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docx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一、总则1.1 目的构建县级地方政府债务性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维护全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1.2 工作原则1.3 .1分级负责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债务单位,要按照“谁借、谁还、谁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工作。1.4 .2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全面评估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1.5 .3依法处置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妥善处置。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4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我县范围内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政府偿还省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县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县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全县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XX县支行和县银监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2.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2.2.1 县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全县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工作,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2.2.2 2.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2.3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2.2.4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2.5 人民银行XX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全县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2.2.6 县银监办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2.2.7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三、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做好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并将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政府及县财政局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全面评估风险状况,防患于未然。3.2 信息报告县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1.2. 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1.2.2 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1.2.3 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3分类处置1.3. 1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1.4. 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县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进行分类处理:(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县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县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统一收回。县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1.5. 3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四、应急响应4. 1应急处置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县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应急处置。(1)相关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2)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3)县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级政府报备。4.1.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4)申请省、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市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市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6)改进财政管理。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4.2. 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4.3. 应急终止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县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五、后期处置4.4.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5. 2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和财政局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六、保障措施5.1. 通信保障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5.2. 人力保障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5.3. 资源保障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县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5.4. 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5.5. 技术储备与保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5.6. 责任追究6. 6.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6.6.2追究机制响应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县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6.6.3责任追究程序(1)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债务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级政府审定。(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县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债务单位主要领导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七、附则7.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县财政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7.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