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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新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范文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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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新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范文六篇.docx

    2023全新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范文六篇第1篇:2023全新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准时掌握和消退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削减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分级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划分为特殊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11I级)和一般(W级)四级。其中,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主要包括:(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集中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集中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集中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并有集中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觉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集中趋势,或发觉我国已毁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大事。(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消失输入性病例,严峻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大事。(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峻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难、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大事引起的严峻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大事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1.5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状况要准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理。(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根据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3)依法规范,措施坚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大事做出快速反应,准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要充分敬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供应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加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打算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2.1.1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2. 1.2省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省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决策,打算要实行的措施。2.2 日常管理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状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2.3 专家询问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专家询问委员会。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专家询问委员会。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力量培训,提高快速应对力量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时,要听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支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3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 1监测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掌握、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日常监测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主动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3.2 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供应的监测信息,根据公共卫生大事的发生、进展规律和特点,准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进展趋势,准时做出预警。3.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根据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气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爱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气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责任报告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责任报告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准时、精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及其处置状况。4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反应和终止4. 1应急反应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进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状况和预防掌握工作的需要,准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掌握大事,削减危害和影响。要依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性质和特点,注意分析大事的进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大事,应准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集中的大事,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准时撤销预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快速、有效掌握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要实行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掌握事态进展。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状况通报后,要准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气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预备,实行必要的预防掌握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听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4.2 应急反应措施4.3 .1各级人民政府(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处理。(2)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急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3)划定掌握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打算,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打算,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打算。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依据污染食品集中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掌握区域。(4)疫情掌握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5)流淌人口管理:对流淌人口实行预防工作,落实掌握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实行就地隔离、就地观看、就地治疗的措施,对亲密接触者依据状况实行集中或居家医学观看。(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亲密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准时主动、精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意社会效果。(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峻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4.2.2卫生行政部门(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调查与处理。(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专家询问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级别。(3)应急掌握措施:依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4)督导检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5)发布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准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信息或公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状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状况。(6)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觉的突发传染病、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大事,组织力气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准时组织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7)普及卫生学问。针对大事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问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力量,消退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8)进行大事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处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大事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状况、所实行的措施、效果评价等。4.3.3 医疗机构(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一般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准时排解或确诊。帮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做好医院内现场掌握、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而引起身体损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5)对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阅历。重大中毒大事,根据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6)开展科研与国际沟通:开展与突发大事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讨论。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4.3.4 疾病预防掌握机构(1)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信息报告: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方案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大事累及人群的发病状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掌握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亲密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掌握机构通报状况。(3)试验室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掌握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掌握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协作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试验室检测,查找致病缘由。(4)开展科研与国际沟通:开展与突发大事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讨论。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5)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国疾病预防掌握中心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国新发觉的突发传染病、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大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6)开展技术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掌握中心详细负责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掌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省级疾病预防掌握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掌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4.3.5 卫生监督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状况的督导、检查。(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3)帮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4.3.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1)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气,协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2)准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信息和状况变化。4.3.7 非大事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地区应依据其他地区发生大事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进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亲密保持与大事发生地区的联系,准时猎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预备。(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特地报告制度。(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掌握工作,防患于未然。(5)开展防治学问宣扬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爱护意识和力量。(6)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打算,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4.4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分级反应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详细标准见1.3)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扬教育、科研攻关、国际沟通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特殊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力量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准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供应指导和支持。4.5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隐患或相关危急因素消退,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埋伏期无新的病例消失。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特殊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恳求,准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供应技术指导和支持。5善后处理4.6 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处理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大事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状况、所实行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阅历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4.7 嘉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中勇敢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4.8 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预防、报告、调查、掌握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 4抚恤和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赐予补助。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赐予补偿。6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置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讨论,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预防掌握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当开展。6.1技术保障6. 1.1信息系统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担当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掌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7. 