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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市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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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市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的通知.docx

    某某市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39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切实规范全市办公系统办文办会办事相关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文件简报、严格规范全市办公系统办文办会办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办文质量(一)精简文件内容。一是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意尽言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准确无误。二是严格控制文件篇幅,减少一般性论述,不穿靴戴帽,力戒空话、套话、大话。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6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二)减少发文数量。一是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除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部署外,一般一年内不就同一个工作发两次以上文件;加强统筹协调,内容相近的发文,能归并的尽量归并。二是对上级印发的文件,应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照搬照抄印发和层层转发。文件一般不发送与其内容无关的部门和单位。专业性较强的文件,一般不予普发。三是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编号印发的文件(不含请示、报告等),按近3年发文平均数控制,原则上每年发文数量只减不增,保持文件总量适度。四是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简报,一律不报送市政府。各部门需向贵阳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的简报,需在市政府办统一要求下方可上报。应急信息、重大紧急信息的报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规定执行。(三)控制发文规格。一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确需发文的,一般比照来文确定发文字号;除确有工作需要外,原则上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会议形成的纪要不以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印发。能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能以便函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发编文号的文件。二是上级业务部门单独或联合制发的文件,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落实措施的,原则上由对应的市直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三是各部门常规性、年度性的工作安排以及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部门自行发文。二、规范办文程序(一)遵守行文规则。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行文。全市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应以部门名义报市政府,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单独向领导同志个人行文。请示公文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规定予以退文。(二)提高文件协商会签效率。文件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的,一律由主办部门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报市政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涉及财政、国土、规划以及情况复杂的公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涉及报文单位再次征求意见的公文,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衔接,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而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该部门承担相应责任。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商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会签后报市政府协调或决定。(三)强化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报批前须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领导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到财政税收、土地规划、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法律法规等内容时,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保与中央大政方针不违背、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冲突、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政策规定不抵触,维护政府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精简会议活动(一)清理、减少会议活动。一是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不举办的活动坚决不办,内容相关、参加人员基本一致的能合并的合并,能套开的套开,能由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和举办。二是将市政府常务会议与市长办公会议合并召开,不再召开市政府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见“无会周”(原则上每月第一周),顺延至下周召开,有重要精神传达、重大工作安排部署,突发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二)严格执行“无会周”制度。在“无会周”期间,除贯彻落实中央、省、贵阳市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省、贵阳市明确要求召开的会议,以及重大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部署的会议外,一般不召开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举办大型活动,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类专题工作会议。明确在“无会周”内举办和承办的会议、活动,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三)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一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举办的各类活动,要严格控制规模,不请与会议活动内容无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参加,要压缩会议时间,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会议活动方案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二是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工作,会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市政府办副主任研究成熟后方可列入议题。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严格控制列席范围,与议题内容无直接关系单位不列入列席范围。国家、省的部门会议等有关精神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和以新闻媒体通报进行贯彻学习的,原则上不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三是提倡召开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专题会议。四、严格办会流程(一)专项工作调度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项工作调度会议,主办部门准备会议筹备方案及相关材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前5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根据申请进行统一安排,提出会议的初步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二)全市性业务方面工作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承办,负责草拟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并做好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组织等各项会务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指导和把关。(三)电视电话会议。国家、省、贵阳市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有市领导参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做好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组织、会议记录等各项会务工作。五、严肃会议纪律(一)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单位或个人接到会议(含电视电话会议)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凡明确规定参会人员的,原则上不得请假。参会人员因外出学习、参加上级会议、考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向参会市委、市政府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排他人顶替参会;经批准可由其他人顶替的,会后要及时了解会议精神,尽快贯彻落实。(二)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参会人员要切实维护会场秩序,会议期间关闭手机或将其设置为振动、静音状态,不得随意接打电话;不得在会场来回走动,随意交头接耳或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严禁随意离开会场或早退。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六、提高办事效率(一)承办工作及时高效。一是市有关单位在接到领导批示件、公文转办单或市政府电话交办任务后,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办任务,并反馈办理情况。反馈结果无特殊情况的,要以书面形式,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办理时限根据事项的难易、急缓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二是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和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承办单位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说明情况,以免贻误工作,对办理不及时造成工作贻误的,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同时,承办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已经领导审定的事项。三是交办事项下达后,市督办督查局要及时跟踪了解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一些重要的事项,市督办督查局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直接督办。对未及时办理经电话催办后仍无结果的,由督办督查局下发督办单,督促办理单位按要求限期办结。(二)协办工作积极配合。一是对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要深入分析,明确规定办理程序、相关部门办理时限及责任,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协办部门要按照主办部门提出的办理意见和要求,积极配合有关协办事项的办理。二是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事项,按规定时限给予办理,并向主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结合实际支持主办部门的意见,也可提出积极可行的合理建议;对协办部门不同意协商达不成共识时,由主办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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