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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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x
附件2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税务局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及过程2023年4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生效实施。办法在延续执行原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大部分条款基础上,结合征收管理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调整和补充,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明确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的方式,研究制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对纳入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二是降低了按金额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长了分期缴款年限;三是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划转改革衔接,调整明确部门间的征收管理职责;四是在新旧政策衔接上,分类明确了新老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征收政策。办法出台后,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开展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充分收集地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矿产企业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结合中央文件精神,针对中央文件需省级明确事项及地市反映存在的市县收益分成比例偏低等问题,共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二、主要修订内容(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明确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由现行的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调整为纳入办法所附矿种目录的按收益率形式征收,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的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二)关于矿业权范围跨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参照现行跨地级以上市矿业权管理权限,明确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矿业权面积最大的或开采主要活动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征收。(三)关于起始价确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我省起始价按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国家标准执行,不再另行制定。(四)关于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为积极落实中央降低矿产企业成本,均衡矿业权人财务负担的时间分布工作要求,同时调动地市积极性,明确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我省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20%,剩余部分转采或取得采矿权证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同时,结合国家有关工作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不再计征分期缴纳批复涉及的资金占用费。(五)关于市场基准价的制定。考虑到我省已开发利用的矿产未纳入矿种目录的不多,其出让登记权限均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议经省政府同意,明确其基准价制定权限一并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六)关于地方分成收入的退库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税发(2021)123号)已对退库管理作了规定,明确地方分成收入退库按上述规定执行。(七)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根据实际征收管理的需要,明确费源推送、核定征收的主管部门。(八)关于文件执行期限。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明确文件有效期为5年,原粤财规(2023)1号文同时废止。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3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4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二)地方性法规、规章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3)1号)2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税发(2021)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