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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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附件1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工作,保障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以初步筛查食品安全风险为目的的食品快检以及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工作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食品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第四条食品快检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非法添加物质、污染物、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等的快速检测。食品快检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散装即食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第五条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第六条采用食品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或个人收取检测费。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时,应将快检费用列入同级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并且规范经费使用。第七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筛查需要配备适宜的食品快检室、快检车等食品快检设施和快检箱、快检仪等食品快检产品。第八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快检工作的管理监督、负责食品快检结果验证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快检工作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快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九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开展食品快检工作,开展食品快检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食品快检计划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食品快检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快检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品种、项目和批次数量等;(二)快检的环节、方法等;(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重点食品快检:(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二)流通范围广、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三)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四)节日、应季消费量大的;(五)重大活动保障;(六)其他需要作为食品安全初步筛查重点的。第十二条食用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重点食品快检:(一)缺少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二)环境污染地区生产的;(三)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地区生产的;(四)其他需要作为快检重点的。第三章快检实施第十三条开展食品快检的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应满足食品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产品、被检样品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食品快检可在食品快检室、食品快检车、常规检验室、监督检查现场、活动保障现场等场所进行。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第十四条开展食品快检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第十五条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第十六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第十七条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食品快检应在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所检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日期、检测人员、检测结果、检测结论,以及所使用的食品快检产品的生产单位、型号、批号、被检测单位信息等。开展食品快检的组织及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应的快检原始记录,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验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第十八条开展食品快检应按快检方法要求采样、制样,并保存备检样品。食品快检备检样品的保存期应不少于48小时,备检样品的数量应满足重复一次食品快检的需要。第四章快检结果利用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实施食品快检的机构应在快检结论作出后,将食品快检信息录入全省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利用食品快检结果及信息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食品快检结果表明所检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跟进抽样检验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跟进抽样检验中的采样、封样、贮运、记录、复检等应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跟进抽样检验采样,应购买样品。第二十一条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快检,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快检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确定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应包括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事食品快检工作的机构(包括设立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及其人员的培训教育、检验能力、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考核体系。第二十四条省局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委托验证单位,对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快检工作开展结果验证。承担验证工作的单位应保证食品快检结果验证的数据、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省局对验证单位食品快检验证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审核。对发现验证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验证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再委托开展验证工作,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验证结果显示在用的食品快检产品准确性不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食品快检中停止使用、停止采购。验证结果显示开展快检的单位及其人员操作规范性不够、检验准确性不足的责令改正,问题严重的不再组织其开展食品快检。第二十五条实施食品快检的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快检数据或者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二)利用快检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快检,指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行与安全有关的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检测的行为。食品快检方法,指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等快速检测中使用的标准操作方法。食品快检结果验证,是指将食品快速结果与实验室标准方法检验结果对比等方式,验证食品快检结果准确性的过程。食品快检产品,指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产品化,包括试剂、试纸、仪器、设备等。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2021年1月5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豫市监(2021)4号)同时废止。附件2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对比表旧规新规备注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工作,保障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工作,保障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以初步筛查食品安全风险为目的的食品快检以及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以初步筛查食品安全风险为目的的食品快检以及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食品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第三条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工作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食品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删除“事故应急处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国市监食检规(2023)1号)(以下简称“意见”)“一、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对食品快速检测定义为:“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为同“意见”保持一致,删除“事故应急处置”。旧规新规备注第四条食品快检形式的抽查检测,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非法添加物质、污染物、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等的快速检测。食品快检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第四条食品快检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非法添加物质、污染物、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等的快速检测。食品快检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散装即食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1 .删除“形式的抽查检测”°在不影响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精简语句;2 .将“散装食品”修改为“散装即食食品”。明确食品快检的散装食品为风险较高的散装即食食品。3 .删除“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已经定义了食品快检适用的范围,删除该内容不影响食品快检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的意思表示。第五条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1.由第12条调整为第5条。该条款属于原则性条款,放入总则更为合适。2.,增加“,不能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意见”“(五)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表述保持一致。第五条采用食品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或个人收取检测费。