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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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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佛山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推进民营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号)等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办医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健康中国建设,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健康服务业,吸引优质社会卫生资源投入精神、康复、儿科等资源紧缺领域,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进健康佛山建设。利用社会力量补齐医疗资源短板,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二)坚持“规范、有序“。鼓励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儿科、老年病、精神病、护理、康复、中医、临终关怀等资源紧缺性服务领域,鼓励开办三级医院、特色专科医院以及连锁医疗机构。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办医,建设高水平、高质量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先进技术、特色服务品牌质量为重点,推动社会办医服务创新、产业升级,与政府办医共同发展、有序竞争。(三)坚持放宽准入。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四)坚持严格管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强化工作职责,加强指导监督,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社会办医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社会力量办医服务创新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充分释放,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1.3张,诊疗服务量占比达到25%,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群众不同医疗健康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新格局。四、支持开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支持社会办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全科诊所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参与医联体建设,丰富和充实签约服务内容,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二)支持发展专科化专业化服务。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医疗机构,以及进入康复、护理、体检等专业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质品牌服务机构,并鼓励投资者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管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以及康复医疗、母婴护理保健等专门化服务机构。(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名院、名科、名医、名药、名术为核心的中医医疗机构,促进优质中医药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特色专科(专病)。支持有实力的中医诊所、门诊部等机构做大做强,实行连锁化经营、规模化发展。支持取得广东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的人员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医疗活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以及提供中医健康旅游等服务。(四)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基因检测、干细胞制备应用中心,促进第三方医学检测、肿瘤免疫治疗、组织工程与再生医学等高端医疗发展,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鼓励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推广应用基因检测等技术,开展地中海贫血产前筛查、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等出生缺陷疾病筛查。支持有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合作申报和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工作。(五)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化就医流程,提升服务质量,营造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鼓励社会力量进入高端医疗服务领域,探索健康教育、接诊问诊、医患沟通、医疗决策、诊疗行为、护理和康复指导、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满足患者显性医疗需要及潜在健康需求。(六)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鼓励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和在医疗机构内设置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设置医养融合体,落实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政策。允许一家机构按照相应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具备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的经营(业务)范围,医疗机构内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结合岭南中医药特色发展健康旅游产业,支持打造一批以中医药养生保健和南药种植加工为主题的旅游精品路线。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医结合的健康服务机构。(七)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鼓励有条件的区打造主要提供第三方医疗技术服务或中医养生保健、医疗美容、高端个性化医疗服务的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用地规划、消防、环保、建筑设计等方面依法加快审批。五、加强政策支持与法治保障(一)放宽市场准入。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增量空间。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二)简化优化审批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规定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同时增强审批的透明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不得推诿、拒收申请材料,及时应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三)促进投资与合作。鼓励集医药、医疗、商业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业集团发展健康医疗事业。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支持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境外投资者来粤办医,积极引进境外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允许境外优质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与我市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形式设立医疗机构。积极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市举办优质医疗机构提供便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支持政策。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五)加强人力资源保障。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全科医学、儿科、产科、精神科、急救医学等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突出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提高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建立职业院校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全面落实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和多机构执业政策,医师在执业地点区域经备案后即可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落实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提供便捷服务。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平等待遇o外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按照专业技术人才的条件优先办理积分入户,在保障房租赁、子女入学、家人就医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医师和退休医师到基层设立个人诊所。完善多机构执业医师职称评审机制,允许将医师多机构执业期间符合要求的资历和业绩成果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允许将在职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期间符合要求的执业资历和业绩成果作为申报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依据。(六)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保定点。不得将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所有制形式等作为是否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评判标准。医保定点协议经办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共享医疗机构级别类别、执业情况诚信记录、医保协议机构名单及支付情况等相关信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协议支付机构,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共享。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七)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药物临床试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研发医疗机构制剂,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创新合作,建立医学科学研究协同创新体系。(八)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市场化投资基金,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医疗健康行业特点的信贷和多样化融资产品,重点解决中小型医疗机构融资难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或发行债券。(九)合理加强用地保障。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原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使用权的除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十)加强全行业监管。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特点和规律,建立包容社会办医而又审慎监管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评审和医疗质量评价机制,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评审评价范围。探索建立将社会办医疗机构质量评价结果与医疗机构级别核定、信用等级评定、医保支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执业证照管理等工作相结合的有效机制。通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大数据的科学分析确定监管重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出租承包科室、骗取医保基金、医疗欺诈、非法行医等行为,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以自主购买药品、设备、服务等方式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加强对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和患者病历电子档案的管理,规范健康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应用等环节管理,严禁泄露隐私,确保数据安全。(十一)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管机制、医疗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等级评审、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对诚信(A级)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优待;对失信(D级)、严重失信(E级)单位和个人,给予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次。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信用承诺制度。推动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对医疗服务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与交换互享。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开诊疗科目、信用等级、服务内容、人员配备、价格收费等信息。有关部门定期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经营)情况、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信息。培育和发展行业协(学)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建立行业发展和自律机制。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评估、信用评价。六、加强组织实施(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加大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表彰民营医疗机构的先进典型,倡导病人多到民营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形成有利于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二)强化准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规模、等级、性质、技术准入、人员准入等方面制定规范要求,科学规划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目标等,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金融、投资促进、社保、税务等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解决优质民营医疗机构在开办、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优质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积极宣传民营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优质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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