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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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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docx

    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推进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第三条?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各市(州)、各行业和各领域发展需求,坚持"优化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分级分类管理。未来X年内认定授牌X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作为申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基础平台。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分为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省级继续教育基期口市州级继续教育基地。第二章基地职责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全省专用和管理;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评估、考核、调整和撤销工作,监督指导基地的运行管理;指导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管理市(州)级继续教育基地。第六条?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地区市(州)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市(州)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评估、考核、调整、撤销;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制定实施具有本地区特点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政策措施。第七条?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是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继续教育基地的遴选推荐、专业科目教学规划、师资配备、培训管理等工作;制定实施具有本行业、本领域特点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政策措施。(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建议本段最后增加:并优先支持所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对本行业内展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的培训。)第八条?获准设立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是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的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九条?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第十条?继续教育基地依法依规承担有关专业、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发布年度继续教育培训通知,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收费管理及培训效果跟踪等制度,为参训学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三章基地设立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市州、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各人民团体、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中遴选。优先从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中遴选。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继续教育基地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申报单位应当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辐射效应突出的示范性基地,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一般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者骨干,具有较高影响力和公认度。(二)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管理制度。(三)能为继续教育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备与所承担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还应有能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四)具备现代化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专业技术人员需求规模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建立网络化的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培训和网络互动交流。(五)围绕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2000名专业技术人员;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1000名专业技术人员;市(州)级继续教育基地原则上每年培训不少于500名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及评定。(一)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定期申报、动态管理。(二)申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执行;具备申报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单位填写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备齐相关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经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州)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工作由各市(州)组织实施。(三)省级、市(州)级继续教育基地分别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察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第十四条?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公布,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青海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市(州)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XX市(州)市(州)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匾牌。第四章基地运行第十五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政策,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丽口产业“四地”建设,紧扣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紧跟国内科技发展前沿开展专业第十六条?根据市(州)、行业发展需要,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相应地区、行业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以及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第十七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聘请继续教育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小组,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发展要求,提出继续教育基地的培训规划、课程设置等,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第十八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设计培训方案,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培训方式,实现个体化、差别化培训,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特别应突出新理论、断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大专项工程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要向各市(州)、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并对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给予倾斜。第二十一条?鼓励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主动为社会上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I、岗位进修、能力提升、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服务。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培训需求研究,不断创新培训理念、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培训水平,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领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业务工作经验,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现代化教学方式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和数字化资源建设,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远程教育的能力。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基地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积极参与国内外继续教育交流,利用国内外的优质资源,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支持继续教育基地承办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积极推荐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定期公布继续教育专业课目录,组织开发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支持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培训活动。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继续教育基地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参加培训课程开发、更新维护和授课等,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对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专家,在其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人才项目选拔推荐、参与专家休假疗养等方面给予倾斜。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经费保障等方面为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帮助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单位应为基地的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第三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基地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情况,可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档案,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和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青海大学建议删除)第三十一条?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可依据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建设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应当按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建设单位为其他施教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合理的实际支出确定收费标准,执行明码标价。(青海大学提出,出台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第三十二条?支持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协作体系,促进继续教育成果转化,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漏口成果推广等活动。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三十三条凡经认定挂牌的继续教育基地可承担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严格按照所认定的专业和培训对象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年度任务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任务计划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书面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州)级继续教育基地参照执行。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按照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年度任务计划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做好培训情况的建档登记和效果评估工作。不断强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电子档案数据库,实现继续教育证书电子化管理。第三十六条?未经继续教育基地综合管理部门同意,继续教育基地及其建设单位不得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第三十七条?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考核评估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管理单位,加强基地建设管理,定期考核评估,原则上每两年对继续教育基地开展一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第三十八条?建立继续教育基地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单位在考核评估基础上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或抽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继续教育基地及下一阶段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继续教育基地,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对不按照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不能保证培训质量、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继续教育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第四十条?对违反继续教育相关政策,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继续教育基地,收回所授牌匾,撤销继续教育基地资格,提请主管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对在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施教机构,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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