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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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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埔工信规字(2023)4号,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氢储能及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型储能”企业或机构,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广东省新型储能产业统计口径”,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新型储能企业(项目)库;“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能源电子企业(项目)库。第二章重大项目引进奖第四条鼓励引进对全区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优质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第五条申请重大项目引进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重大产业项目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或是在本措施实施前已注册的企业,在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建立的项目,以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立项备案登记日期为准。(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三)在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及投产。(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性质为其他类别的(如扩建、改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等其他建设性质,以项目立项备案证为准),不予补贴。第六条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一)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计算,按新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或新项目在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登记之日起开始核算,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三)享受本奖励的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应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四)按约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是指从区政府、管委会正式交地之日(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起计算,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之日止,建设时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时间予以相应扣除)。(五)投试产验收,是指重大产业项目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基建竣工验收备案、企业厂区道路排水排污设施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竣工验收备查等专项验收后,由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发放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六)实际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至完成相关验收取得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之日止实际所用的时间。(七)约定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投产起止时间。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投产运营但没有规定具体投产日期的,认定日期为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届满两年的日期。(八)在约定时间内投产,是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少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第三章优质项目入驻奖第七条对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本区,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厂房且自用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产业优质企业,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补贴期最多三年,且应在办法有效期内。该款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第八条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能源电子企业的实质审核,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储能企业的实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一)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企业设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二)租金补贴期为企业实际发生租金之日起至本措施有效期届满之日,补贴的租金需在补贴期内产生。(三)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入统指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纳入本区统计部门统计,实现年度入统或月度入统。(四)企业申请补贴的年度实现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产值数据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值专项审计报告为准。(五)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章扶持范围。(六)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厂房补贴的企业,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备案或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扶持当年的补贴期为本措施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扶持当年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为准。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各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第四章合作协同示范奖第九条支持能源电子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协同开发多元化应用场景或定制化应用场景,促进“光储端信”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构建产业协同共兴的高质量发展生态圈。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示范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第十条申请合作协同示范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合作协同示范奖的企业,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申请企业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扶持,单个项目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二)自筹资金包括申请企业在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三)所申请技术产品开发和创新应用,主要包括适应能源电子需求的电力电子、柔性电子、传感物联、智慧能源信息系统及有关的先进计算、工业软件、传输通信、工业机器人等适配性技术及产品。技术产品为已实现商业化具有商业版本号,研发阶段产品、试验产品、仅限企业内部使用的不在申请范围。(四)所申请产品需具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日期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五)所申请产品需围绕能源电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完成不少于3个客观可行且量化的具体指标。完成指标将作为申请扶持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产品在应用实施期间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六)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及有直接控股关系的相关企业之间开发制定的不纳入奖励范围。(七)同一个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每年仅可申请一次扶持。第五章信息技术创新奖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开展面向新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先进计算、工业软件、智能集成、智慧运维系统等产品,单个产品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第十二条对申请信息技术创新奖的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申请信息技术创新奖的企业,单个产品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申请企业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扶持。(二)自筹资金包括申请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三)所申请产品为已实现商业化的先进计算、工业软件、智能集成、智慧运维系统等产品,具有商业版本号,研发阶段产品、试验产品、仅限企业内部使用的产品不在申请产品范围。(四)所申请产品需具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日期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五)所申请产品需围绕面向新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完成不少于3个客观可行且量化的具体指标。完成指标将作为申请扶持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产品在实施期间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六)同一个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每一年仅可申请一次扶持。第六章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第十三条支持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打造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的新型储能特色产业园区。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3个新型储能示范园区,每家最高给予50万元运营扶持。第十四条申请本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二)园区主导产业为新型储能产业。(三)园区土地权属清晰,四至范围明确,定向为新型储能企业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四)园区具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专职运营人员不少于10人,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财务制度,形成涵盖招商推广、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体系。(五)园区已引入新型储能企业总计不少于5家。第十五条申报及认定程序新型储能示范园区申报和认定以“自愿申报、引领示范”为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一)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区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形成评审意见,通过审议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四)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五)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认定为“新型储能示范园区”。第七章新产品认证补贴第十六条对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地制造的新型储能新产品、新应用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的,经认定,按当年实际发生委托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补贴期最多三年,补贴期在办法有效期内,合计最高补贴300万元。第十七条本章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产品须为首次申请海外准入认证,取得认证的日期须在政策有效期内,认证日期以认证证书颁发日期为准。证书变更、换证、扩项等情况不属于本章补贴范围。第十八条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一)本地制造的新型储能新产品、新应用:指认证证书、认证申请资料、认证审核资料等相关佐证材料中产品实际生产地址为本区的新型储能新产品、新应用,生产地址不在本区范围内的,不属于补贴范围。(二)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指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德国莱茵(TUV).天祥(ITS).德凯(DEKRA)等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欧盟、美国、日韩等海外市场产品准入认证,包括UL认证、CE认证、各国并网证书等。第八章推广应用奖第十九条对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范围内实现并网且装机容量达1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千瓦时扶持,补贴期最多2年,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第二十条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维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省、市、区关于储能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本章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申请本章扶持的企业需提供项目建设合同和备案文件、并网验收意见、建设所需的储能电池等零部件采购合同、新型储能电站放电量数据等相关佐证材料。第九章重点项目扶持第二十二条对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影响力高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于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第二十四条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各兑现部门将对申请结果进行公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对申请单位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奖励或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二十五条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兑现优质项目入驻奖(新型储能企业)、新产品认证补贴(新型储能企业)、推广应用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兑现优质项目入驻奖(能源电子企业)、合作协同示范奖、信息技术创新奖、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新产品认证补贴(能源电子企业);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相关补贴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兑现;重大项目引进奖由各项目引进单位负责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区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公开的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涉及的产值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产值计算方式:当年生产的成品实物量X当年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不含应交增值税)+当年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含应交增值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值)。(一)对外加工费收入:如企业未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此项可记为0;(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项可记为0。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涉及的产值等相关数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细则所涉及的产值、同比增长率等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以上”、“不超过"不少于“最多,均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以及各招商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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