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采用国家规定的或经省局组织认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时,应将快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并且规范经费使用。第六条采用食品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或个人收取检测费。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时,应将快检费用列入同级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并且规范经费使用。1.删除“或经省局组织认定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省局无权组织认定食品快检方法,也并未组织认定食品快检方法,因此删除该内容。2.增加“市、开封、周口等省辖市市场监管局已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为和实际工作相协调,增加中、O第六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筛查需要配备适宜的食品快检室、快检车、快检箱、快检仪等食品快检装备和食品快检产品。第七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筛查需要配备适宜的食品快检室、快检车等食品快检设施和快检箱、快检仪等食品快检产品。将“食品快检装备”修改为“食品快检设施”。同“意见”“(一)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表述一致。旧规新规备注第七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快检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负责食品快检方法认定、食品快检产品评价、食品快检结果验证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快检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快检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食品快检人员的管理。第八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快检工作的管理监督、负责食品快检结果验证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快检工作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快检工作的组织实施。L删除“食品快检方法认定、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根据“意见”“(八)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和认证。”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因此删除“食品快检方法认定、食品快检产品评价、”。2.增加“和组织实施”。开封、周口等省辖市市场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为和实际工作相协调,增加“和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食品快检计划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开展食品快检工作,开展食品快检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食品快检计划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增加“应开展食品快检工作,开展食品快检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封、周口等省辖市市场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为和实际工作相协调,进行修改。第九条食品快检计划应包括下歹内容:(一)快检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品种、项目和批次数量等;(二)快检的环节、方法等;(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食品快检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快检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品种、项目和批次数量等;(二)快检的环节、方法等;(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旧规新规备注第十条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重点食品快检:(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二)流通范围广、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三)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四)节日、应季消费量大的;(五)重大活动保障;(六)其他需要作为食品安全初步筛查重点的。第十一条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重点食品快检:(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二)流通范围广、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三)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四)节日、应季消费量大的;(五)重大活动保障;(六)其他需要作为食品安全初步筛查重点的。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重点食品快检:(一)缺少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二)环境污染地区生产的;(三)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地区生产的;(四)其他需要作为快检重点的。第十二条食用农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重点食品快检:(一)缺少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的;(一)环境污染地区生产的;(三)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地区生产的;(四)其他需要作为快检重点的。第十二条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常规实验室检验。第五条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L由第12条调整为第5条。该条款属于原则性条款,放入总则更为合适。2.,增加“,不能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意见”“(五)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表述保持一致。旧规新规备注第十三条开展食品快检的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应满足食品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产品、被检样品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食品快检可在食品快检室、食品快检车、常规检验室、监督检查现场、活动保障现场等场所进行。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1.由第16条调整为第13条。按照“人机料法环”顺序,实验室环境条款前置更为合适;2.将“基础设施”修改为“设施设备"将“应制定食品快检室、食品快检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修改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同“意见”“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第二条表述一致。第十三条开展食品快检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省局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认定,认定结果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用于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快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未经省局组织认定的快检方法,一般不得用于日常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的抽查检测。第十四条开展食品快检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L删除“省局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认定,认定结果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用于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快检。”省级局没有认定食品快检方法的职能,省局也未开展食品快检方法认定工作;2 .现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仅有49种,不能满足食品快检实际工作需求,因此表述为“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未表述为使用“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3 .第二款属于对第一款内容的重复表述,因此予以删除。旧规新规备注第十四条开展食品快检过程中使用的食品快检产品,应为省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应快检方法评价合格的产品。对未经评价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快检产品,应停止采购和使用。省局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南省食品快检产品的评价工作,评价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溯。第十五条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L修改为“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意见”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评价,但截止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尚未开展该项工作,因此不宜强制要求。2.增加“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同“意见”“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第十二条表述一致。第十五条开展食品快检的检验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应按照食品快检方法和食品快检产品要求开展快检工作。从事%品快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检验人员对所开展的食品快检结果负责。第十六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同“意见”“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第三条、第四条表述一致。第十六条开展食品快检的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应满足食品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产品、被检样品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食品快检可在食品快检室、食品快检车、常规检验室、监督检查现场、活动保障现场等场所进行。开展食品快检的单位,应制定食品快检室、食品快检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开展食品快检的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应满足食品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产品、被检样品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要求。食品快检可在食品快检室、食品快检车、常规检验室、监督检查现场、活动保障现场等场所进行。开展食品快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1.由第16条调整为第13条。按照“人机料法环”顺序,实验室环境条款前置更为合适;2.将“基础设施”修改为“设施设备”,将“应制定食品快检室、食品快检车等相应的管理制度。”修改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同“意见”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第二条表述一致。