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docx
XX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效,推进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XX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从本区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公众中聘请的,对本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第三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如下:(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相关工作;(二)组织或者邀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调研活动;(三)根据需要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I;(四)了解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五)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六)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七)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八)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性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第五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制度,通报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征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研究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问题等。第二章聘任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备较强的法治观念、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三)了解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执法程序,并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四)在本区连续居住满五年以上,年龄为25至60周岁,身体健康;(五)未受刑事处罚,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六)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七)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据职责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聘请等方式确定遴选人员范围。社会公开选聘和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选聘。向社会公开选聘的行政执法监督员不得少于聘任总人数的50%o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聘任:(一)区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或者定向发函,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等方式确定人选;(三)区司法行政部门对确定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四)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经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正式聘任,颁发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第十条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执法监督员适当增补选聘。增补选聘依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章履职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本区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包括:(一)受区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二)参加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调研等活动;(三)反映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建议;(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暴力执法、无证执法等明显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劝阻,同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五)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六)承担司法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就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二)对本区所在聘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权利。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记录、反映发现的违法实施行政执法问题和有关情况;(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妨碍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政执法相对人利益;(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正常的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四)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五)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六)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监督活动,应当回避。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受政府、政府部门、中直和省驻长单位邀请或者委托,以邀请或者委托单位名义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除外。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完成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转送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1个月内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报送至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相关情况反馈行政执法监督员。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以外就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反馈。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进行调查论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立即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第四章解聘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然解聘。行政执法监督员出现本办法规定提前解聘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司法行政部门作出批准提前解聘决定后,应当将解聘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提前解聘:(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比较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四)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五)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六)因个人原因提出辞任申请的;(七)违反本办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情形的。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监督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因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应当将相应的聘书交回司法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实行两年一聘任、一年一考评机制,每年年终通过年终述职,集中考核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