分。安全风险管控建立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建立或未按要求运行的每次均扣3分。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挂牌督办评价期内企业被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每次扣5分,未按挂牌督办要求进行整改的,0扣5分,督促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加扣IO分。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评价主要依据数据来源安全、污染责任事故事故发生评价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扣50分,直接“定为D级;发生较大、一般事故的按渝交规(2021)30号相应扣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杳O重庆市交蒲篙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规20213()号)应急、海事等部门执法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应急、海事等部门执法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应急、海事等部门执法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加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进行虚假宣传,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现场处置评价期内发生事故后措施不力或抢救不及时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每次扣20分;发生事故后措施不力或抢救不及时但未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每次扣5分;未按规定立即如实向相关单位报告的,每次扣2分。整改情况未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的,每次扣10分。运输服务质量货运服务质量合同履约情况因企业责任发生的合同履约问题纠纷,每次扣5分;属于重大履约纠纷的每次扣10分。市场秩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托运人的,每次扣5分;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及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海事等部门执法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扰乱市场秩序的,每次扣IO分。危险货物查验、报告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后未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的,每次扣10分;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时未拒绝运输的,每次扣10分;未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的每次扣5分。运务量客服质市场秩序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每次扣5分;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的,每次扣5分;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每次扣10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提供客票。客票包括纸质客票、电子客票等乘船凭证,一般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船舶名称、始发港、目的港、乘船时间、票价等基本信息。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明示退票、改签等规定。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优惠、免票等优待服务。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军人依法优先出行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7)175号)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5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事务局2022)1号)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票务服务客票未按规定载明基本信息的,缺少一项扣2分;未按要求规范销售客票的每航次扣5分;未向旅客明示退票、改签等规定的,每次扣5分。优待服务未按要求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优惠、免票等优待服务的,每人次扣5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乘务人员,保持船上服务设施和警告标识完好,为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无障碍服务,在船舶开航前播报旅客乘船安全须知,并及时向旅客播报特殊情况下的禁航等信息。第三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四)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第五十五条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船容船貌、基本服务设施设备未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乘务人员,每人次扣5分;未按要求配备服务设施和警告标识并保持完好的每项次扣5分;未能为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无障碍服务的,每次扣3分;未在船舶开航前播报旅客乘船安全须知或未及时播报特殊情况下的禁航等信息的每次扣3分。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投诉渠道公示未在船舶等公共区域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的,每次扣3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做好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22359号)交通、防疫等部门数据共享或日常收集统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日常收集统计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诉求举报处理未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及时处理的,每次扣5分。社会责任共生公卫发生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未按要求建立防疫制度和配备必要的防疫人员、设备和物资等,每次扣2分。信访稳定社会稳定,处理纠纷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对纠纷处理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扣50分,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类别项目评价事项评分标准评价主要依据数据来源运输任务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交通战备在重要接待任务、抢险救灾、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工作中,未按上级要求完成任务的每次扣3分;因企业责任造成相关事故或拒不参加相关运输工作的每次扣5-10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