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转发《辽宁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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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转发《辽宁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23年).docx
转发辽宁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分局、县(市)局,各区、县(市)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驻沈各高等院校:现将辽宁省医保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在校学生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64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30元调整为26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00元);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04元,政府补助796元。二、非在校未成年人、成年居民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调整为64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调整为450元。其中,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度残疾人员(二级及以上),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1090元);属于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180元,政府补助910元。三、新调整的为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