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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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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docx

    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维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南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域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湾里管理局、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考核、验收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制定市场化、长效化的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及技术指标等要求纳入排水防涝、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和市本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立项申报、招投标、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气象、财政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知识科普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海绵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的事项及时处理和反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自然地形地貌,因地制宜选择海绵设施,通过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保护和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改善城市品质与居住环境。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逐步实现以下目标:(一)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涝点基本消除;(二)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能力提高;(三)其他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有关部门编制防洪、排水防涝、水系、道路、绿地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行核准制管理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十二条海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主要技术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对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同步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发生变更的,不得降低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设施的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并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查验,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情况,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新建开发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因地制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第十七条桥梁、隧道、零星修缮、应急抢险、临时建筑、特殊污染源等类型的建设项目可以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豁免清单,不作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设施。豁免清单由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后公布实施。第三章运维与管理第十八条海绵设施在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超过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行维护单位:(一)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设施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三)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九条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海绵设施安全运行、功能正常发挥:(一)对海绵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设施进行标识;(二)根据设计要求、竣工资料、运行状况等制定维护计划、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并结合海绵设施所有权、收益情况,统筹安排好运维费用;(三)制定运行维护制度,明确日常巡查、监测、养护和维修重点、频次和具体要求,并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四)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设施损害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标准予以恢复。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擅自损毁海绵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恢复、改建等全部费用。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海绵城市建设和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巡查,并将建设情况和运维巡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材料。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南昌智慧水利综合调度平台等数据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化手段,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监测数据的融合应用,提升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信息化水平。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对有关主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依法记入省建筑监管工作平台诚信信息,对失信违法单位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本条例所称海绵设施,包括雨水渗透设施、传输设施、调蓄设施、集蓄利用设施、截污净化设施及附属设施等。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关于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海绵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新理念、新方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和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南昌的重要内容。自2015年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各试点城市创新推动工作制度,池州市、太原市、遂宁市陆续颁布了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性法规,深圳市、宁波市、鹤壁市等将海绵城市要求纳入雨水排放、蓝绿线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我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海绵办印发的各类文件分别侧重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不同方面,不能满足目前我市海绵城市全面系统推进的需要,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将海绵城市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举措规范化、法治化,细化规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管理等规范,从制度层面为海绵城市建设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二、起草过程条例送审稿由市住建局起草,报送市政府后由市司法局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修改过程中,市司法局会同市住建局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国家相关立法和近年来中央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二是深入调研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现状,赴部分县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现场进行了实地察看,组织建设单位、居民代表、部门代表召开了座谈会。三是梳理、借鉴国内有关海绵城市的立法成果,赴鹰潭市、安徽省池州市和芜湖市学习考察了海绵城市立法和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四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中国南昌网、市司法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书面向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和有关市直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邀请了省人大、省市司法行政、省人居环境等从事过立法工作的专家,法学教授,城市规划环境方面教授,律师等近十余人就重点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论证,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团作用,妥善协调好各方利益诉求。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城建环保委和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深入指导。在此基础上,先后七次组织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集中研究,吸纳智慧结晶,反复论证打磨,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草案。三、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17)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22年海绵城市建设“新二十条”)、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十四五”专项的通知(赣建成(2022)19号)、关于印发南昌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海绵办2023)4号)、关于印发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X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验收及维护技术导则和南昌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的通知(洪住建字(2022)231号)等文件和技术标准,同时借鉴了宿迁、池州、芜湖、泸州以及赣州、鹰潭、萍乡等地的立法经验。四、主要内容草案共五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宣传与参与、公民权利等内容。一是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等活动。二是明确了市县乡三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三是针对目前对海绵理念理解不够深入、意识不够强的问题,设置了宣传教育和破坏海绵设施的投诉举报条款,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二)规划与建设从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目标要求、海绵专项规划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协同、海绵主要技术指标管控、建设项目申请、规划审批、设计与图审、质量监督与验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全域推进。第十六条区分城市新建开发区域、老城区不同区域,第十七条区分特殊类型建设项目,分别作了不同的海绵管控要求,兼顾一般与特殊。(三)运维与管理海绵城市设施种类较多,空间分布范围广且项目建设存在差异性,若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可能造成设施运行效果不理想。为保障海绵城市建设效果,保证海绵设施能够正常稳定运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海绵设施运维主体、运维要求、设施保护要求、考核制度。考虑到海绵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新理念、新方式,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设置了投融资支持、技术创新激励条款,鼓励更新观念、革新技术。第二十四条结合数字经济大趋势和我市已有的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南昌市智慧水利综合调度平台等数据平台,鼓励住建部门利用数字技术,提升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信息化水平。(四)法律责任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上位法对本条例规定的绝大多数行为已有处罚规定,为避免大量重复,第二十五条设置了转致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重点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将参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依法记入建筑监管工作平台诚信信息,对失信违法单位依法采取惩戒措施。(五)附则第二十九条对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海绵设施进行了定义。第三十条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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