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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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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加快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及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决策部署,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形成“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干事创业氛围,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执法理念,完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合理原则。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主观因素,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选择合理、必要、恰当的方式,避免增加行政相对人不必要的负担。利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执法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开透明原则。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外,积极主动公开执法依据、内容、方式、程序、结果等。严控风险原则。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对触犯安全、质量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执法,严禁放任不管或者简单封杀,守牢安全底线、法律底线。(三)工作目标。通过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小微企业、新创办企业的扶持,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主要任务(一)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按照“谁执法、谁编制”原则,对现行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实际制定“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减免责清单”包括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系统的清单编制和实施工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制定“减免责清单”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直接适用。“减免责清单”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外公布。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以及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并公布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标准不统一、畸轻畸重等问题。对照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后果等,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原则,细化量化各行政执法行为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同时做到在行政执法文书中规范适用。(三)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加大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审核工作力度。每年年初审核确认并公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涉企检查计划,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涉企检查行为原则上年度不多于1次。严控涉企检查行为,取消无法律依据检查事项,合并同类涉企检查事项,对于多个部门同类行政执法涉企检查计划进行合并,减少检查频次;对于多个部门针对同一企业进行不同类别涉企检查行为,实施联查执法。(四)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将柔性执法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全程。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打造情法兼顾的执法新模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推广“全程说理式”执法,体现法、理、情的高度协调,用规范的语言、准确的表达、清晰的逻辑,摆事实讲道理。倡导“教科书式”执法,按照合法规范、简明扼要、便于操作的原则,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标准化执法指引,提升执法质量。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事前指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回访等制度,教育引导在先、检查整改在后,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统筹管理与服务,防止严格管理而忽视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而疏于监管等问题发生,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五)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坚守执法质量和安全底线,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和重点领域监管。对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提高违法成本。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定政府序列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细化考核细则,集中统一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做到责任到科室、责任到人,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提拔、评先选优工作之中,切实发挥责任制考核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作用。(七)审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拟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时,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行政相对人达成执行协议,缓解执行矛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容许行政相对人处理其合法财物;行政相对人不予处理的,要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其合法财物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交行政相对人。规范罚没财物管理,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不能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切实防范逐利式执法。(八)推行信用监管原则。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据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中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诚信守法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对失信违法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九)落实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更改已经生效的执法决定,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不当,因撤销、变更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争取运用协商、调解、分阶段执行等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十)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培训力度,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全面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全额保障,加大科技支撑投入力度,合理配备并升级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和公信力。积极推进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要将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部署,及时分析研判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狠抓跟踪问效,清单化推动任务落实。要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考评体系。(二)严格监督检查。统筹法制审核、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工作,强化对“减免责清单”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适时开展调研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加强上下联动,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操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比学赶超”工作氛围。(三)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各地各部门紧密联系实际,探索有利于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和符合新产业、新业态特点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四)强化宣传引导。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以案析理等工作机制,注重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科学有效宣传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包容审慎监管的认同感、满意度。(五)明确责任时限。各行政执法部门“减免责清单”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予以公开,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2月底前予以公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应于8月底前制定完毕并公开,司法行政部门于10月底前形成本级“减免责清单”汇编;司法行政部门3月初启动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于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公示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于12月底前形成本级自由裁量权基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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