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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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修订说明.docx
附件2修订说明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州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拟修订巴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修订理由现行巴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联动的主要内容中,非居民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及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要求,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与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周期一致,可区分淡旺季实施,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目前我州部分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周期区分淡旺季,淡季即非供暖季,周期为4月-10月,旺季即供暖季,周期为11月-次年3月,供暖季周期为5个月,现行非居民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与该要求不一致,因此需修订现行巴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二、修订依据修订依据1:现行巴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联动的主要内容中明确,“如国家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修订依据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三、修订内容修订内容:1.将现行巴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修订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2 .将现行“非居民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修订为,“非居民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为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周期工3 .将现行“如国家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修订为"如国家、自治区对天然气价格机制另有政策规定,按照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