1.2疾病预防掌握体系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掌握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县(市)要加快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气构疾病预防掌握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快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机制;健全掩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基础设施和试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掌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试验室检测检验力量。8. 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根据“中心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国情、掩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进展的医疗救治体系。9. 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力量和水平。10. 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11. 1.6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演练。12. 1.7科研和国际沟通国家有方案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相关的防治科学讨论,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试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讨论,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沟通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整体水平。6.2物资、经费保障6.2.1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物资和生产力量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时,应依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准时补充。6.2.2经费保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经费。应依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赐予经费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乐观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6. 3通信与交通保障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依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6.4 法律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过程中消失的新问题、新状况,加强调查讨论,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等规定,依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6.5 社会公众的宣扬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学问的普及教育,宣扬卫生科普学问,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学问和卫生科普学问方面的作用。7预案管理与更新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觉的问题准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详细工作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预案。8附则8. 1名词术语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消失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状况。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消失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临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缘由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大事。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觉的传染病。我国尚未发觉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觉,在我国尚未发觉过的传染病。我国已毁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1 .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2篇:2023全新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为了提高我校师生预防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力量和水平,减轻或者消退突发大事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内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预案。一、工作目标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防治学问,提高广阔师生员工的自我爱护意识。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信息监测络,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准时实行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不在校内内扩散。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宣扬普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防治学问,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内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觉病例准时实行有效的预防与掌握措施,快速切断传播途径,掌握疫情的传播和扩散。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预防、疫情报告、掌握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防治工作。3、及早发觉,准时上报建立每日晨检、午检制度,根据“四早”要求,保证发觉、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连接,一旦发生突发大事,快速反应,准时上报有关部门。三、学校突发卫生大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四、学校职责1、依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大事应急预案。2、建立健全突发大事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大事防治措施落实状况。3、广泛深化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宣扬教育活动,普及突发大事防治学问,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力量。4、建立同学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午检制度,准时把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觉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早期表现的师生,准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5、开展校内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6、准时向当地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掌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发生状况,并乐观协作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亲密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7、传染病流行时要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需加强通风换气,并实行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8、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掌握校外人员进入校内。9、对教室、试验室、图书馆、体育馆、厕所等场地使用期间定期进行消毒,通风换气。五、突发大事的应急预案(一)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应急预案1、做好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和公共卫生工作,宣扬防治学问,防范突发大事的发生。2、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传染性、流行性疾病,或发觉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准时向卫生防疫部门和区教育局报告,听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理意见。3、对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师生交叉感染和集中。4、在校内、教室内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对可能受到危害的该班同学和任课老师实行必要的掌握措施。5、坚决杜绝染病同学带病来校,必需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已康复并不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准来校上课。6、准时与家长取得联系,争取共同协作预防和诊治。同学病愈回校后,任课老师要做好补课辅导工作。(二)食物中毒大事的应急预案1、凡就餐后,师生消失不明病因的肚痛、胸闷、恶心、乏力昏沉、呕吐、水泻等症状,各班主任、值周值日老师、完小负责人应立刻报告校长室。2、快速与医院联系、诊治,实行抢救措施,并向教育局、镇政府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包括: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3、爱护现场,做好预留食品、蔬菜的取样工作,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急于冲洗,以备卫生部门检验。4、快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查询他们的身体状况。5、依据事态进展状况,快速与家长联系。6、照实汇报有关状况,乐观协作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工作。(三)预防接种炎症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等突发大事应急预案1、快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恳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大事缘由。2、准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3、尽快实行各项措施,消退危害,制止事态的进展。4、总结阅历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第3篇:2023全新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为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救治工作,保障广阔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方法和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一、总则2 .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以下简称突发大事)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峻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严峻水灾、火灾、特大车祸、爆炸事故以及其他严峻影响公众健康的大事。3 .本预案是依据国家、省、市非典疫情突发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的。在执行中必需听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指挥。4 .结合整合卫生资源的要求,无条件听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调动和支配。5 .突发大事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6 .医院设立应对突发大事专项资金,全部专项资金列入本年度财务预算。用于组织开展防治突发大事相关科学讨论,主要包括急救设施完善、急救人才培训、突发大事流行病学调查、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与完善等。7 .依据国家政策,对参与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赐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与突发大事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赐予表彰和嘉奖;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二、预防与应急预备1.为加强对突发大事的组织与领导,医院成立突发大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各类急救小组。院长担当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对全院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小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大事应急处理工作。(1)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疫情突发后全部应急处理工作。(2)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当实施,医院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领导小组下设临时指挥部和工作组,各个工作组依据职能确定人数,并结合实际进行增减。突发公共大事应急临时指挥部负责领导全院现场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急诊和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综合医疗急救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综合护理急救队。食物中毒医疗急救队。化学物中毒医疗急救队。传染病暴发流行医疗急救队。重大创伤事故医疗急救队。物品供应小组负责应对突发大事所需设备、防护物品和药品、卫生材料的供应。院内感染监控小组负责全院范围内的消毒喷杀、感染监控工作。专业流调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并乐观协作市防疫站等部门做好全市流行病学调查工作。(11)医护人员防护小组负责全院职工的防护工作,做好对职工和社会群众的健康教育工作。后勤服务小组负责突发大事中医护人员的生活、饮食等后勤服务。8 建立突发大事预防掌握体系。(1)制定突发大事监测与预警制度,对早期发觉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大事,依据特别信息报告制度和程序准时报告。建立突发大事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3)抓好突发大事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4)制定并实施对全院职工和社会群众开展突发大事应急学问教育方案,增加全社会对突发大事的防范意识和应对力量。(5)重点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院前急救应对各类突发大事的救治力量。三、应急处理1.突发大事发生后,院突发大事领导小组快速对突发大事进行综合评估,初步推断突发大事的类型,明确是否启动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的意见。2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小组应当依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听从突发大事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马上到达规定岗位,履行职责。9 .急诊科及门诊各科室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在突发大事中致病的人员供应医疗抢救和现场救援。对就诊患者必需接诊治疗,并书写具体、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患者,应当根据规定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并结合疫情,实行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10 依据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大事应急临床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协作市区行政部门进行人员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11 感染科、保健科等部门应当对突发大事现场等实行掌握措施,宣扬突发大事防治学问,准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实行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6,参与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应当根据突发大事的要求,实行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12 医务人员应当协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突发大事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13 对新发觉的突发传染病、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大事,马上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实行掌握措施。14 对收治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依法报告属地主管部门、市疾病预防掌握中心。对传染病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集中。四、突发大事信息报告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规定,在2h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2)发生或者发觉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的;(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大事的;(5)发生重大火灾、水灾、特大爆炸、车祸及其他重大损害大事。15 疫情突发时,实行零报告制度,严格报告程序。接诊医师应马上汇报医务处和预防保健科,主管部门汇报分管院长和院长,由预防保健科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缓报和瞒报。16 突发大事报告DH。五、法律责任1.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大事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峻危害后果的,依法赐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 依据突发大事要求,未完成突发大事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赐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峻危害后果的,依法赐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 在突发大事调查、掌握、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峻危害后果的,依法赐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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