旧规新规备注第十七条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食品快检应在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所检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品种和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日期、检测人员、检测结果,以及所使用的食品快检产品的生产单位、型号、批号、被检测单位信息等。开展食品快检的单位及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应的快检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开展食品快检应在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所检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的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日期、检测人员、检测结果、检测结论,以及所使用的食品快检产品的生产单位、型号、批号、被检测单位信息等。开展食品快检的组织及检验人员应保持相应的快检原始记录,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验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1.将“品种和”修改为“样品编号、类别、”,细化抽样样品信息;2.将“单位”修改为“组织”,同“意见”表述一致;3.将“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修改为“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验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一方面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提高了数据保存要求。另一方面同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第十条表述一致。4.增加“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同''意见”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第十一条表述一致。第十八条开展食品快检应按快检方法要求采样、制样,并保存备检样品。食品快检备检样品的保存期应不少于48小时,备检样品的数量应满足重复一次食品快检的需要。第十八条开展食品快检应按快检方法要求采样、制样,并保存备检样品。食品快检备检样品的保存期应不少于48小时,备检样品的数量应满足重复一次食品快检的需要。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实施食品快检的机构应在快检结论作出后,将食品快检信息录入到全省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中。不得利用食品快检结果及信息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实施食品快检的机构应在快检结论作出后,将食品快检信息录入全省食品快检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利用食品快检结果及信息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删除“到”和“中”,在不影响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精简表述。旧规新规备注第二十条食品快检结果表明所检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实施食品快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快检组织者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防控风险。跟进抽样检验应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跟进抽样检验中的采样、封样、贮运、记录、复检等应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相关规定。跟进抽样检验采样,应购买样品。第二十条食品快检结果表明所检食品或食用农产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跟进抽样检睑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跟进抽样检验中的采样、封样、贮运、记录、复检等应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跟进抽样检验采样,应购买样品。将“实施食品快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快检组织者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防控风险。跟进抽样检验应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修改为“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应当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跟进处置。第二十一条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快检,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快检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认定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快检,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快检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确定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应包括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增加结果公布条款,内容同“意见”附件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第二条、第三条表述一致。旧规新规备注第二十二条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事食品快检工作的机构(包括设立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及其人员的培训教育、检验能力、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考核体系。第二十三条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事食品快检工作的机构(包括设立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及其人员的培训教育、检验能力、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考核体系。第二十三条省局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各地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验证应做到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发现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欠理。验证结果显示在用的食品快检产品准确性不足的,应对食品快检产品开展跟踪评价,评价结果显示食品快检产品不符合相应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食品快检中停止使用、停止采购。验证结果显示开展快检的单位及其人员操作规范性不够、检验准确性不足的责令改正,问题严重的停止检验。第二十四条省局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委托睑证单位,对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快检工作开展结果验证。承担验证工作的单位应保证食品快检结果验证的数据、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省局对验证单位食品快检验证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审核。对发现验证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险证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再委托开展验证工作,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验证结果显示在用的食品快检产品准确性不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食品快检中停止使用、停止采购。验证结果显示开展快检的单位及其人员操作规范性不够、检验准确性不足的责令改正,问题严重的不再组织其开展食品快检。1.将“省局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各地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验证应做到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发现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处理。”修改为“省局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委托验证单位,对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快检工作开展结果验证。承担验证工作的单位应保证食品快检结果验证的数据、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省局对验证单位食品快检验证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审核。对发现验证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验证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再委托开展验证工作,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同“意见”“附件3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有关表述一致;2.删除“应对食品快检产品开展跟踪评价,评价结果显示食品快检产品不符合相应要求的,"。根据“意见”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省局无权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评价工作。3.将“停止检验”修改为“不再组织其开展食品快检”。规范表述用语。旧规新规备注第二十四条实施食品快检的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快检数据或者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二)利用快检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五条实施食品快检的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快检数据或者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二)利用快检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快检,指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或经省局组织认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行与安全有关的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检测的行为。食品快检方法,指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等快速检测中使用的标准操作方法。食品快检产品,指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产品化,包括试剂、试纸、仪器、设备等。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快检,指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行与安全有关的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检测的行为。食品快检方法,指开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等快速检测中使用的标准操作方法O食品快M结果验证,是指将食品快检结果与实验室标准方法检验结果对比等方式,验证食品快检结果准确性的过程。食品快检产品,指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产品化,包括试剂、试纸、仪器、设备等。L删除“或经省局组织认定的",省局无权组织认定快检方法;2.增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定义,和“意见”“附件3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第二条保持一致,并明确是与实验室标准方法检出的结果比对。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2021年1月5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豫市监(2021)4号)同时废止。附件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填报单位(盖章):反馈单位原文修改意见原因说明备注联系人:联系方式: