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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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23)5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8号),推进我省汽车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以点带面推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实,省厅研究制定了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8月26日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8号)要求,有序推进我省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以点带面推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以下简称示范站)的建设、遴选、授牌和已授牌示范站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参与、自主开展,公开公正、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维修市场发展和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等工作需要,通盘谋划、合理布局、循序渐进,合理确定示范站的数量和区域分布。全省示范站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总数的1%。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加强与省生态环境厅的沟通协调,负责实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与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数据交换。第六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护(维修)站的建设、管理与监督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示范站遴选申请材料的复核,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示范站遴选申请材料初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示范站遴选申请材料的终审、授牌、称号的撤销等。第三章建设与遴选第七条拟申请示范站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按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附件1)中基本条件、人员配备、设施设备、信息化应用、作业流程及管理制度、标志标识的要求来配置。第八条满足示范站建设要求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在省交通运输厅和河南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网站下载示范站审核表(附件2)、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申请表(附件3)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遴选工作流程示意图(附件4),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所需材料如下:(一)企业营业执照;(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信誉等级证明;(三)示范站所需要的主要检测、维修设备证明材料;(四)技术负责人、维修检测人员、质量检验员等从业人员相关材料;(五)相关制度汇编材料。第九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示范站申请材料的复核工作,申请材料合格的企业报送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组织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企业以文件形式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初审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统一式样进行授牌,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示范站名单。第十二条在示范站建设、遴选和授牌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运营与管理第十三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汽车排放维护(维修)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公布并更新本地区示范站名录、联系方式及监督电话等信息。第十四条获得授牌的示范站,要亮明身份、挂牌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发挥示范站作用,推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实。第十五条示范站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上传维修电子数据信息,电子记录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第十六条示范站应定期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培训,及时更新专业设施设备配置,提高汽车排放故障诊断和维护(维修)能力。加强新技术学习培训、新产品和新工艺推广应用。第十七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督促诚实守信经营,不断提升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能力。第十八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企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每年对示范站的汽车维护(维修)数据上传、承修车辆复检合格率、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第十九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站作业规范性、复检合格率、车主满意度等经营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协同,加强工作会商、信息通报和联合监管,加强示范站业务的监管指导。第二十一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工作相关争议和示范站建设管理及经营服务过程中的困难问题,推进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落实执行。第二十二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适时总结示范站建设管理、经营服务等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积极打造示范站服务窗口,切实发挥示范站建设引领作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2年对示范站建设条件进行评估,对不再符合示范站条件和标准的,应督促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及时逐级报送示范站称号撤销申请。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程序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四条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情况严重或造成负面影响的,应撤销示范站称号。(一)存在虚假维修、过度维修、消费欺诈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二)消费者或群众投诉举报多、不能发挥示范站作用或示范作用发挥不理想的;(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违规情形的;(四)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按公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和未按规定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的;(五)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或未注明超标排放维护车辆的。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涉嫌违法乱纪者,将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宜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附件:1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指南(试行)附件预览2 .示范站审核表附件预览3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申请表附件预览4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遴选工作流程示意图附件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